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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述祖——“刺宋案”唯一主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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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3月20日晚,宋教仁在上海滬寧火車站遭到武士英槍擊,兩天后傷重身亡。3月24日凌晨,雇傭武士英的江蘇駐滬巡查長、共進會會長應夔丞在公共租界被捕。捕房隨后搜查其住宅,發現大批文件,其中相當一部分為其與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之間的往來函電。3月26日晨,洪述祖自北京出逃,三日后到青島德國租界藏匿起來。由于洪述祖的頂頭上司是國務總理兼內務總長趙秉鈞,且在應宅所獲函電中發現趙給洪的親筆信兩紙、給應的親筆信一封及密碼電本一冊,于是國民黨人及多數輿論紛紛將幕后主使指向趙秉鈞。又因為趙秉鈞是袁世凱心腹,于是袁世凱亦被認為難脫干系。袁、趙幕后主使殺宋說就此形成,殺宋原因則被解釋為宋教仁主張建立“政黨內閣”,對袁、趙權力構成威脅。

上述解釋表面上看起來合情合理,因此袁、趙主謀殺宋說一直為學術界絕大多數人所認可。然而,看似合理的解釋,其實卻留下了一系列未解決的問題。比如,洪述祖和袁世凱、趙秉鈞究竟是何關系?洪述祖在刺宋事件中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能否因為洪述祖是趙秉鈞之秘書,便一定可以推出趙秉鈞是幕后主使的結論?又能否因為趙秉鈞是袁世凱心腹,便一定可以得出袁世凱亦是幕后主使的結論?案發后,洪述祖得以順利逃離京津,其中有何內幕?洪述祖逃至青島德國租界后,遲遲不能引渡歸案,其中又有何玄機?這一系列問題如果不能一一解答,宋教仁被刺就不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釋。然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宋案研究雖然已有上百年歷史,卻沒有一名學者認真細致地研究過上述任何一個問題。圍繞洪述祖,除了沈云龍寫過一篇關于洪述祖的傳記性質的文字外,竟然沒有一篇像樣的專題學術論文。袁、趙主謀殺宋的結論,就是在這樣一種情形下得出的,這不能不令人生疑。

一、袁、洪特殊關系由來

作為宋案中的兩個關鍵人物,洪述祖與袁世凱是如何結識的,二人關系如何,是解開宋案謎團首先必須研究的問題,但這個問題卻從未有人詳細研究過。根據現有資料,洪、袁初次見面,是甲午戰前在漢城。其時袁世凱任駐朝鮮總理交涉通商事宜委員,洪述祖(當時用名洪熙)則于是年6月下旬被津海關道盛宣懷派赴漢城,協助電報局總辦李毓森工作。洪述祖于7月3日到達漢城,之后被李毓森派往漢城以北至開城一線辦理電線事務。7月19日,洪述祖完成任務后由仁川啟程返回天津,合計在漢城及開城一線工作僅半個月。其間,盛宣懷得知袁世凱健康欠佳,曾于7月12日致電表示關切,并告訴袁世凱,“洪引之(即洪述祖——引者)醫甚精,可備診”。據此,洪述祖在漢城期間,二人應見過面。洪述祖1918年11月在京師高等審判廳作供時也說:“唐紹儀作駐高麗幫辦軍務之時,我隨唐紹儀辦事,彼時袁世凱作駐高麗辦事大臣,因此與袁世凱相識。”可證洪述祖的確早在甲午戰前已經與袁、唐相識。只不過唐紹儀當時為駐朝鮮總領事,而非“駐高麗幫辦軍務”;洪述祖系隨漢城電報局總辦李毓森辦事,而非隨唐紹儀辦事。


△ 洪述祖(1859—1919)

洪述祖自朝鮮返回天津的同時,袁世凱也受命回國。不久,甲午戰爭爆發,洪述祖被盛宣懷第二次派赴朝鮮,到平壤辦理電報事務。洪于8月27日抵達平壤,除辦理電報事務外,不久又被此前從漢城以南牙山敗退至平壤的葉志超延入幕府。袁世凱則奉命到奉天辦理后路轉運事宜。9月16日,平壤失守。10月初,袁世凱在奉天鳳凰城碰到敗歸且身負槍傷的洪述祖,二人又一次相見。袁世凱當時曾致函盛宣懷請他關照洪述祖,稱:“該令才識極佳,殊切佩服,惜不能挽之以資佐……此次險極,務乞垂憐優惠,以勸勤事者。”可見袁世凱對洪述祖印象甚佳,且非常欣賞其才干,不過盛宣懷并未施以援手。此后,洪述祖長期以幕僚或候補官員混跡于上海、浙江、江蘇、湖北等地,袁世凱則官至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其間十余年,二人似未有聯系。

1907年底,洪述祖以試用道被直隸總督楊士驤委任會辦直隸全省水利總局事宜,其時袁世凱已升任外務部尚書。1908年底,袁世凱被清廷罷免,回到河南原籍。1910年底,洪述祖亦被直隸總督陳夔龍奏請革職。

洪述祖與袁世凱再一次建立聯系,已在武昌起義爆發之后,袁世凱重新出山之時。先是1911年秋,四川爆發保路運動,反對鐵路干線國有政策,清廷不得不于10月26日將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罷免,而以唐紹儀繼任。由于唐紹儀為“袁之私人”,清廷這一舉動被時人視為“政府欲以內閣總理畀袁,冀其與革黨議和,商定滿意之改革辦法,以平亂事而保朝廷”,因此,唐紹儀“允否赴任,頗為人所注意”。洪述祖與唐紹儀相識多年,當時又都住在天津,頗有往來,他建議唐紹儀不要就任,而與袁世凱密商南北議和,乘機將清廷推倒,實行民主共和,由袁任總統,唐任總理。張國淦所著《辛亥革命史料》“南北議和”一節中曾記其事道:

據趙秉鈞言:“唐紹儀到京,住東交民巷六國飯店。直隸候補道洪述祖,在北洋時與唐有舊,力勸其不就郵傳大臣職務,乘此機會,仿照美、法,將中國帝制,改造民主。其進行,一方面挾北方勢力,與南方接洽;一方面借南方勢力,以脅制北方。其對于宮廷、親貴、外交、黨人,都有運用方法,照此做去,能使清帝退位。清廷無人,推倒并不甚難,可與宮保(袁)詳密商定,創建共和局面,宮保為第一任大總統,公為新國內閣總理”云云。后來大都不出其策劃。此民元年趙秉鈞在國務院稱贊洪述祖之才言之,似有過譽之處。此事外間絕少知者,除趙以外,惟國務院秘書程經世言,洪曾勸唐不任職,未言其他。

張國淦民初曾任國務院秘書長,其所記得自國務總理趙秉鈞親言,而趙與袁、洪皆有密切關系,故能得內幕。但其中亦有記述不確之處,如洪述祖直隸候補道之職當時已被革去,洪與唐相識也非在北洋時,而是早在唐甲午年任職朝鮮時期。洪述祖的計劃得到了趙鳳昌的響應,就在清廷任命唐紹儀繼任郵傳部大臣次日,即10月27日,趙鳳昌即向唐紹儀發出如下密電:大事計旦夕即定,公宜緩到任。如到任,宮廷聞警遷避時,公須對付各使,杜其狡謀,以報將來中國,同深叩禱。昌。(初六午發)所謂“大事”,當指與南方聯絡,或指南北議和;“緩到任”,是指要唐緩任清廷郵傳部大臣;“將來中國”則指推倒清廷后之中國。11月21日(農歷十月朔日),洪述祖密函趙鳳昌:

竹哥鑒:上月初在少川(即唐紹儀——引者)處,讀吾哥密電。次日弟草一詔稿,托人轉說前途,迄未有效。直至項城入京,方以此稿抄寫兩份分途達之。(少川之力)項城甚為贊成,而難于啟齒,不得已開少川之缺(非開缺不肯行),于廿七日入都商定辦法。弟廿八日入都,于廿八日少川自往晤老慶,反復言之。老慶亦談之聲淚并下,然亦不能獨斷,允于次早決定。不料一夜之后(想必與載灃等密商矣),廿九早,全局又翻,說恐怕國民專要共和云云。菊人、項城均力爭不得,項城退直,焦急萬分;少川代謀,即以此宗旨由項城奏請施行(約五日即可見)。倘不允,即日辭職,以去就爭之。事機千載一時,南中切勿松動。(惟到滬議政員,殊難其人,以少川來,南中人愿否?乞密示。)手此密布,即請道安。敝寓天津宿緯路。弟述祖頓首。十月朔日。

函中“上月初在少川處,讀吾哥密電”,即指前引九月初六日(10月27日)趙鳳昌致唐紹儀之電。“項城入京”在11月14日。“開少川之缺”應在11月16日袁內閣組織成立,以楊士琦為郵傳部大臣之時。“非開缺不肯行”,意思是唐紹儀若未被開缺而入京,則將被外界視為就任郵傳部大臣,故須先開缺,方便于進京,替“難于啟齒”的袁世凱游說清廷王公大臣。“即以此宗旨”,是指洪述祖所草詔稿之宗旨,即停戰議憲,詳下文。“到滬議政員”指北方與南方和談代表。

