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6年5月27日,郭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護士,雙方簽訂了期限至 2024年5 月26日的勞動合同。
2022年12月2 日,公司以郭某向長輩索要并收取現金、高價向長輩銷售物資等行為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為由,解除了與郭某的勞動關系。
郭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屬于違法解除,自己只是接受了老人基于情誼的贈與,且銷售奶粉的價格低于公司對外售價,不構成高價銷售。
郭某主張公司應按照《某集團員工違紀處理辦法》對其進行處罰,而非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無果后,郭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后又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郭某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司規定和職業道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
三、仲裁結果
1.某公司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郭某 2022 年度剩余三天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2342.9 元。
2.駁回郭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法院觀點
(一)一審法院
郭某上訴辯稱違反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一審裁判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該規定并不包括勞動者違背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
1.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郭某認可收取老人現金并向老人售賣奶粉獲利,其行為違反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且公司員工手冊對此有明確規定,郭某未能提交有效反證,應承擔不利后果。
2.公司解除與郭某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駁回其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
(二)二審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維持一審法院關于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構成違法解除的認定。郭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收受老人現金、未經公司允許以個人名義銷售奶粉,違反公司制度和職業道德。
五、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這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判斷勞動者行為是否得當的重要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 京高法〔2024〕534號第80問: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上述規定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六、風險提示
(一)對勞動者的啟示
認真了解公司制度:入職后要仔細研讀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明確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避免因無知而違規。例如,在一些行業中,收受客戶財物、私自銷售公司產品等行為可能嚴重違反規定。
注意行為規范:尤其是在特殊崗位,更要堅守職業道德。像郭某作為養老機構護理人員,應始終以保障老人權益為首要任務,避免任何可能影響老人權益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妥善保存證據:如果認為公司的處理不公正,在糾紛發生時要及時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與工作相關的聊天記錄、交易憑證、證人證言等,以便在需要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對用人單位的啟示
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合法、合理且明確,對各類違規行為的界定和處罰要有清晰規定,并保證員工知曉。例如,明確規定收受財物的具體金額界限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引發爭議。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執行,確保解除行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撐。解除前應進行充分調查,收集足夠證據,避免違法解除帶來的法律風險。
加強員工培訓:定期開展職業道德和規章制度培訓,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減少員工因不了解規定而產生的違規行為,營造良好的企業工作氛圍。
本案案號:(2025)京03民終2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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