兩者存在不少區別,下面介紹幾點核心區別:
一、法律性質和設立依據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性質為“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主要法律依據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而個體工商戶的性質仍為“自然人”,不能設分支機構,法律依據是《民法典》中“自然人”的第四節規定,以及《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
不過由于兩者都是市場上的經營主體,都屬于更廣一級的“市場主體”,所以兩者均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投資和經營者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投資人即為企業擁有者,但由于企業管理可以施行投資與管理相分離的政策,經營人也可以是投資人對外聘請的經理人;而個體工商戶原則上出資的人和經營者都是同一個自然人,不過法律允許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此時登記的經營者為主持經營的個人,組織形式上則記載為“家庭經營”(否則為“個人經營”),一起經營的家庭成員需要辦理備案。
三、承擔債務的能力和范圍有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屬于非法人組織,其投入企業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由投資的個人繼續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個體工商戶性質為個人,因此,也需要對個體戶經營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且會因經營者范圍不同而不同,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清償,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如果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無法區分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四、建賬和征稅差異
個體戶為自然人,所以經營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征收,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分不同規模建賬,然后對應采取查賬征收、定額征收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企業,則必須建賬,原則上應查賬征收,不過征收上仍比照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訴訟主體差異
個人獨資企業為非法人組織,可以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而個體工商戶為自然人,參加訴訟時應當將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商號(如有)列為訴訟主體,同時注明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即列為同一個訴訟主體。
以上供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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