結合此函及前引趙鳳昌密電,以及張國淦所記,可以得到如下幾層信息:一、勸唐紹儀勿就郵傳大臣之職而支持南北議和推倒清廷,起意于洪述祖,趙鳳昌隨后積極配合,成為實施計劃的重要人物。二、洪述祖在看到趙鳳昌密電后,立即草擬了一道“詔稿”,并在袁世凱入京前已托人勸說朝廷與南方議和,但未有結果。迨11月14日袁世凱入京就任內閣總理大臣后,遂將詔稿抄寫兩份,在唐紹儀幫助下分途送至袁世凱手中。袁世凱對詔稿宗旨甚為贊成,但難以向清廷啟齒,遂將唐紹儀開缺,以方便其入都商議辦法。三、唐紹儀于11月17日入都,18日洪述祖亦入都,當日,唐紹儀往勸慶親王奕劻,似有所松動,但一夜之后,因奕劻等“恐怕國民專要共和”,又拒絕議和。徐世昌、袁世凱“均力爭不得”。四、在此情形下,唐紹儀獻議,由袁世凱以洪述祖草擬“詔稿”宗旨奏請施行,“倘不允,即日辭職,以去就爭之”,以此向清廷施加壓力。五、關于北方議和代表,洪述祖詢問趙鳳昌,如果由唐紹儀擔任,南方革命黨是否同意。后來袁世凱果然以唐紹儀為北方議和代表,很可能就是聽從了洪述祖的建議。

至于洪述祖所擬“詔稿”,系以隆裕皇太后語氣昭告天下,其文曰:

宣統三年×月×日欽奉皇太后懿旨:蓋聞天下者,天下之天下……此次武昌兵變,固由不肖疆吏所逼而起,而不及一月,各省云合響應,足見政治之窳敗,人心之激憤,已達極點。及此改良,組織完全憲政,未始非中國剝極而復之機。余與皇帝仰體列圣愛民如子之心,實不敢以改革政治妨害民命……自念余一婦人,皇帝方在沖齡,忝居臣民之上,不能綏輯萬方,已有疚心,何忍再使生靈涂炭。茲著派×××為督任代表議政員,即日擇地與全國國民妥議憲政。自宣布此次諭旨之后,立即停止戰事,無論官軍民軍,不得再發一彈,再血一刃。所派赴鄂各軍,尅日撤回,軍械、子彈收儲勿用,以副朝廷弭兵安民之至意。所議憲法,但求于中國土地人民多所保全,無論君主立憲、民主列【立】憲,余與皇帝均樂觀厥成……宣布海內,咸使聞知。

詔稿中雖無“退位”二字,但皇太后與皇帝若同意下此詔書,則其中“無論君主立憲,民主立憲,余與皇帝均樂觀厥成”一句,實際上意味著清帝同意退位。因此,將此詔書稱之為“退位詔稿”亦未嘗不可。當然,清廷王公貴族也明白其中的利害,故而唐紹儀等人苦勸無果,這才改變策略,勸袁世凱奏請施行,并以去就爭之。

草擬清帝“退位詔稿”在洪述祖看來是極具紀念意義的事情,為此,他將當時所用硯臺名之曰“共和硯”,請人以篆書刻其上,落款云“壬子十月觀川居士屬,陶心如篆并刻”。“觀川居士”,即洪述祖。陶心如即陶洙,為當時書畫家。又在硯背左側刻以隸書云:“辛亥九月,硯得,主共和詔書起于此,勒銘左側志忘。中華男子洪述祖。”可見洪述祖極以此事為榮耀。

1911年12月9日,唐紹儀作為北方議和全權代表,自北京出發南下,在漢口停留約一周后到上海,與民軍代表伍廷芳等議和。與趙鳳昌極為熟識的劉厚生在《張謇傳記》里寫道:“唐紹儀在上海議和時,趙鳳昌參與機密,述祖常至鳳昌家中,效奔走之勞。”可知洪述祖亦南下參與了和談。之前洪促成了趙、唐之間的秘密聯絡,此時又參與秘密和談,亦是可以想見之事。

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后,唐紹儀任國務總理,向內務總長趙秉鈞推薦洪述祖任秘書。而據洪述祖1917年在上海會審公廨所供,他1912年“上半載在前總統袁世凱處為隨員,下半年在內務部為秘書”。又說他從南方回到北京后,系經袁總統介紹,令其為內務部秘書,并委為總統府顧問。總統府聘請顧問都是有記載的,從目前所見資料,尚未發現聘請洪述祖為總統府顧問的可靠記載。因此,洪述祖所謂委為總統府顧問,很可能并非正式委任,或者是洪述祖夸大其詞,而這同樣從側面反映出洪、袁關系非同一般,因此洪述祖才敢為大言。

1913年2月,洪述祖“蒙大總統特予三等嘉禾章,為各部秘書中之最著特色者”,“誠以洪勞苦功高,獨著勛績,非其他各部秘書所可比擬也。”按《勛章令》規定,大勛章為大總統所佩戴,大勛章以下為嘉禾章,分一至九等,授予“有勛勞于國家者”,或“有功績于學問及事業者”。各部秘書人數眾多,洪述祖是其中唯一被授予三等嘉禾章者,因此其地位非普通秘書可比。

袁、洪特殊關系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他很可能還負有替袁世凱秘密監視內務總長趙秉鈞之責。一般均將趙秉鈞視為袁世凱親信,但據劉厚生講,南北議和期間,袁世凱因為警察首領趙秉鈞未能事先防范而導致他在東安門被炸彈襲擊,加之他懷疑趙秉鈞思想上忠于清室,恐不能按其意旨行事,故而對趙秉鈞并不十分信任,于是另組特務機構,洪述祖便是組長之一,負有監視趙秉鈞之使命。劉厚生曾于《張謇傳記》中記述其事道:世凱做了臨時總統之后,自己另外組織特務機構,化整為零,成為若干組,每組八人至十人,或五、六人不等,均由自己直接指揮。并命令其中每一個組長,暗中監察趙秉鈞本人,及其所管轄各特務之舉動與行為,秘密報告。至于在北京、天津之官吏與軍人,亦在世凱直接指揮特務監察范圍之內。所以主持暗殺宋教仁之指揮者洪述祖,即是世凱部下小組組長之一。劉厚生又說:“據我所知,袁世凱自任總統后,即招募許多特務人才,組織特務小組二十余個單位,都由世凱自己指揮,其中頗有原在趙秉鈞部下當差的人物。洪述祖或者走別的路子,投到此二十個小組之中,做了一個組長。”這一內幕雖然僅見于劉厚生之記述,嚴格來講屬于孤證,但因劉厚生與當時南北政界人物多有接觸,且與洪述祖亦很熟悉,因此不能完全以空穴來風視之。它在某種程度上暴露了袁、趙、洪三人的微妙關系,對于判斷各人與宋案的牽連程度甚為重要。

辛亥鼎革前后的一系列隱秘史實表明,洪述祖不但是北方與南方(通過趙鳳昌)聯系的中間人之一,而且他率先擬出“退位詔稿”,主張實行民主共和,實際上成為唐紹儀、袁世凱等人在清廷與南方革命黨之間折沖樽俎的指導性策略。而后清帝退位,革命黨妥協,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大都不出其所策劃。可以說,洪述祖是南北議和當中一個不顯山漏水但卻發揮過較為重要作用的人物。袁世凱原本在甲午年與洪述祖相識之初,便對其才識非常欣賞,辛亥鼎革之際洪述祖的謀劃,更讓袁世凱對其刮目相看。在袁世凱走向權力頂峰的過程中,洪述祖是有功勞的,二人特殊關系由此結成。

刺宋案發生前,洪述祖雖然只是內務部秘書,卻可以“時往總統府”,“聲勢炫耀,各部司員同為側目”,以至于聽說刺宋案牽連到洪述祖后“人人稱快”,足見袁、洪二人關系之密切程度。準確把握這種關系,對于分析洪述祖在刺宋案中的表現至關重要。

二、洪雖為趙之秘書但絕非趙之私人

由于洪述祖為趙秉鈞秘書,刺宋案發生后,許多人很自然將洪視為趙之私人,并由此懷疑趙為幕后主使,趙因此百余年來無法擺脫嫌疑。然而,嚴格從證據來看,趙是否為殺宋主謀姑且不論,僅就趙、洪關系來說,絕不是當時及后來多數人所以為的那樣。首先來看趙秉鈞本人如何說明他與洪述祖的關系。先是1913年4月12日,趙秉鈞在接受北京《民立報》記者訪問時說:

余向不識洪。前年革命時,唐少川與洪往來頗密,吾時住天津,耳其名,然終未識面也。乃吾任內務部,少川薦洪為秘書長,謂洪于革命有殊勛,姑位置之。此余識洪之始。此后洪寓與余私邸不遠,偶來余秘書室閑譚,向不曾辦公事,余亦奉以乾備而已。

應宅所獲宋案主要證據于1913年4月26日公布以后,趙秉鈞除了于4月28日發出“勘電”,辯解自己與政府同刺宋案無關外,又于4月29日特別就他和洪述祖的關系問題與《新紀元報》記者有過如下問答:

問:君與洪述祖關系如何?

答:余不識洪,少川(即唐紹儀——引者)總揆屬余位置,因畀秘書。

問:洪氏在部勢力何如?

