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指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即使能簽買賣合同,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戶。在此情況下,個別購房者采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網友咨詢:
“借名買房”情形下,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王聰律師解答:
對于借名買房中的借名人能否排除第三人對出名人財產的強制執行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在借名購房的情況下,雖然實際購房人可能并非房產證上的名義所有權人,但如果名義所有權人成為被執行人,其名下的房產仍然可能面臨被執行的風險。另有觀點認為,在借名購房協議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借名人對房產享有物權期待權,從而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王聰律師補充:
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我國采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體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借名人而言,除出資事實外,主張借名買房一方當事人還需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且該借名買房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借名買房約定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房屋過戶至房屋實際權利人名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王聰律師
黑龍江華謙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業領域:勞動工商、公司業務、房地產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債權債務糾紛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