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持續整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大連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公布4起導游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警示從事導游活動人員文明守法執業,恪守道德底線,提升服務水平,自覺維護大連旅游城市形象,推動“大連服務”品牌全面提升。
案例①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11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游客反映線索依法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6月29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一日游”旅游活動,導游侯某在行程中收取自費項目費用時,以“兩個人一共一百元錢,相當于給司機師傅買兩包煙”等言語向兩名游客索要100元,兩名游客未同意交錢,并撥打12345進行投訴。
處理結果:侯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規定。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侯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②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15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對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該旅行社組織的7月19日至21日的旅游團隊帶團導游姜某涉嫌存在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為。經查,7月19日至21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大連“三日游”旅游活動,并安排姜某提供導游服務,姜某在行程中以“100元6袋”的價格向游客兜售大連特色食品,共3名游客購買,收取游客費用共計300元。
處理結果:姜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規定。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導游姜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4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③ 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18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星海廣場附近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一旅游團隊帶團導游楊某無法出示導游證件,經執法人員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查詢,未發現楊某導游登記信息。經查,8月16日至19日,大連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大連“四日游”旅游活動,并安排高某提供導游服務。18日,高某因事請假,并經旅行社同意當天自行找朋友楊某幫忙帶團,楊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從事導游活動。
處理結果:楊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楊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23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④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游或領隊業務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14日,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蓮花山觀景臺附近的旅游團隊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1輛旅游大巴,共52名游客,該車地接導游王某無法提供地接社相關材料,并表示其本人是受趙某委托為該團隊提供導游服務。經查,8月14日至15日,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派團單、介紹信等帶團手續且未確認趙某經營旅行社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僅憑口頭約定,為該團隊提供2天導游服務,獲得勞動報酬400元。
處理結果: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導游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元,罰款3000元,暫扣導游證15日的行政處罰。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肖崟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