答:洪既新迸,且嫌位卑,僅領干修,不常視事。余亦謂系革命元勛(洪常自稱,少川亦為余言之),不以部務相煩。

問:正月間君委洪南下有諸?

答:否。余不以部務屬洪,洪亦自稱不愿拘于尋常公事。正月間洪請假赴津,余方利其去部,立予批準,初不識其潛行赴滬也。

對話最后一問一答所云洪述祖1913年1月南下之事,與宋案重要環節之一——解散“歡迎國會團”有關,本文暫不討論。可能趙秉鈞覺得僅僅接受記者訪談還不能完全講清二人關系,故緊接著又于5月初公開發表致北京《民立報》記者函,第三次就他和洪述祖的關系做出說明:

若洪述祖者,與鄙人素不相識,聞其與趙鳳昌至親,趙君在滬,與起義諸巨子蹤跡甚密,故洪頗預聞革命之事。辛亥年春,唐紹儀請開郵傳部尚書缺,即系接洪之電報。唐寓天津,外間傳說是事及武漢事起清室退位詔即提出于洪之手。唐以洪贊助共和,不為無功,因薦與鄙人,意欲為內務部秘書長。參議院所定官制,各部無秘書長名目,唐君云即秘書亦可。當即委任是職。洪任秘書以來,到部未久,即有各報攻擊,洪擬引退,旋委調查水上警察差。嗣后并未到部辦事。洪屢屢患病,請假就醫,有時在津,有時到滬,請假呈文俱存在署中有案。此洪述祖來歷之實在情形也。

由于趙秉鈞身居高位,國民黨人對他的上述公開說明當然不會相信,認為“此種談話,無非欲以一手掩盡天下之目”,“蓋趙于洪破案時,則一味將自己與洪關系說得極淺,以便洗脫;于證據宣布之后,則一味將一切主使關系,又全然卸之洪述祖身上,雖前后自相矛盾,亦所不顧,左支右吾,情見勢絀矣”。但我們作為百余年后與宋案毫無利害關系之人,則應實事求是,看趙所言是否屬實。其中有兩個基本史實需要澄清。


△ 趙秉鈞(1859—1914)

首先是趙、洪二人何時相識。按照趙秉鈞的說法,在洪述祖到內務部任秘書之前,他與洪述祖并不相識。洪述祖1918年于京師高等審判庭接受法官訊問時,也曾有過與趙秉鈞一致的說法:

問:你怎么認識的趙秉鈞?答:我先不認識趙秉鈞,我將所以認識的緣由陳述陳述。當初我與唐紹儀是鄰居,唐紹儀作駐高麗幫辦軍務之時,我隨唐紹儀辦事,彼時袁世凱作駐高麗辦事大臣,因此與袁相識。后來革命起義……后經袁總統介紹,令我為內務部秘書,并委為總統府顧問,由是才認識趙秉鈞。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1912年12月14日,趙秉鈞在一份擬將內務部秘書洪述祖等四人官等由五等進敘為四等的呈文中曾寫道:“查該秘書洪述祖等,自去歲北京內務部未經成立之先,即隨同本總長經理各項機密要件,為時已越年余,奮勉從公,極著勞勚。”所謂“去歲北京內務部”是指前清民政部。趙秉鈞于宣統三年九月初九(1911年10月30日)任該部大臣,直至1912年3月底唐紹儀內閣組成,改為內務總長。據此,洪述祖早在1911年秋便已在趙之手下任職,且既“經理各項機密要件”,則二人當時關系應很密切。《民立報》也曾有報道云:“趙智庵(即趙秉鈞——引者)任前清民政部,蔭芝(即洪述祖——引者)投刺進謁,扺掌而談,頗得趙旨。趙愛其才,引為己用。時正南北紛擾,亟謀統一,故趙智庵事事與之籌畫,頗資臂助,并任以秘書一席。”甚至有報道說,洪、趙二人在趙出任袁內閣民政部首領之前就已經熟識,當時“洪述祖在津,家住宿緯路”,趙秉鈞“在津閑居時,與洪曾有翰墨緣”。還有記載說,洪罷直隸候補道后,“在天津宿緯路購地營屋,備極崇宏。南北統一之際,日與趙智庵等作詩酒之會,因為趙所倚重。”趙秉鈞后來之所以掩蓋其早與洪述祖熟識的事實,顯然是想把他與洪述祖的關系“說得極淺”,如此他的辯解才有說服力。此為一般人之心理,并不意味著趙秉鈞就是刺宋幕后主使。但這樣一來,反而會增加自身嫌疑。至于洪述祖后來在法庭上所說,主要目的是要將“燬宋”責任推到已死的趙秉鈞頭上,因此,他同樣需要把他與趙秉鈞的關系“說得極淺”,故他對擔任內務部秘書前已為趙秉鈞“經理各項機密要件”,亦一字不提。

其次是洪述祖任內務部秘書是否由唐紹儀推薦。按照趙秉鈞在刺宋案發生后公開的說法,洪述祖系國務總理唐紹儀所薦,當時各種報道也都這樣講,包括唐紹儀本人在內,并無異議。但唐紹儀1917年在上海會審公廨出庭作證時卻說:“我為總理時,洪述祖并不在內務部為秘書。”這極易讓人誤解為洪述祖擔任內務部秘書并非他所推薦。然而,實際情況可能要復雜得多。經查,唐紹儀正式卸任國務總理是1912年6月27日,其中6月17日至29日由外交總長陸征祥代理,而洪述祖被批準為內務部秘書是1912年6月20日,大概因為距其正式卸任僅僅幾天,而且他并不想卷入宋案,唐紹儀遂在會審公廨有那樣的說法。但這并不能推翻他曾推薦洪任內務部秘書的事實,否則他就應當在趙秉鈞的說法出現之初便出面否認,而不是在趙秉鈞死后才試圖否認。因此,趙秉鈞的說法應是可靠的。《神州日報》還曾具體記述唐紹儀推薦洪述祖的情形道:前年清帝未退位時,洪曾手草退位詔書進之慶邸,力言清室退位之利,否則必亡。此為洪有功民國之一事。及至南北統一,以唐少川為國務總理。有人薦洪為國務院秘書長,唐亦允之,惟以魏宸組為南京政府之人物,一切皆能接洽,洪之秘書長遂為魏所奪去。唐總理因無洪之位置,乃薦洪于趙總理,趙時為內務總長。及官制發表,無秘書長之名,趙請于唐,唐曰:給他一秘書可也。此為洪述祖入內務部之始。此段中,關于洪草擬退位詔書的記述,與實情有些出入,但關于唐推薦洪任內務部秘書的記述,恰可與趙本人的解釋相印證,可信度較高。

雖然史實表明,趙秉鈞在前清時期便與洪述祖交往密切,但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不承認,鼎革以后,趙、洪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逐漸疏遠。洪一直以“革命元勛”自居,鼎革后職位卻無變化,僅由前清民政部秘書改為民國內務部秘書。這讓洪難以接受,故他“鄙秘書事,小居恒怏怏,不理部事”,而趙“亦心鄙其人”。趙說洪到部后“向不曾辦公事”,“僅領干修,不常視事”,又說“余不以部務屬洪,洪亦自稱不愿拘于尋常公事”云云,雖不免有些夸張,但基本符合事實。刺宋案發生后,京中妓女蘇佩秋曾追述洪述祖1912年6月任內務部秘書后與她的交往,也可證明洪當時的確經常在外放蕩,過著糜爛生活。蘇云:“至去年六月間,洪老頭常到桂荷,或叫條,或打牌,又往伊宅內叫過一回條子。他住城里椿樹胡同,我同他太太打過一次牌。他三幾月內在我身上狠花幾個錢。”更為有力的證據是,透過《大公報》“車站紀事”,我們發現,從1912年6月中旬洪擔任內務部秘書,到1913年3月20日刺宋案發生,當中除去1912年9月洪曾南下上海一個月、1913年1月洪曾南下上海約10天外,7個多月當中,洪述祖往返津京竟達38次之多,而這還不是車站的全部記錄。每次回到天津,少則逗留一天,多則逗留數天。很明顯,這并不是一個正常的、為趙所信任的內務部秘書應有的表現。

更值得注意的是,趙、洪之間開始產生矛盾,關系變得很不融洽。原因是洪述祖到部后曾假借趙的名義,“汲引私人,大受同事攻擊”,讓趙很不滿意。《民立報》曾詳細報道洪述祖在內務部所為道:

京函:內務部僉事陳以豐,系前清副都御使陳名侃之子,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之私人。陳前在民政部時,聲名極為惡劣,是以此次補僉事后,先分警政司,警政司拒絕之,繼改職方、衛生司,又拒之。趙總長不得已,遂將陳派充會計科科員,陳又不愿屈就,不知如何運動,竟得統計科科長,于是總務廳人員咸抱不平,往質問次長榮竹農。榮答以此系總長之意。各員又往詢趙總長,趙大為愕然,當答以不知此事,即由電話詢之榮次長,問以陳以豐何以改派統計科長,何以與原分科之單不符。榮次長答以此系秘書洪述祖傳奉總長之話,并非次長所擅改。趙始知洪述祖攬權舞弊,撞騙招搖,頗為震怒,當宣言于眾謂:此次分科各員一律取消,聽候再行改派,以息人言。一面又下一命令,以后秘書不準傳話,所有公牘均以總長親自蓋章為憑。當時眾怒稍平,遂各散去。日來各司員秘密調查,洪述祖自開部以來,劣跡甚多,每日必在大李紗帽胡同醒春居為會議之地,有包辦科長之說。此次援引僉事至八人之多,實為內務部之一大蟊賊,非要求趙總長將洪撤退不可,恐風潮正未已也。

