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在法律層面,“私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是合法有效的。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雙方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私了”的,還能否要求撤銷?
謝奇靜律師解答:
如果在“私了”協議中已考慮到各方面因素,雙方自愿簽署,后僅因為部分金額存在偏差為由反悔,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或認定協議無效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當時并未認識到傷情的嚴重程度,后經治療、鑒定傷情嚴重,帶來的損失與協議相差過大,此種情形下可認定為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撤銷該賠償協議。
謝奇靜律師補充: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謝奇靜律師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注于民、商事法律業務,擅長處理婚姻家事、公司法律事務,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爭議等具有較為豐富的實務經驗。工作嚴謹,秉守正直公義,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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