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6日上午11時11分左右,彭某某駕駛一輛車號為豫N88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虞城縣嵩山路倉頡大道交叉口至310國道路段,因超速行駛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此路段限速70km/h,彭月霞駕駛車輛車速為105km/h,彭某某超速達到50%以上,現已對其作出500元罰款,駕駛證扣6分的行政處罰。
酒后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1日21時36分許, 城區中隊民輔警在站前路巡邏時,發現一輛電動四輪車,經核查該車駕駛員張某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實測值26mg/100ml,標準值20mg/100ml。該車駕駛員實施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17121)違法行為,被依法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超載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3日09時59分許,虞城大隊310中隊民警田海濤帶領民輔警在310國道巡邏時,發現一輛號牌為皖CQGxx的輕型倉柵式貨車,檢查時發現涉嫌超載。經核查,該車核定總質量為4290kg,實測總質量8600kg,該車駕駛員實施了“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六十五條第三項,被依法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對駕駛員進行處罰。
酒后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0日21點56分左右,豫36中隊民警在轄區誠信大道與至誠六路設卡查緝酒駕過程中,查獲一輛四輪電動車,駕駛人張某某經呼出氣體酒精檢測儀檢測,顯示為38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超載駕駛案例
2025年4月20日06時55分許,麥仁中隊民輔警駕駛警車在虞城縣208省道巡邏時,行駛至虞城縣208省的四十五公里時,發現一輛豫GD2xx重型欄板貨車,經核查該車屬于超載。該車駕駛員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的違法行為(1366)被依法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酒后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5日23時許,虞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機動中隊執勤民警房艷東、王建國帶領輔警在誠信大道與商永公路路口附近設卡查處酒醉駕時,發現駕駛員朱某某涉嫌酒駕,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62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朱某某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疲勞駕駛案例
2025年4月19日13時12分許,麥仁中隊民輔警駕駛警車在虞城縣208省道巡邏時,行駛至虞城縣208省道四十五公里時,發現一輛皖LE1xx大型汽車,經核查該車屬于疲勞駕駛。該車駕駛員實施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以外的道路上連續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以外的非營運載貨汽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1360A)。被依法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來源:商丘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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