其他各報也都紛紛報道并抨擊洪述祖的所作所為。如《大中華民國日報》報道洪述祖“到部后,攬權納賄,任意招搖,日在大李紗帽胡同醒春居、石頭胡同武林金并某孀婦處與某某等秘密談話,其聲名之惡劣,固通國皆知。旋以其私人陳以豐、陶洙、陶毅均位置僉事,以至引起闔署辭職之風潮。后又偽傳趙總長之面諭,欺蒙榮次長,復從中播弄是非,以至趙、榮不洽,榮之左遷蒙藏局即由洪之傾軋也”。《神州日報》“北京專電”則云“內務部僉事汪曾武等具呈于趙總長,控告秘書洪述祖劣跡多款,并謂其串通次長將總長已簽押之部令私自挖改,趙閱呈大怒,謂:誰敢改我公事,我定不答應。洪懼,已逃往天津,趙已派員調查,再定辦法”。特別是《亞細亞日報》說趙命洪“充內務部秘書,而意見終不洽。洪屢獻策于趙,趙不能納”。《大公報》也說:“趙本鄙洪之為人,以敷衍唐少川之故,不得已而用之。洪自負多謀,屢屢獻策于趙,趙置不理,洪大為觖望,乃時時詈趙。”這些都反映出洪與趙及內務部同僚關系緊張。洪述祖正是因為大受同僚及輿論攻擊,在內務部難以立足,才請趙派其至東南調查水上警察,從而與共進會會長應夔丞接上了頭。《民主報》說洪述祖“手段通天,挖抽公文之罪不惟不宣,且得優差而出,名曰暫避同官之譏評”,指的就是這件事。

總之,洪、趙關系在鼎革后并不融洽。從1912年10月起,中央實施收撫應夔丞并解散其所創共進會的計劃,這本應屬內務總長趙秉鈞負責,但洪卻利用其與袁的特殊關系,私下運動其事,趙與洪之疏離關系于此亦可明顯看出。應夔丞送給總統的四簍螃蟹因“已死過半,不便送總統”,洪卻“檢送二大簍與總理”,更可見袁、趙在洪心目中分量之輕重。1912年12月,在洪述祖介紹下,應夔丞到北京見到袁、趙。1913年1月應夔丞南下前,洪述祖反復叮囑其到總統處及內務部次長言敦源處辭行,以示謝意,卻未叮囑其到趙秉鈞處辭行。洪、趙之間這種疏離關系,決定了洪必然不會將殺宋這樣的機密事情向趙通報,這一點對分析宋案至關重要。

三、殺宋造意于洪而非應

殺宋之意最初起自何人?按照現在流行的說法,袁、趙既然為幕后主使,那么殺宋之意當然首先起自袁、趙,然后指使內務部秘書洪述祖聯絡江蘇駐滬巡查長應夔丞,再由應夔丞雇傭武士英為槍手付諸實施。然而,這樣一種案情敘述,與案發后所公布的一系列函電文件所反映的情況并不相符。從當時各方對證據的解釋來看,有一點意見較為一致,即殺宋之意首先產生自應夔丞,依據是3月13日應夔丞曾給洪述祖寫過一信,其中有如下內容:

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但事關大計,欲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雖中間手續,無米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余產拼擋,足可挪攏二十余萬,以之全力注此,急急進行,復命有日,請俟之。

信中“若不去宀木”意為“若不去宋”。正是根據這四個字,袁、趙方面得出殺宋起意于應夔丞,與中央政府無涉,應夔丞才是暗殺主謀的結論。袁世凱特別于4月28日發出“勘電”強調:“自三月十三日應致洪函,有‘若不去宋’云云,寓有造意謀害之點。嗣后各函電,相承一氣,確與宋案有關,是主謀暗殺者已可概見。”趙秉鈞也于同日發“勘電”指出:“即以該函中‘若不去宋’一語而論,系屬反挑之筆,尤見去宋之動機起于應之自動,而非別有主動之人。文理解釋,皎然明白,此證明中央政府于宋案無涉者也。”國民黨《民立報》也認同殺宋起意于應夔丞,但把“若不去宋”四字解釋為“應以除宋之說歆動中央之證據”,認為謀殺“動機雖起于應,而必政府承諾之、允許之,然后始能演成此種事實也。”這樣一來,袁、趙就仍然被解釋成為幕后主使。只是這種解釋明顯由推測而得,而非實有證據。


△ 應夔丞(1865—1914)

百年后我們重新審視宋案各項證據可以看出,當時雙方或急于為自己辯護,或急于駁斥對方,往往對應、洪往來各函電抓住一點,不及其余,未能進行通盤分析,尤其未能揭示各函電的內在關聯,因此不論是袁、趙的解釋,還是國民黨的反駁,都犯了致命錯誤。事實上,在3月13日應夔丞致函洪述祖前一周,即3月6日,洪述祖在致應夔丞一函中就已經表露了殺意。換言之,殺宋最初起意于洪述祖,而非應夔丞。洪函寫道:

夔弟足下:近日疊接下關所發二月廿五號各信(計五件,并《民強》領紙),又接上海順德里信,又駐滬巡署信計二件。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件,并如何決議辦法(此刻近于無征不信),并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方是正辦。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是);或有激烈之舉(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方可乘機下手也……觀川啟。三月六日。

此函乃宋案證據中最關鍵之函。要理解此函,首先必須改變百年來研究者對于宋案的一種似是而非的認識,即將“宋案”等同于“刺宋案”。事實上,宋案案情錯綜復雜,至少應當包括收撫共進會、解散“歡迎國會團”、構陷“孫黃宋”、低價購買公債,以及刺殺宋教仁等多個情節,各情節環環相扣,次第演進,刺宋是最后一個環節。3月6日函中所謂“至印件言之在先”,“總以取印件為是”,是指洪述祖要應夔丞將構陷“孫黃宋”的材料寄來,屬于宋案情節之一。洪述祖在2月4日、5日、8日、11日、22日曾五次發函或發電,要應夔丞盡快將相關材料寄來,均未得到確切回復。13月6日函是洪述祖第六次,也是最后一次催促應夔丞郵寄材料。但此函最關鍵之處,已經不是對構陷“孫黃宋”一事的催促,而是對未遂“除鄧”一案的表述。

按未遂“除鄧”一案,在宋案證據中僅有洪述祖3月6日函提到過,案情不明。時人對宋案證據的各種解釋也多不及此函,似乎此函與宋案關系不大。惟《民立報》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鄧’,未寫明何人,然以事實揣之,必為《中華民報》鄧家彥君。鄧君主張激烈,不畏強御,其為袁、趙所忌無疑。然殺鄧君而以殺耗登《民強報》,《民強報》詎肯為之作此大逆機關乎?是又太忍矣。”鄧家彥供職的《中華民報》也認為:“此函所謂‘除鄧一案’者,自其語意觀之,當為鄧君家彥。”不過,《民立報》和《中華民報》都只是就“除鄧”對象為誰而論,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鄧”一案。

由該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應夔丞2月25日自下關所發各信,以及上海順德里信、駐滬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復應夔丞時,忽然提到“除鄧”一案的,這就說明,“除鄧”一案在應夔丞來信中很可能曾經提及,否則洪于回信中忽提“除鄧”一案,應夔丞將不明所以。退一步講,即便應夔丞在來信中不曾提及“除鄧”之事,他也一定對此事有所了解,否則洪述祖不會以“除鄧”這樣的機密事情為例,來向應夔丞說明如何從中央領款。

洪函云“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意思是,現在中央財政萬分困難,而我們取款的手續不甚完好,因此難以取款。緊接著,他舉例告訴應夔丞應當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說:“如除鄧一案,須將其反對各報先期郵寄,并如何決議辦法,并可在《民強》登其死耗(此刻近于無征不信),方是正辦。”也就是說,若要“除鄧”領款,必須將登載“鄧”反對政府文字之各報先期郵寄,并就如何“除鄧”提出辦法,“除鄧”之后還要在《民強報》登其死耗,這樣才好領款。洪述祖舉這個例子,當然是針對借構陷“孫黃宋”之機索款而言,盡管兩者性質不一,但都以從中央攫取款項為目的,從中央角度言,都需要看到實際結果,方可給款。故洪述祖緊接著又寫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無有,連抄本亦未到,殊難啟齒。”所謂“印件”即指“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沒有,很難向中央開口要錢。“殊難啟齒”,指難于開口要錢。在此,洪述祖已明顯流露出責備應夔丞之意。緊接著,他給應夔丞提出兩個辦法:“足下明眼人,必須設一妥法(總以取印件為要);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前半句洪仍然要求應設法取得印件,不論原件、抄件均可,但自從2月初以來,洪已5次催促,應始終未能提供材料,洪顯然對此已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可能懷疑應從一開始就在騙自己,故后半句洪又向應提出另外一個辦法,即“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其實就是“或宋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之意。洪并舉例:“譬如鄧系激烈,似較好辦。”意思是,“鄧”這個人反對政府激烈,所以比較容易找到下手機會,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舉”時,“方可乘機下手”。所謂“除鄧”、“登其死耗”,均指置“鄧”于死地無疑。洪以“除鄧”為例,向應指示無法取得“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時,對付宋教仁的另一辦法,已明確露出殺宋之意。

