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董斯潁 汪狀 程亞新 數字經濟時代,客戶信息是婚介公司生存的“命脈”,離職員工將會員資料帶走是否違法?近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情。
婚介公司員工離職帶走客戶資料辯稱客戶信息已公開非商業秘密
愛某婚介公司是當地一家從事“紅娘”業務的婚姻咨詢服務公司。在其長期經營發展過程中積累了不少客戶信息,包括會員真實姓名、聯系方式、擇偶條件等深度隱私內容。
為了保護客戶隱私,愛某婚介公司與員工李某、張某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對業務過程中經手的客戶信息嚴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專用的手機及微信用于處理客戶信息。
入職半年后,李某和張某前后以回老家發展為由離職,隨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將原公司客戶資料私自帶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經營活動,導致愛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戶流失。
愛某婚介公司遂起訴情某婚介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及涉事員工李某、張某,主張其共同侵害愛某婚介公司的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請求四被告賠償其損失。
被告情某婚介公司辯稱,愛某婚介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信息已經在網絡平臺公開,并不構成商業秘密,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法院判決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原告婚介公司獲賠10萬元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愛某婚介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刪除客戶名單信息。
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賠償10萬元,被告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員工李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董斯潁認為,商業秘密中的客戶信息,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司法實踐中,認定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通常從該信息是否滿足“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這三個方面進行考量。
秘密性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容易獲得。
本案中,愛某婚介公司負責人在朋友圈中僅發布會員的出生年份、身高、學歷或從事行業等部分基本信息,屬于經營活動的推廣行為,其并未發布會員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以及擇偶條件等涉及個人隱私的深度信息。
涉案會員信息是通過公開渠道無法輕易獲得的個人隱私信息,符合商業秘密中的秘密性。
對于價值性,是指涉案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愛某婚介公司作為婚戀中介平臺,擁有的會員越多,促成婚戀的成功率就越高,故會員信息在經營活動中能夠為其帶來競爭優勢,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符合商業秘密的價值性。
保密性則是指權利人應采取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來防止信息泄露。
愛某婚介公司通過與入職員工約定保密義務,且為入職員工提供工作手機號、工作微信號防止客戶信息泄露,可以認定愛某婚介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構成商業秘密所需的保密性要件。
綜上可認定,愛某婚介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戶名單屬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業運營,導致原告客戶流失,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李某和張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公司的商業秘密后投入到被告公司的運營中,而被告黃某作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獨資股東,其三人利用原告商業秘密牟利具有共同故意,應對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客戶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業付出大量的時間、勞動和資金等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商業秘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護,禁止各種形式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應深化知識產權意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權利沖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