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那么,實際施工人可以不要求轉包人,只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嗎?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張某訴河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還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是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不是實際施工人的義務。
也即,實際施工人可以自行選擇僅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而不要求轉包人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還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是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不是實際施工人的義務。故對某建設公司的此項主張,再審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據此,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法定參考作用。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法院雖然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但不排除實際施工人僅選擇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而不要求轉包人承擔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索引】
《張某訴河南省某建設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20)青民再13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