現在,我們需要回到另一場景來進一步討論殺宋之意起自洪述祖,這就是3月30日京師警察廳總監王治馨在代表趙秉鈞參加宋教仁追悼會時發表的演說。王在演說中講道:

自宋被刺后,上海拿獲兇犯為應夔丞,應與內務部秘書洪述祖又有密切關系,不僅外間報紙嘖嘖,即總統亦不免疑趙,而趙則以洪述祖時往總統府,又不免疑總統授意。及前日趙與總統面談,彼此皆坦然無私,唯總統說:洪述祖曾有一次說及總統行政諸多掣肘,皆由反對黨之政見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總統答以反對既為黨,則非一二人之故,如此辦法,實屬不合云云。現在既鬧出此種亂子,難保非洪述祖藉此為迎合意旨之媒。唯有極力拿治,以對死者。

王治馨不僅是趙秉鈞屬下,而且是“煙友”,關系極為密切,演說中所透露的內幕得自趙秉鈞,因此是很可靠的。演說并未提洪述祖何時曾向袁世凱建議收拾反對黨一二人,不過《民立報》曾有報道云:“宋案發生前十余日,洪曾謁總統,謂:反對黨牽剌太甚,不如除去二三人。總統申飭之,謂:反對既為黨,則非一二人,此事如何做得。”以此時間來推算,“宋案發生前十余日”,恰好在3月初,則洪述祖向袁世凱提出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的建議,應該就是在他給應夔丞發出3月6日函前后。由演說內容及“何不”、“不如”等用詞可以看出,殺宋的確起意于洪述祖,而非中央意思,否則洪述祖何必采用此等試探語氣,可見其對袁世凱是否同意殺宋并無把握。

在洪述祖于3月6日函中指示應夔丞可以乘機對宋下手之后,應于3月10日向洪發出“蒸電”,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八厘公債”三百五十萬元,“在上海指定銀行繳足……尅日成交起息”。這實際上是應夔丞順著洪述祖來函所謂“此刻內中財政萬窘,而取之法,手續不甚完好”之說,提出的一個以低折扣購買政府公債變相索取殺宋回報的辦法。3月13日,洪述祖復電如下:

上海文元坊應夔丞:川密。“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債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過;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蔭。十三。

對于此電中“燬宋”二字,洪述祖自始至終否認有殺宋之意,而指為“毀損宋教仁之名譽”。今人也有贊同洪說者。然而,在洪述祖于3月13日電說出“燬宋酬勛位”之前,他已經于3月6日函中向應夔丞明白指示乘機對宋下手可作為一種選擇,因此,此處之“燬宋”系指殺宋,已毫無疑義。倘若“燬宋”是指毀損宋之名譽,則此處便不須講“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因為洪述祖之前早已多次催促應夔丞購買所謂“宋騙犯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毀宋名譽了。所謂“相度機宜”,其實是與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相呼應。因此,“燬宋酬勛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實際上是洪更明確地向應下達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舉”,就可“乘機下手”,回報是酬應以“勛位”。

應夔丞接到3月13日洪述祖來電后,方有了同日回復洪述祖之“若不去宋”一函。應函中“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即是對“燬宋酬勛位”的回應。“欲為釜底抽薪法”云云,則是應夔丞對向國民黨核心領導人下手的一種簡潔而又較為形象的描述,因向國民黨核心領導人下手會給國民黨致命打擊,因而喻為“釜底抽薪”。“若不去宋,非特生出無窮是非,恐大局必為擾亂”,也非“自商”口吻,而是肯定表述,意為“定要去宋,否則……”。應夔丞之所以要以這種口吻強調,是因為洪述祖在3月6日函中,實際上向應夔丞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兩個辦法,要么取得“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等材料,要么乘機對宋下手。由于應夔丞無法取到材料,因此他特別強調了后者,以堅洪述祖殺宋之心,并且急切表示“全力注此,急急進行,復命有日”,所謂“復命”,就是要復洪述祖要其乘機對宋下手之命。

由此可見,宋案發展至3月6日洪述祖致應夔丞函時,案情開始發生轉折,由構陷“孫黃宋”,特別是構陷宋教仁,轉向“乘機下手”殺宋,洪述祖為殺宋造意人確定無疑。而應夔丞則于3月13日復函,對洪的指示積極響應,并把“去宋”的意義提升到了“釜底抽薪”的高度。一周后,宋教仁就在滬寧車站倒在應夔丞所雇武士英的槍下。

四、洪殺宋與袁、趙無直接關系

殺宋既然造意于洪述祖,那么破解刺宋案的關鍵問題就變為袁、趙二人對于洪欲殺宋是否知情,持何態度了。在這些問題上,袁、趙二人情況又很不相同。

先看趙秉鈞。由于洪述祖是趙秉鈞的秘書,洪、應密謀殺宋往來電報,要么使用洪述祖所掌握的“川密”電本(洪述祖別號“觀川居士”),要么使用趙秉鈞1913年1月14日交與應夔丞的“應密”電本,且應向洪電告殺宋情形時,反復使用了“乞轉呈候示”、“請先呈報”、“望轉呈”等詞,因此,趙秉鈞在案發當時就被很多人認為殺宋幕后主使,受到輿論猛烈攻擊。然而,根據洪述祖致應夔丞函所述,趙秉鈞至遲在2月22日就以國務院秘書程經世“不機密”為由,將“應密”電本(由程經世負責譯電)交給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一手經理”,并要洪告訴應“以后勿通電國務院(除巡緝長之公事不計)”。殺宋并非巡緝長公事,因此應不可能直接發電報告趙,趙也不可能直接從應那里得知殺宋計劃。于是,趙是否知曉洪、應殺宋計劃及刺殺情形,就取決于洪產生殺意后是否會主動向趙報告,以及是否會將應夔丞來電轉呈給趙。而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三:其一,如前文所述,洪述祖雖然是趙秉鈞之秘書,但在鼎革后與趙的關系很不融洽,并非趙之私人,更未到推心置腹地步,這就決定了洪不可能把殺宋這樣的機密向趙報告。其二,趙秉鈞之所以在2月22日前便將“應密”電本交與洪述祖掌管,表面理由是擔心原掌管人程經世“不機密”,實際是因為構陷“孫黃宋”非其本意,因而尋找理由中途退出。一個對構陷“孫黃宋”尚且不愿參與的人,如何可能同意殺宋?其三,趙秉鈞畢竟掛名國民黨籍,更重要的是其人與宋教仁交好,二人關系甚為融洽,洪述祖若將殺宋計劃告之,而趙不同意,豈不等于泄密?因此,趙秉鈞無論從洪那里,還是從應那里,都不可能獲知殺宋計劃,趙與宋被殺并無關系。宋教仁被刺后,趙秉鈞大感意外,多次堅決要求辭職赴滬與兇手對質,以自證清白,也反映出他對殺宋計劃并不知情。

關于趙秉鈞與宋案的關系,牽涉問題甚多,筆者另有專題論文詳細討論,現在重點探討袁世凱與洪述祖殺宋有何關系。

如前所述,袁、洪之間關系極為密切。洪述祖雖然只是內務部的小小秘書,卻可以不遵由總長帶領謁見總統的規定而“時往總統府”。按常理,洪會將殺宋計劃告袁。由前引王治馨演說詞所透露的內幕來看,洪的確曾試探性地征詢過袁的意見。雖然洪只是對袁說“何不收拾一二人”,并未提具體收拾對象,但由于2月初以來,洪、應一直在袁世凱許可之下設法購取“宋騙犯案刑事提票”等材料而未有結果,袁當然能夠猜想得到洪述祖最想收拾的人就是宋教仁。只是洪既未明確講出,袁也無法挑明,但袁明確表示此種做法“實屬不合”,實際上是否定了洪的建議。因此,袁對洪圖謀殺宋的基本態度可以概括為:知情,但未同意。

當然,國民黨人對于王治馨演說中透露的內幕并不相信。隨著宋案證據公開宣布,國民黨人自認為找到了袁世凱幕后主使殺宋的“鐵證”,這就是前引洪述祖3月13日復應夔丞電中出現的“燬宋酬勛位”一語。由于“授與勛位系大總統之特權”,《民立報》直斥袁世凱道:“燬宋酬勛者,殺宋教仁則酬以勛位也。咄咄袁世凱,使人殺宋教仁而與殺人者以勛位,桀紂之惡,不若是之甚也。”雖然袁、趙竭力辯解政府并無所謂“酬勛”之事,但很多人并不相信。

