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關于湖南婁底市前人大代表顏躍明因實名向上級舉報了原市領導胡某和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劉建寬(已落馬判刑),而遭到打擊報復,最后被打成罪犯的報道,引發了網民熱議,令人唏噓不已。
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身負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重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檢、法司法部門在辦案工作中,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作為每一件刑事案子,必須經過公安警官、檢察官、法官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一環緊扣一環,法律規定清清楚楚,一絲不茍的。
按常理,大家都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發的辦案規程和法律解釋執法,出現冤、錯案的概率很低。
從《民主與法制》等主流媒體公開報道的《顏躍明案實錄》的系列報道中,人們了解了顏案的真相。
原來是掌握了公權力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執法枉法,沆瀣一氣,合伙蓄意制造的冤案。這不禁使人毛骨悚然!細細思索,這是辦案人員缺失“敬畏之心”和“職業操守”造成的。
一、“敬畏之心”是司法工作人員的靈魂
所謂敬畏之心,就是人類對待世間萬物的一種態度,人存敬畏就不會為所欲為,對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尤其是決定他人生死予奪的司法人員來說更為重要。
總書記告誡全黨:“講規矩,守底線,首先要有敬畏之心,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會會強調:敬畏權力,敬畏人民,敬畏法紀。
然而,顏躍明案件從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辦案的公、檢、法司法工作人員就是缺失了敬畏之心,才會有如此枉法的后果。
1.婁底市公安針對顏躍明成立的專案組,是非法而荒唐的。
顏躍明作為市、區兩級人大代表,未經人大批準就非法抓捕,顏躍明作為國家公務員,抓捕他的理由是涉嫌受賄犯罪,這也是紀檢、檢察機關管轄的案子,與公安無關。
如果婁底市原公安局劉建寬(已落馬判刑)、吳某呈、黃某光等人心存敬畏權力,敬畏人民,敬畏法律之心,就不會為了討好領導,制造顏躍明的冤案了。
2.婁底市新化縣檢察院公訴科長劉某兵等人涉嫌濫用職權。
新化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員劉某兵和孫某輝受理顏躍明案后,僅僅到看守所例行公事會見了顏躍明一次,他們收到了顏躍明當面呈交給他們的求救控告材料《陽光下的罪惡,人大代表被打擊迫害的真相》和《我的無罪辯解書》后,就再也沒有提審過顏躍明一次,更沒有去落實法律規定的,應該由他們去審查、核實所有證據,就拿著公安專案組暴力取證和偽造的證據,對明知無罪的顏躍明,卻代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了。
3.新化縣人民法院和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違反訴訟程序,枉法裁判,終于造成了顏躍明冤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的開庭審理,都有明確的規定。
新化縣法院一審合議庭,主審法院劉某新、袁某萍公開違反訴訟程序,在整個庭審不允許任何證人出庭接受質證、作證。無視顏躍明的律師當場呈交的無罪證據,并蓄意將本是同案的兩個“行賄人”分割審理,進行枉法裁判。
婁底中級法院對法律規定的,對人大代表和當地有重大影響的人物,必須公開審理,而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陶某敦卻無視法律,不但不公開開庭審理,而且照抄一審判決書,委托一審法庭原班人馬秘密開庭,維持原判。
就這樣,婁底的公、檢、法司法人員對權力、對人民、對法律的不敬畏,共同辦成了顏躍明冤案。
二、“職業操守”是司法工作人員的底線
所謂操守,是指個體的品德,行為準則及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道德原則和規范。職業操守的四大支柱本是“誠實 守信 公平正義 責任和合規”。
對掌握了生殺予奪公權力的司法工作人員來說,職業操守關乎人命關天,如個人人品不端,會危害“公平正義”的司法宗旨。我們從《民主與法制》的公開報道中可以看到:
1.以婁底市公安局劉建寬為首的專案組主要成員,吳某呈、黃某光等人用法律所禁止的刑訊逼供,暴力手段取證,制造偽證去栽贓陷害無辜公民,他們有沒有職業操守,婁底人民心中有數。
2.婁底市新化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員劉某兵、孫某輝的職業操守又到哪里去了呢?
