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市民在超市門口被撞傷的突發情況下,各方是否都有責任呢?為此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大連中心主任張添強回顧了解到的這件事:
事由:2024年3月3日12時許,王剛(化名)在旅順口區某商場一樓等電梯時,突然被一送礦泉水的快遞小哥關鐘(化名)撞倒在地,左腿骨折,王剛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很快趕到現場,經勘察并調取事發現場監控,認為關鐘推著送水車進超市時,因有門簾遮擋,無法查看王剛站在超市入口門前,其主觀上并不是故意傷害王剛身體,故不構成刑事案件。出警記錄中顯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案件,對民事賠償問題,告知王剛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訴。
王剛經診斷為右股骨骨折,進行手術治療,支出醫療費4萬余元。王剛出院后,委托北京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師將快遞小哥關鐘和某超市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王剛的傷情進行鑒定,結論為、王剛構成九級傷殘,建議傷后護理時限 90 日、營養時限 90 日、誤工時限 210 日。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鐘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審理。某超市認為,王剛是在超市電梯門口被快遞小哥撞倒受傷,超市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剛一方則認為,快遞小哥關鐘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自己還沒有進入超市上,但事發時是冬天,超市門口有一厚門簾遮風,超市門外往里望看不清里面是否有人,存在安全隱患,未對消費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焦點為侵權責任主體及賠償責任如何確定。王剛訴請快遞小哥關鐘和某商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通過監控視頻可知,被告關鐘在推車送貨過程中將原告撞傷,其作為直接侵權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責任。某商場不是侵權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某商場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商場內正常活動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定期對經營場所的安全問題進行排查,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及時加以改進。通過視頻可知懸掛于商場擋風棉門簾兩扇(兩扇門簾中間位置系透明可視觀察窗),雖配有可視觀察窗口,但窗口較小,被告關鐘系側身推車送貨,無法從可視窗口中向內觀察,且進出門口附近及電梯周圍并未看到張貼任何警示注意事項的標志,由于商場是開放式的公共場所,某商場應不定時在商場內巡視檢查。由于某商場沒有盡到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通過監控可看出王剛在商場門口等電梯時疏于觀察,王剛在回頭看到快遞小哥推車進入商場,未及進行有效的躲避,對損害的發生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快遞小哥關鐘承擔王剛5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剛各種損失16萬元,某商場在快遞小哥不能履行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王剛認為自己過錯不嚴重,不應當承擔50%的責任,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通過現場監控顯示,王剛在某商場直梯口等待電梯,其站立位置與商場門簾有一定距離,快遞小哥關鐘推車進入商場的過程中,處于動態行進狀態,相較于原地等待電梯的王剛,對周圍環境負有更加嚴格的注意義務,關鐘應密切觀察行進路線周邊情況,及時察覺并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故在此次事故中,其過錯明顯,應對王剛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監控畫面,在關鐘推車進入商場時,王剛已回頭看見關鐘推動快速進入商場,但其反應速度遲緩,未能及時避開,應對自身損傷承擔一定責任。
今年4月2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快遞小哥關鐘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剛各種損失22萬余元。某商場對于前述賠償款項在人民法院就關鐘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全國普法為民好榜樣王金海律師說,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來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人員較多,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檢查消防設施和安全保障設備,對于旅客較多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疏導,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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