實際上,如果我們能回到證據本身進行嚴密分析,那么完全可以證明洪述祖3月13日電中所謂“燬宋酬勛位”的承諾的確與袁、趙無關。如前所述,在洪述祖于3月6日函中指示應夔丞可以乘機對宋下手之后,應夔丞順著洪述祖來函所說“此刻內中財政萬窘”云云,于3月10日向洪發出“蒸電”,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八厘公債”三百五十萬元,以補助政府財政為名,變相索取殺宋回報。然而,當時“八厘公債票早已停售”,故洪述祖于回電中告訴應夔丞“債止六厘”,也就是說,只有“六厘公債”。而“六厘公債”按發行條例規定,“每額面百元,以九十二元收入為最低價格”,也就是說最低只能以九二折售出,應夔丞要求以六六二折購買公債,價格實在太低了,故洪述祖復電中又有“恐折扣大,通不過”之語。正是因為擔心低價購買“六厘公債”不能成功,洪述祖這才在該電后半句轉而拋出“酬勛位”作為替代辦法,促使應夔丞“燬宋”。

由此可見,洪述祖3月13日電看似由并無關聯的兩句話構成,實則兩句之間有著極為緊密的邏輯關系,歷來研究者分析此電時只注意后半句,以為前半句無關緊要,實在是大大的錯誤。正是因為未能揭示兩句電文之間的邏輯關系,這才導致百余年來研究者完全脫離案情,錯誤地將“燬宋酬勛位”視為袁、趙之意。由于袁曾向洪明確表示不同意其“收拾”反對黨人,洪和趙的關系又不融洽,不可能就殺宋事尋求趙的支持,因此“燬宋酬勛位”只能是洪假托中央名義,除非能夠證明洪曾向袁報告過應夔丞要求低價購買公債之事,是袁指示洪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但原始證據告訴我們,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

可以想見,袁世凱如果是殺宋幕后主使,洪幫應購買公債的程序,就必然是首先將應要求低價購買公債來電(“蒸電”)呈袁,而后袁會有兩種抉擇:要么予以拒絕,轉而指示洪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要么答應其要求,由洪將“蒸電”交財政總長核辦。而洪述祖3月13日電明確告訴我們,“‘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這就有力地證明了不存在袁世凱指示洪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之事,所謂“燬宋酬勛位”,完全是洪擅自向應做出的承諾。不僅如此,就連洪述祖所謂“‘蒸電’已交財政長核辦”,也絕非受袁指示,因為若是受袁指示,購買公債之事就必定可以辦成,洪怎么還會擔心“恐折扣大,通不過”呢?對袁而言,絕無主使殺人卻既不“酬勛位”于受命者,又不允許其以低價購買公債之理;何況應夔丞提出的取償辦法巧妙而隱秘:政府不但不需要即刻向應夔丞支付現金以為回報,反而可以得到一筆數目不小的現金,臨時補貼極度困難的財政,袁世凱何樂而不為呢?因此,洪并未向袁報告過應夔丞要求低價購買公債,也是可以肯定的。

3月17日,洪述祖又電告應夔丞:“債票特別準。何日繳現領票,另電。潤我若干,今日復。”似乎購買公債獲得了成功,并且洪還想從中分一杯羹。然而,這不過是洪述祖為了促使應夔丞殺宋而采取的又一誑騙之舉。因為事實上,如前所述,“八厘公債”早已停售,而“六厘公債”直到1913年2月20日才發布相關條例,在刺宋案發生前并未開始發行,而后由于“善后大借款”成立,“六厘公債”事實上當時沒有發行。既然沒有發行,洪述祖如何能夠購得公債?既然未向袁世凱報告,談何“債票特別準”?尤要指出的是,應夔丞的要求是“在上海指定銀行交足”,“尅日成交起息”,而洪述祖自3月17日發電聲稱“債票特別準”,到3月24日應夔丞被捕,中間足有一個星期,在明知應夔丞殺宋已經成功的情況下,卻未按3月17日電所說,“另電”應夔丞“何日繳現領票”,這就有力地證明洪述祖其實是在以空言相欺。鑒于受到國民黨人和輿論質疑,袁世凱曾就此事詢問財政總長周學熙,得到的答復是:“洪曾兜攬,知其人不足恃,卻之。”這與洪述祖3月13日及17日兩電恰可互證,證明政府并無“債票特別準”之事,同時也印證了洪的確未向袁報告過“蒸電”。此外,袁世凱還曾于4月7日特電上海,請孫中山、黃興等“密查公債究由何處交發,有無部(指財政部——引者)中印記、時日”,但并未見孫、黃查出回報,這也進一步證實了“債票特別準”并無其事。

那么,洪述祖何以要接連誆騙應夔丞?原因有二:一、如前所述,洪因擔心無法成功購得公債,故在3月13日電中拋出“燬宋酬勛位”作為替代辦法,沒想到應夔丞在3月13日回信中卻說“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這就使得洪不得不繼續以“實利”來滿足應的要求。二、應夔丞在不知“八厘公債”已停售的情況下,受利益驅使,不僅于3月13日信中強調“去宋”的重要性,作為對洪指示其乘機對宋下手的積極回應,而且很快付諸行動,于3月14日電告洪述祖,稱“梁山匪魁(指宋教仁——引者),頃又四處擾亂,危險實甚,已發緊急命令,設法剿捕,乞轉呈候示”。可以說殺宋已箭在弦上。若此時洪告知應“八厘公債”早已停售,或購買公債未獲成功,那么應極有可能因為殺宋之后無法獲得回報而中止對宋下手,洪述祖的殺宋計劃也會就此流產。這就是為什么洪述祖要誑騙應夔丞的原因。換言之,洪述祖在接到應夔丞3月13日信及3月14日電后,原本有機會中止殺宋計劃,可他卻沒有這么做,而是繼續以子虛烏有的“債票特別準”誘使利欲熏心的應夔丞殺宋。

現在我們知道,洪、應之間圍繞應夔丞“燬宋”回報的商量情形,大致是這樣的:應夔丞在接到洪述祖3月6日函,讓其乘機對宋下手后,于3月10日回復“蒸電”,提出以六六二折購買三百五十萬“八厘公債”的變相取償辦法。由于殺宋為洪擅自決定,因此他并沒有通過袁、趙辦理此事,而是直接交給財政總長核辦。又因為應夔丞要求的折扣太低,洪述祖沒有把握辦成此事,于是他又在3月13日復電中假托中央名義,向應承諾“燬宋酬勛位”作為替代辦法。但應對這種“虛名”并無興趣,于當日復函洪述祖,表示“功賞一層,夔向不希望”。洪述祖見“酬勛位”對應并無吸引力,于是在3月17日復電,告其“債票特別準”,繼續以“實利”誘使應殺宋。實則當時“八厘公債”早已停售,“六厘公債”并未開始發行,且洪述祖并未向袁報告應要求低價購買公債,所謂“債票特別準”同樣是洪的誆騙之舉。

由此可見,百年來一直被視為袁、趙主謀殺宋鐵證的“燬宋酬勛位”承諾,其實與袁、趙并無關系。宋教仁被殺完全是洪述祖上下欺瞞,憑借自己和袁世凱的特殊關系以及內務部秘書的位置,從中播弄所致。


△ 當時的新聞報道

五、洪何以要殺宋

案審至此,有兩個問題必須回答。第一個問題是:袁世凱既然不同意洪述祖“收拾”反對黨一二人,何以洪仍要殺宋?第二個問題是徐血兒提出的,即:“勛位為大總統所特授,則洪不得袁之密令,豈敢向應打此誑語?”

對于第一個問題,京師警察廳總監王治馨在宋教仁追悼大會上曾說:“現在既鬧出此種亂子,難保非洪述祖藉此為迎合意旨之媒,惟有極力拿治,以對死者。”所謂“難保非……”是王治馨的判斷,可以解釋為“很難說不是……”,亦即“很有可能是……”之意。“迎合意旨”,也是王治馨的判斷。迎合誰的意旨?因洪述祖欲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的建議系直接向袁提出,故只能解釋為迎合袁的意旨。袁的意旨為何?對付反對黨是也。因袁欲對付反對黨,故洪殺宋以迎合袁。而袁世凱的說法則是:“想系渠(指洪述祖——引者)誤會政府宗旨,致出此等不法手段”。所謂“政府宗旨”,顯然不是要禁止對付反對黨(否則洪之建議不可能付諸實施),而是指應當以“合法”手段對付反對黨,洪、應殺宋行為與政府宗旨不合,故袁稱之為“不法手段”。但問題是,“政府宗旨”既然是要以“合法”手段對付反對黨,何以洪述祖會“誤會”?難道洪不知暗殺為“不法手段”嗎?顯然,袁的解釋還不能令人滿意。據《順天時報》報道,洪述祖提出收拾反對黨一二人的建議后,袁世凱表示:“彼等一方面搗亂,已足破壞民國,吾何忍更為搗亂。”這實際上不能算強烈反對。而據《大中華民國日報》報道,袁的反應是表示“如此辦法,實屬不合”,語氣增強了些,但仍非強烈反對。或許正是由于袁的反對態度不夠堅決,并且很可能未向洪強調須以合法手段對付反對黨,結果給了洪自我判斷的空間,造成了洪對“政府宗旨”的“誤會”。而袁之所以反對不夠強烈,則很可能是他以為洪述祖不過說說而已,不會真的付諸實施。從袁世凱得知宋教仁被刺消息后“大為驚詫”來看,也反映了這一點。《民立報》因此批評袁世凱道:“袁當時徒以荒謬目之,不予即究,此其失策之甚,而袁氏心跡所以不易見明于國民者矣。惜哉!”

