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劉穎
2025年4月25日,經濟觀察報記者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辦法》主要修訂了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秉持過罰相當原則,適當調整監管處罰對高管人員任職、提拔的影響,進一步區分處罰類型明確影響期限。
二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要求金融機構健全高管人員選拔任用程序和標準,明確金融機構及擬任高管人員應當對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和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其他修訂事項,包括對適用報告制的任職資格管理事項予以規范,統一明確報告事項的時限要求;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加強銜接,完善部分任職資格基本條件表述等。
《辦法》發布后,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對擔任高管人員有什么影響?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進一步區分行政處罰種類設置影響期限,對相關人員流動、提拔作出限制。
一是對警告、通報批評及罰款類行政處罰設置一年影響期。規定擬任人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不予核準其任職資格申請;現任高管人員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金融機構一年內不得任命該人員擔任更高級職務。
二是對禁業類行政處罰額外設置五年影響期。規定被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視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三是對取消任職資格類行政處罰,按照處罰明確的期限執行。規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視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劉穎
經濟觀察報金融市場新聞中心記者,關注銀行、消費金融、平臺金融、AMC、融資租賃、擔保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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