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得聊聊那個看得人心里發堵的石家莊案子 , 女人被家暴后開車逃命,結果丈夫扒車掉下來死了,她卻被判了 11 年故意殺人。好多人看完都懵了:這明明是被欺負得沒辦法了才跑,咋就成了殺人犯呢?咱一點點捋,先看看到底發生了啥。
事情起因是曾某與女性朋友外出就餐后,丈夫劉某懷疑有男性在場,引發爭執。劉某持刀威脅并強迫曹某駕車找朋友對質,途中多次施暴,包括對曹某撕扯衣物、拳打腳踢、持刀恐嚇。曹某趁劉某下車查看手機時啟動車輛試圖逃離,沒想到劉某爬上引擎蓋陽攔,曹某某加速行駛并甩動車輛、劉某某被甩落后撞擊花池、搶救無交死亡。
一審法院對曹某定故意傷人罪判11年,那法院為什么說她是故意殺人呢?法院主要認為曹某明知道丈夫扒在車上,還把加速行駛,是明擺著放任危險發生。而且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不成立,原因是法院認為曹某駕車逃離時,劉某某的毆打已暫停,后續侵害可能性未知,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構成要件。
但問題來了,好多人不服啊,因為曹某和劉某婚姻生活中存在嚴重家暴。案發時身上肋骨骨折、胰腺斷裂,都是之前被打的傷,這次又被持刀威脅、當街撕衣服,這威脅能算 “中斷” 嗎?網友說得直接:“難道非得等刀捅進肚子里才能反抗?那時候還有命嗎?” 而且對比最高法之前的典型案例,溫州有個女的長期被家暴,趁丈夫睡覺用鐵棍打死他,最后才判了 5 年,法院最后的觀點是,長期施暴人在這種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擺脫家暴而采取極端手段的殺害行為,犯罪情節并非特別惡劣,應當從寬。
那么回到本案,曹某只是開車想逃,什么要判 11 年呢?關鍵就在于一審法院認定她 開快車甩人是主動制造危險,性質相比起來更嚴重,此外家暴情形已經納入量刑的考量已經是從輕了。
其實這件事爭議的核心就是家暴防衛到底可不可以以正當防衛來進行抗辯。關于家暴防衛無罪的判決最早是出現在1984年美國,當時美國法院認定受虐妻子在丈夫熟睡時開槍屬于正當防衛。
相比之下,中國司法實踐對家暴防衛的接受度較低。目前最高法的態度是,對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殺害、傷害施暴人犯罪從寬處罰,絕不是鼓勵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
所以,我認為本案二審審查的焦點在劉某扒車時的情況以及結合家暴史對曹某某主觀故意的認定。說句扎心話,法律不會因為可憐就網開一面,但制度本該給曹某等被家暴者留一條不用拼命的活路,此避免家暴受害者陷入反抗即獲刑困境。本案或許能推動反家暴法細化自救行為的認定標準,畢竟,判11年救不了一個絕望的女人,但完善制度能救千萬個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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