當然,洪述祖在袁世凱不同意其建議的情況下,仍膽敢嗾應殺宋,僅僅以“迎合”或“誤會政府宗旨”來解釋,是遠遠不夠的。更進一步的原因還在于其當時處境及其行事方式。對于已經五十余歲的洪述祖而言,他的追求只有兩樣,一是謀利,一是做官。就謀利而言,觀其與應夔丞借解散共進會向中央騙款、借構陷“孫黃宋”向中央索款,以及借對宋下手之機幫應夔丞低價購買公債,何一不是為了謀利。刺宋案發生后,與洪述祖有戚誼的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就曾向《民立報》記者透漏:“最近聞洪對人言:彼已五十余,不弄幾個錢怎么得了,所作的事確是為騙幾個錢,其卑鄙可知。”就做官而言,洪以“革命元勛”自居,但僅任內務部秘書,故“嫌位卑”而不安于位。觀其1912年11月29日致應函中“兄亦待款孔亟,并欲設法加一浙江巡查長”一語,已將其謀利、做官兩種追求暴露無遺。1913年2月11日,洪在致應函中又提出:“蘇省各路觀察使尚未定人,兄思于常鎮或淮揚分一席,然須雪老(指江蘇都督程德全——引者)同意電保。弟晤時能一提否?倘前途不以為然,則亦密示為要。”12月22日,洪寫信告應:“觀察使(鎮江關監督尤好)一節,莊思緘已兩次與雪老言之而有阻力,請探其內容疏通之。”23月6日,洪又在給應函中有些失望地說:“觀察使一節,想程、應(指江蘇民政長應德閎——引者)兩人不贊成,請將實情告我。”也就在此函中,洪顯露殺宋之意。

洪與應結識不久,便舉薦其為江蘇駐滬巡查長,并竭力助其取消黎元洪通緝令,又請總統下特赦令,目的不過是欲與應合作謀利,并利用應之幫助,運動做官。然而,結果是,除了借解散共進會騙得一些錢外,借構陷“孫黃宋”索款以及運動做官,皆以失敗告終。尤其出洪預料的是,在購買所謂“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一事上應會食言,不僅欺騙了中央,也欺騙了自己,這使得洪在袁世凱面前信用盡失。款沒索到,官沒做成,現在連袁世凱這座靠山也將可能失去,對洪而言是很致命的打擊。而從洪述祖3月18日催促應夔丞殺宋一電中“倘空言益為忌者笑”一句所表達的心情來看,洪述祖極有可能還因為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無果而受到袁的嘲笑。因此,他急需做一件事來挽回袁對自己的信任。“洪本著名膽大妄為之人”,“心術險狠,尤有敢作敢為之膽量”,又“善窺人意,以為媚上之術”,加之事關自身前途,洪述祖這才先后假托中央“燬宋酬勛位”及“債票特別準”,誘使利欲熏心的應夔丞將宋教仁殺害。而他敢于做出這一選擇,除了自恃與袁有特殊關系外,顯然也是因為他從解散“歡迎國會團”以及構陷“孫黃宋”等事上,看出了袁欲對付國民黨人的心思,只不過袁世凱作為臨時大總統,對付國民黨的手段很多,根本無須采取暗殺這樣的辦法。關于這一點筆者將會在關于袁世凱與宋案的專題論文中詳述。

除為個人私利前途計外,不可否認,洪述祖殺宋更深層次的原因,還是在政治方面。洪逃往青島后,曾口出狂言,“謂共和系我首功,無我即無共和,宋教仁反叛民國,自可殺。”又對前往青島與其見面的言敦源聲稱,“共和乃彼手造,宋主張政黨內閣,是破壞共和,余故殺之”。在5月3日通電中,洪述祖也把自己說成是共和維護者:

述祖于辛亥秋與唐紹儀在北方贊成共和,期為救國起見。一年以來,黨爭日劇,怪狀百端,使全國陷于無政府地位,心竊痛之。尤以上年宋教仁等連帶辭職,要挾中央,為黨派專制之禍始。中國教育幼稚,人材缺乏,合全國穩健分子,立賢無方,共謀政治,尚虞不濟,宋教仁乃欲借政黨內閣之說,以遂其植黨營私之計,壟斷政界,黨同伐異。一室操戈,是共爭也,非共和也,是黨派專制也。其弊甚于滿清貴族專制,其禍必至于亡國滅種。而一般盲從之徒不知宋教仁行偽而奸,言偽而辯,一倡百和,攪亂大局。非訐發宋之劣跡確據,宣布中外,不能毀其名譽,敗其勢力……述祖宗旨不過欲暴宋劣跡,毀宋名譽,使國民共棄去之,以破其黨派專制之鬼蜮而已。

洪述祖詭辯其所做所為僅是為了毀宋名譽,但如前所述,宋教仁為其造意殺害,毫無疑義。由洪述祖通電可以清楚地看出其政治傾向,即支持袁世凱的“人才內閣”主張,反對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稱后者為“植黨營私”,“黨同異伐”,“一室操戈”,“是共爭也,非共和也,是黨派專制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民黨人并不認為像洪述祖、應夔丞這樣的人有自己的政治主張,試圖以此來說明洪、應沒有理由殺宋,真正欲殺宋者是洪、應背后的主使之人,也就是受到宋教仁政黨內閣主張威脅的袁、趙。這樣的認識可以說大錯特錯,暴露出部分國民黨人對當時中國政治現實在認知上存在嚴重缺陷。須知像洪述祖這樣的前清官吏,實際上是袁世凱統治的重要政治基礎,與袁世凱之間是互為依存的關系。袁世凱失勢,即意味著他們也將失去所獲得的一切。對于和袁世凱有著特殊關系的洪述祖來說,這種切身的利害應當感受更深。因此,他不可能沒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不可能不對國民黨的“政黨內閣”主張做出反應。事實上,從宋案證據中所反映的洪、應二人收買《民強報》,鼓吹總統制憲法,以及收買議員,介入選舉等等,都反映了他們對現實政治的深度關切。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維護袁世凱統治的現狀,從而維護和擴大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們對宋教仁所宣傳的“政黨內閣”主張感到擔憂,擔心其排除袁世凱的勢力而“壟斷政界”,擔心其改變現狀而“擾亂大局”。結合洪述祖在辛亥鼎革之際曾率先草擬清帝“退位詔稿”,為袁世凱獲得統治權出謀劃策,并以“革命元勛”自居這一情形,就更加可以明白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何以會觸動洪述祖的神經。而這便是洪述祖要以陰謀手段構陷“孫黃宋”,構陷不成又轉而“燬宋”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見,洪述祖之所以要殺宋,原因甚為復雜,既有迎合袁世凱對付國民黨人的心理,并借機改變自己現狀的一面,又與其擔心宋教仁的“政黨內閣”主張打破袁世凱統治現狀,從而使自己失去這個強大靠山,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或者可以說,洪述祖殺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但他又披了一張維護共和、維護民國的外衣。換個角度,這一事件也可視作辛亥鼎革以來官僚黨與革命黨激烈爭斗的一個反映。

洪述祖既欲殺宋,當然也會考慮到一旦宋死而事情敗露,自己將面臨何種處境。他之所以假借中央名義以“酬勛位”嗾應“燬宋”,很可能也是考慮到一旦事情敗露,“燬宋酬勛位”恰可成為自己的護身符,因為到那時,輿論和國民黨必將矛頭指向袁世凱,袁若殺洪,則將被視為殺人滅口,恰好坐實主使之名;若不殺洪,則洪握有袁主使構陷“孫黃宋”等案情內幕,這對當時正欲競選正式大總統的袁世凱來說極為不利,故袁唯一的選擇,只能是設法將洪保護起來,不使其落入國民黨人或法庭之手,洪由此而得安然無恙。宋案后來正是朝著這一方向發展,若合符節。

六、洪自京津逃往青島內幕

洪述祖于3月21日接獲應夔丞報告宋已被刺的電報后,毫無疑問會密切關注兩方面的反應,一是總統府方面,一是輿論方面。總統府方面,據《民立報》報道,洪在案發后曾見過總統一面,該報以“洪述祖之大膽”為小標題寫道:

本報前電載總統對總理云:洪于宋案發前,曾面請總統處置幾個人。茲復經詳細調查,確是洪于二十三日又曾一謁總統。按:此日為宋先生畢命之次日,訃電到京,全都正為震動。洪以前既有此等危險議論,至此猶敢公然見總統,仿佛是去夸功,又仿佛似去辭行,真所謂大膽無敵者乎?至見總統后曾否談及宋案,以及如何談法,則未深悉。

查《大公報》“車站紀事”,洪述祖3月22日“由京來津”,3月24日“由津晉京”。又據應宅所獲函電文件,3月23日洪述祖曾由天津向應夔丞發出過一封信件。如此,則《民立報》所云洪述祖面見總統之事,應在3月22日洪述祖赴天津之前,也就是宋教仁死亡當天,而非3月23日。由于直至3月24日凌晨之前,應、武二人尚未被捕,洪述祖也未暴露,以洪之膽大,又為袁身邊紅人,他不會逃走。總統見洪后,想起前些時洪曾建議收拾反對黨一二人,自然會問殺宋是否為洪所干。當時問答情形,王治馨曾在趙秉鈞私宅向張繼等人作過如下描述:

