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這兩天一個判決突然沖上了熱搜,刺痛了無數網友的神經。
事情的經過還得從2024年5月21日凌晨說起。
那天,河北石家莊26歲的曹女士,和女性朋友下班吃完飯,就返回家中休息。
丈夫劉先生和朋友喝完酒后也回到了家中,隨后趁著酒勁兒和曹女士發生了沖突。
因為前一天是5月20日,曹女士在晚上8點30分下班的時候告訴劉先生自己要和女性朋友去吃飯,當時劉先生就不相信,要求曹女士隨時。
可能曹女士的回應并沒有讓劉先生滿意,趁著酒勁兒劉先生在回家后就對曹女士動了手。
曹女士說,劉先生不但扇了她一巴掌,還用腳踹她的后背,邊打邊說“你肯定不是和王某去吃的飯”。
因為當時還有婆婆和兒子在場,婆婆勸不住還找來劉先生的三姨和三姨夫勸架,婆婆就帶著孫子去找公公了。
三姨和三姨夫來了后,就看到劉先生拿著一把約20厘米長、三四厘米寬的銀色刀,逼她去找自己的女性朋友對峙,“當時我都被打得吐血了”。
隨后,劉先生就一手拿著刀,一把拽著曹女士出了家門。
從當時家樓下的監控可以看到,曹女士在被拽下樓的過程中也多次遭到了李先生的毆打。
曹女士也回憶說,當時她心里十分害怕,感覺生命受到了威脅。她走在前面,劉先生持刀跟在她后面。到單元門口,對方一腳將她踹下臺階,一巴掌扇倒在地,用腳踹她的肚子,用拳頭捶打她的頭。
緊接著她又被劉先生拉到車旁,劉先生繼續手里拿著刀對她持續踢、踹、推搡等。
直到凌晨2點12分,兩人才進入車內,劉先生駕車離開小區。
接著從周圍的沿路監控和車內監控顯示,劉先生駕駛的車輛在路上開得飛快,還連闖了好幾個紅燈。
在開車的時候,劉先生把刀放在中控的位置,左手控制方向盤,右手依然繼續對坐在副駕駛的曹女士扇巴掌和用拳錘頭和胸部。
據曹女士說,她心里十分恐懼,期間趁劉先生不注意的時候,還將將刀扔出了窗外,但劉先生發現后,又停車把刀撿了回來,又對她進行了加倍的毆打。
期間,曹女士還有伸出車外嘔吐的動作。
曹女士的母親邢女士說:“行車記錄儀顯示,凌晨2時31分至39分,監控畫面持續晃動,應該就是他持續毆打我女兒導致的。”
隨后,劉先生駕車來到了曹女士女性朋友小區附近,但電話并沒有打通,劉先生就再次用刀抵住曹女士的脖子,曹女士用手把刀往外推。
之后,劉先生又把曹女士從車上拖拽至汽車尾部,在車輛后側將她踹倒在地,毆打她,用腳踹她的背部和肚子,還撕壞了她的上衣和褲子,后將其拽上車。
這件事的轉機發生在凌晨3點9分32秒。
02
行車記錄儀顯示,劉先生當時正蹲在車外查看曹女士的手機,曹女士趁其不備,突然坐到駕駛室的位置,掛上前進擋踩下踏板就準備開車逃離。
但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劉先生居然反應迅速,看到她準備駕車逃跑,就突然躍上了引擎蓋。
曹女士說,她當時非常驚慌,怕劉先生抓到她再次動手,只能左右轉方向盤,想把劉先生甩下車,“晃了幾下就看到他不見了,以為把他甩掉了,就想趕緊逃命……”
從從車記錄儀顯示,劉先生扒上引擎蓋之后,曹女士加速行駛,車速為88km/h至89km/h,約9分50秒至52秒,曹女士甩動方向盤,爬在引擎蓋上的劉先生被甩至車身后側,扒著車身繼續隨車行駛。
隨后,曹女士將車輛加速至115km/h后,撞上花池,劉先生在車禍中殞命,曹女士也在車禍中受了傷。
據事后劉先生的尸檢報告顯示,他死亡的原因是因全身多發擦劃傷,右下腹及腰部可見巨大創口,雙側肋骨多發骨折,肝、胰腺、腎臟破裂,復合較大鈍性外力作用所致。
也就是說,是因為扒車并出車禍后造成的,曹女士也因”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就在前不久,石家莊中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覺得曹女士在主觀上對劉先生的死亡持放任態度,客觀上亦造成了劉先生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終認定,判處曹女士有期徒刑十一年。
曹女士的父母當然不同意這樣的判決,他們覺得自己女兒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至于劉先生的死,是他自己扒車造成的,立刻就提出了上訴。
雖然目前上訴材料還在遞交中,但這件事發酵到網上之后,不少網友也覺得曹女士很冤。
值得一提的是,曹女士雖然一審被判了刑,但曹女士因為傷勢嚴重,一直都被羈押在石家莊市人民醫院建安病區治療。
曹女士的診斷書上顯示,曹女士是閉合性腹部損傷,胰腺損傷,局限性腹膜炎,腹腔積血,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鼓膜穿孔。
這也更加堅定了曹女士父母的看法:
女兒受到這么嚴重的傷害,并不是車禍造成的,而是家暴造成的。
所以他們始終堅信,女兒是受害者,不應該是施暴者,更不應該是罪犯。
“她在大街上遭受全身赤裸的羞辱,與持續的拳腳相向,如果不逃走,甚至可能會丟掉性命……劉先生的死亡,是意外車禍,不是我女兒故意所為。”
03
相信看完這件事的經過后,很多網友和我的看法一樣,曹女士被家暴是事實,在逃離家暴的過程中導致劉先生死亡也是事實。
所以這里面最關鍵的一點就是:
