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2025 年 4 月 15 日,我在該停車場停車,出來收費 5 元,我索要發票,我看此發票抬頭為臨汾市鴻*商貿有限公司。實際停車場經營單位為臨汾市堯都區新*金停車場負責經營。且停車場收的停車費也沒進公司賬戶,進了私人微信。停車場現場負責人態度惡劣,說我索要發票是個人麻煩。我只是維護每個公民應該有的權益,且該公司涉嫌存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望有關部門嚴查。
國家稅務總局臨汾市稅務局回復:網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經查,該停車場原由臨汾市鴻*商貿公司經營,2021年8月轉讓給了該公司員工宋**經營,宋**成立了新**停車場繼續開展停車業務并留存了原經營單位的定額發票使用。
2025年4月21日,主管稅務機關對新**停車場借用他人發票這一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停車場使用本單位發票為反映人開具發票(該停車場已為反映人重新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了處罰。同時對臨汾市鴻*商貿有限公司向他人提供發票這一行為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交回與經營范圍不符的發票并繳銷,并對其進行了處罰。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服務業納稅人的管理,
一是督促納稅人在醒目位置張貼標識,提醒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
二是在停車場內公布涉稅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解決消費者反映的問題;
三是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服務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強化開票輔導,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嚴防應統未統和應繳未繳,共同營造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氛圍。
回復時間:2025-04-2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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