3.下面,通過顏躍明的二宗罪,來看新化縣法院主審法官劉某新和袁某萍,婁底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陶某敦的職業操守有無問題呢?
首先,一宗不是犯罪主體的隱匿會計資料、會計賬簿罪。
新化縣法院的判決書,婁底市中院裁定書顯示:顏躍明犯有隱匿會計資料、會計賬簿罪。
顏躍明是婁底市商務局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廖南文分管市牲豬定點屠宰辦,該辦是市商務局下轄的自收自支的二級事業執法單位,因執法經費不足,給工作造成被動,該辦主任謝中文向顏匯報說,要在其收取的規費中,留了少部分,用作工作經費,顏躍明馬上和謝中文找商務局廖南文局長匯報,經廖局長同意后,由謝中文、財務人員在規費中作了調賬處理,解決了執法經費缺口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62條:“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14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法律規定,這是針對企業單位為偷稅、漏稅而故意隱匿會計資料和會計憑證的單位犯罪,犯罪的主體是單位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
顏躍明是市商務局黨組成員,既不是市牲豬定點屠宰辦的法人也不是該單位的財務人員,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
而不是犯罪主體的顏躍明,卻判隱匿會計資料、會計憑證罪,確實荒唐。
其次,沒有犯罪客體的妨礙作證罪
新化縣法院判決書和婁底市中級法院的裁定書顯示:顏躍明犯妨害作證罪。
2001年10月,顏躍明的小妹顏小平的男友張述紅因醉酒將鄰居趙慧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在社區和當地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經過協調,由張一次性賠償趙人民幣3.28萬元,趙不再追究張的法律責任,并由社區和公安派出所簽訂了調解書,雙方都簽字認可。而趙本人在之后的幾年中也沒有告過狀。
根據法律規定,這一件已經調解好了的可以自訴的案件,已經了結。
退一步說,根據刑法的規定,即使是沒有調解的構成輕傷的犯故意傷害罪的公訴案件,刑期也是三年以下。
而這件發生在2001年的事情,到2006年,婁底公安專案組要打擊顏躍明而重提舊案,時間已經過去了5年,也就是說,張述紅即使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也過了法律追訴期。
上述兩宗罪,對顏躍明來說,一宗他不是犯罪的主體被判罪,一宗連犯罪的客體都不存在,也判了他的罪。
▲顏躍明現狀
作為資深的新化縣法院的劉某新、袁某萍不懂法嗎?作為婁底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審判長陶某敦不懂法嗎?顯然不是,是他們的職業操守出了問題,他們可知道,法官可是守住司法公平正義最后的一道防線呀!
說到操守,南宋的歷史上有兩個人,一個叫何鑄,一個叫萬俟卨。
何鑄是南宋的御史中丞,他在審理岳飛的謀反案中,發現岳飛冤情,不顧秦檜權勢而掛冠而去,也不去迫害忠臣岳飛。
萬俟卨呢?他是南宋的右諫大夫,為了討好奸臣秦檜,他主導審理了岳飛的冤案,最終按照秦檜的意圖,將民族英雄岳飛迫害至死。
鐵骨錚錚的何鑄千古留美名,臭名昭著的萬俟卨卻陪著主了秦檜至今仍跪在岳飛的墳前,任后人唾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即使是經終審完結了案子,只要當事人和其近親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顏躍明及其親屬10多年來,一直呼冤申訴不斷而無果,現在顏躍明拿著已經形成鏈條的新的無罪證據到高院、中院、基層法院申請再審。
可是,上下級法院不是互相推諉,敷衍了事,就是把制造顏躍明冤案的主要責任人已經升遷當借口,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訴案不予立案,這不僅僅是違背法官的職業操守,不僅僅是違背刑訴法,而是涉嫌瀆職!
敬畏權力,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才是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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