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有網友在社交媒體上爆料,一公園公廁內有人去世?當地街道辦:系猝死,非刑事案件!網友紛紛調侃,也有疑問可以找公廁管理方要賠償嗎?
4月24日,有網友發布消息稱,舊水坑森林公園公廁內有人去世。其發布的視頻顯示,在一處公廁的周圍,幾名工作人員正在拉警戒線。近日,有網友發布視頻稱,“廣州番禺區舊水坑森林公園一處公廁內有人去世。”
4月25日,轄區大龍街道辦事處回應,“派出所已經處理完,排除刑事案件,應該是猝死。”,關于死者的詳細信息要以警方公布的信息為準。
評論區中,不少網友猜測:看了好幾條新聞,連大概年齡都保密,是怕兩班倒工作制導致的嗎?年紀大,有高血壓、心臟病的,上個大號,不經意也許就走!
也有不少網友強調:這個時候,什么都管的城管部門在哪里?可以找政府賠償嗎?家屬又可以告公園管理處要求賠償了!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么看?
一、公園要背鍋嗎?死者家屬能要求賠償嗎?看"安全紅線"劃在哪!
首先,根據《廣州市公園條例》第26條規定,保持公園設施和綠化景觀良好,做好安全管理、衛生保潔,維護正常游覽秩序!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公園管理方必須做好設施維護、秩序管理、應急處理這三板斧。但法律不要求公園變成"保險箱",重點看有沒有做到"合理限度"的防護。
舉個真實案例:北京某公園老人溺亡案中,法院認為"免費開放的公益公園,只要設置了護欄和警示牌,定期巡查就不擔責" 。
換句話說,就像這次廣州公廁事件,如果廁所設施完好、照明正常、沒有地面積水等隱患,公園基本算盡到義務,不用背鍋了。
二、自身疾病才是"隱形殺手"!死者可能應該自擔風險了!
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
本案中,從網友留言能看出端倪:"高血壓、心臟病"這些關鍵詞,在法律上屬于"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
舉個極端例子:如果有人明知自己心臟不好還去玩過山車,出事后游樂場可能只需承擔小部分責任。
所以說,公園是否需要賠錢關鍵要看兩個要素——死者自身健康原因VS公共場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如果死者確實因自身疾病突發猝死,家屬要索賠就得拿出"廁所設計缺陷直接誘發疾病"的鐵證,比如突然爆響的沖水聲引發心臟病等。
三、政府賠償?別被網友帶偏節奏評論區提到的"找政府賠錢"存在誤區!
首先,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也就是說,告訴大家一個基本常識,行政機關只有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才賠償。
本案中, 公園管理方如果是事業單位,屬于民事主體而非行政機關;同時,城管部門對公園只有監管職責,不直接管理廁所設施!
并且,最為關鍵的是,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非家屬能證明"城管明知廁所存在重大隱患卻不管",否則這條路走不通。
最后提醒:遇到類似情況,家屬應立即封存監控錄像、醫療記錄、現場照片等證據。
與其在網上猜測,不如及時申請司法鑒定查明死因,這才是維權的正確打開方式。
(本文法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案件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對此,您怎么看?
下方評論區等候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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