曹女士開車逃離的時候導致劉先生死亡,屬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從一審判決書上來看,法官認為是“不屬于”,理由是:當時曹女士駕車逃離的時候,劉先生已停止了傷害的行為,所以不屬于正當范圍的范疇。
看起來有一定的道理,但細想下來,當時作為受害人的曹女士,在經歷劉先生長時間的暴力毆打和侮辱后,她是否還能在逃離的過程中完全站在理性的角度去審視自己的行為?
換句話說,只要劉先生在旁邊,加上那把刀,在她的生命隨時都會受到威脅的時候,終于抓到一次能駕車逃離的機會,她是否還能理智地去處理她接下來的行為?
我想,從法的層面來說,曹女士的行為也許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條框框。
但人是鮮活的,人是有危機意識的,人在特定的環境和情況下,是無法理性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判斷的。
如果真有人在自己生命安全即將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還能理性地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判斷,那就不會有“正當防衛”這條法律了。
其實想想正當防衛最經典的案例,“昆山反殺案”就知道,劉海龍持刀追砍于海明,被反殺身亡,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關鍵就在于:
于海明當下反殺的行為,能不能用“理性”和“故意”來判定?
如果按照曹女士的這個審判標準來說,那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當事人于海明,也可以說是在劉海龍停止對他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情況下進行的反殺行為,同樣可以判定為“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為什么?
因為于海明是在劉海龍刀突然脫手的情況下,搶先一步從地上撿起了刀,并在短短7秒的時間,揮出5刀,其中有一刀直接砍中劉海龍的腹部而導致最終死亡的。
當時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也在這里。
到底于海明的這個行為屬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當時就連于海明第一時間知道劉海龍的死訊后,開始崩潰大哭,都認為自己要償命了。
可最后在警方對事發現場進行逐一分析后認定,劉海龍最初對于海明一直踢腿、打、踹的動作,他一直沒還手,直到被劉海龍打了六七下之后,他才真正地開始還手,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最終,昆山警方宣告,于海明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這樣的結果,也讓無數網友歡呼雀躍,覺得于海明終于有了一個公正的結局。
而于海明被認定是“正當防衛”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判決書中寫的:
防衛人在面臨不法侵害時,會出現緊張、恐懼、憤怒等激烈情緒反應,不能以事后理性標準苛求防衛人。
04
所以,法律應該保護的是什么?
是冰冷的條款?還是人性的本能?
刑法第二十條,也就是“正當防衛”條款明確指出: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永遠不應該是冰冷的邏輯,而是現實生活中保護受害者的堅強底色。
就像電影《第二十條》熱播后,最高檢用通俗的話語解釋“正當防衛”:
被打了為什么不能還手?見義勇為有什么錯?被反復折磨、欺辱,面臨重大人身安全,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正義應該有自己的底氣。當人們在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時候,我們不能過于苛責。
法永遠不能向不法低頭。
當時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辦公室主任紀丙學就說了:
防衛行為和不法侵害行為就是法與不法的關系,防衛人受到了不法侵害,侵害行為就屬于不法,防衛行為就具有了正當性。
羅翔老師也曾用真實的案例,詳細講解了防衛是否過當的爭議和界限:
我們要嘗試代入防衛人立場,不要開啟'事后諸葛亮'的理性人觀點。
電影喚醒了沉睡的“第二十條”,但這絕不僅僅是冰冷的法條,實際生活中它關乎著每個人的命運。
就像電影《第二十條》中那句經典的臺詞:
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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