遯初被難后,洪……又見總統一次。總統問及遯初究竟何人加害?洪曰:“這還是我們的人替總統出力。”袁有不豫色。洪出府即告假赴天津養病。

照此看來,袁世凱雖然不曾指使殺宋,但在第一時間知曉殺宋為洪等所為。袁世凱“迅緝兇犯,窮究主名”的命令就是3月22日當天發布的,但他并未對洪采取諸如拘押、限制行動等措施,實際上等于包庇了洪。洪述祖之所以敢在3月24日又從天津返回北京,顯然也是因為他知道袁世凱不會抓他。

到3月25日,北京《民主報》及上海《時報》、《申報》、《時事新報》、《新聞報》、《神州日報》、《大共和日報》等紛紛刊登了應、武二人被捕以及從應宅搜獲大批往來函電的消息。對洪述祖而言,這意味著他已經暴露,因他與應有多封函電往來,洪當然認為已被搜去。于是,洪于當晚做了逃離的準備。他給同僚某君留了封信,假托要去天津看病,請代為請假,又交代了其他一些事情,托其去辦:

一、述祖腰痛又發,擬請賞假赴醫院割治,明早出京。一、經手取來之紅藍二煙壺,前途共索價八十元,不肯少,倘不可,即交敝寓看門人石升可也。一、亞翁為我代陳明總理為幸。述祖托。二十五日晚留字。

信中“亞翁”似指內務部次長言敦源。由“亞翁為我代陳明總理為幸”一句,可知洪系不辭而別。另據《大中華民國日報》記者調查報告:“洪于二十五夜至堂子胡同趙總理宅,急欲與趙譚話,適周學熙在趙處久坐不去,洪即告同事某君曰:‘我臀上現生一瘡,急于赴津就醫,擬請假數日,請代稟總理。’語畢匆匆即去。旋又回曰:‘我有鼻煙壺兩個在總理手,請告之總理,明日將此煙壺交我之仆丁陳某可也。’語畢復去。某君見其神色張皇,且請假數日,何必索及鼻煙壺,一似與總理永訣者,頗疑之。此二十五夜情形也。”這一報道恰可與洪述祖給同僚某君所留手信內容相印證。同時,《大中華民國日報》所述情節還表明,洪得知自己已經暴露的消息可能比趙還要早,且洪離京前并未與趙面談,因此不存在趙通消息于洪的可能。何況趙與洪關系疏遠,并非殺宋同謀,即便趙先得知洪殺宋事泄,也不會通消息于洪。

總統府則不一樣。按照王治馨所說,袁世凱在3月23日(實際應為3月22日)便已知殺宋系洪所為,但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3月25日晚“八鐘后,總統因宋遯初君被刺身死種種問題,在府中特開會議。如段芝泉、段香巖、王揖唐、陸朗齋、陳二庵諸君均列席與議,直至夜半十一鐘始散”。但會議仍沒有決定對洪采取控制措施。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此重要的會議,身為國務總理兼內務總長的趙秉鈞竟然沒有被請去參加,而是在家與財政總長周學熙久坐。顯然,袁有意避開趙來處理此事。這或許是因洪述祖為趙秉鈞之秘書,趙理應回避,但更大的可能是,袁世凱擔心趙為了自證清白而不愿放過洪述祖。而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趙秉鈞確未與聞殺宋之事。果然,當3月26日得知洪述祖為嫌疑犯后,據王治馨言,“趙總理到總統府發電報捕拿洪述祖,總統府多人欲出而阻之。”上述情況說明,3月25日晚總統府會議實際上做出了放走洪述祖的決定,這才使洪得以在3月26日晨從北京逃往天津。

關于洪述祖逃離北京的具體情形,1918年9月京師地方審判廳審訊洪述祖時,審判長曾問:“當宋案發生后,汝因何逃跑?”洪述祖供:“系因趙總理轉傳總統之意,令我躲避,恐我被人暗殺,致我走后,有警察至我家中,將我所有之文件、電稿全行抄去焚毀。”洪為了卸責于已死的袁、趙,把趙秉鈞也說成是放走他的人,但如前所述,這并非事實。洪述祖說“有警察至我家中,將我所有之文件、電稿全行抄去焚毀”,目的也是為了將責任推到袁、趙身上,暗示袁、趙為主謀,因此他們將其家中“所有之文件、電稿全行抄去焚毀”,以掩蓋真相。但實際上,洪述祖逃離前,至少有半個白天和整整一個晚上的時間來銷毀罪證,他豈能將證據拱手留給警察?事實上,當警察去椿樹胡同其家搜查時,“家中緊要箱籠已全行搬去,所余書類文件全與此案無關,惟得程德全保應夔丞原電一通”(即程德全保應為江蘇駐滬巡查長之電——引者)而已。

袁世凱既有意放走洪述祖,那么洪逃至天津兩天竟安然無恙,跟蹤至天津抓洪的警察一無所獲,也就不奇怪了。而洪于3月28日能夠從天津順利南下,到達濟南,然后又轉車到達青島,同樣也是袁世凱有意放縱,無怪乎時人有種種疑問。《民立報》記者就曾提出四大疑點:

記者調查,二十六日時,警察方面已預備捕拿,而洪之南下也,實二十八日晨九時,相隔兩日,竟令洪悠悠而去,一奇也。偵緝隊之赴津也,據云在二十七日,即洪出逃之前日,此一日間,偵緝隊所作何事,二奇也。二十八之南行車并非通車,一日始到濟南,三日始達浦口,政府如于二十八日一電到山東,便可捉賊,乃總統之通電,偏偏二十九日始發,三奇也。自二十九始,至初一日,又已四天,無論洪述祖向何處走,既云開專車跟緝,應早就獲,乃至初一日晚間,跟緝者尚無以后之報告,四奇也。一罪惡滔天之犯人,發見已一周之久,而令悠悠攜眷而去。此內務部之責乎?抑交通部之責乎?要之,洪犯之神通廣大于此可見,而某當局之心跡,欲見諒于國民,難矣。

以上四“奇”中,第三“奇”所述不夠準確。據報道,3月28日上午,也就是洪述祖乘津浦路火車由天津出逃當天,津浦路北局其實曾給南局會辦趙慶華(燧山)發過一封電報,內容如下:

燧山兄鑒:頃由警察廳長楊以德來,稱奉大總統面令,有內務部秘書洪述祖,攜帶女眷一人,乘津浦車至濟南,由濟南至浦口。此人面有紅斑,黑須,務飭地方官一體嚴拿等因。奉此,查洪述祖既由本路南下,自應知照地方警廳遵令辦理,惟本路兵警不準干涉云云。

由電中天津警察廳長楊以德“稱奉大總統面令”云云,可知該電系袁世凱面授楊以德,再由楊以德出面請津浦路北局發出。“此電系二十八日上午由津拍發,則是日即可抵沿途各埠,是時洪之蹤跡不過達濟南耳。乃電末忽加‘惟本路軍警,勿加干涉’二語,且此電不即交發警務處(指此電系發給津浦路南局會辦而非發給警務處——引者),遂使元兇脫逃。”6可見袁世凱表面是要捉洪,實則有意縱洪。迨至3月29日,袁世凱連發三道捕洪通電,然此時洪述祖已逃至青島,連發三電不過掩人耳目而已。

至于洪述祖選擇逃往青島,也應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一則青島當時是德國人的租界,便于藏匿。德國海軍大臣就曾在下議院發表演說,“謂中國人之避亂者,恒喜遷居青島,蓋以該島在吾國保護之下,甚為穩靜故也”。二則因為“光復而后,凡滿族領袖、前清貴官及一切逃犯,莫不以青島為安樂窩”,其中且有與洪述祖極為熟識者,如同鄉盛宣懷及李鴻章之子李經邁等,便于其在當地活動。

七、引渡洪歸案未果實情

洪述祖于3月29日逃至青島。三日后,即4月1日,洪述祖被跟緝至青島的京師警察廳秘書潘毓桂、偵緝隊長李壽金等認出。潘、李等將跟緝情況向京師警察廳總監王治馨做了詳細報告。根據報告,潘、李等人于3月31日晚到青島,比洪述祖晚到兩天。4月1日,二人查得3月29日由濟南到青島火車內有一人貌似洪述祖,到青島后住進亨利飯店四號房,自稱王蘭亭。經設法辨認,確定王蘭亭即洪述祖。潘、李二人當即電告山東都督周自齊,轉電大總統、國務院,并電告王治馨。又向青島德巡警衙門報告王蘭亭確系洪述祖。4月2日,德巡警衙門將洪述祖傳至警署。4月3日,周自齊派洋員司得賜來青島接洽,向膠督交涉,兼探訊問情形。據德警云,問訊時,洪述祖“言不知宋案原因,向來與宋毫無關系”。德警訊以“何故更名,何故到青”,洪言“宋案發生后,多有疑彼者,并恐有人暗殺彼以圖報復,故更名逃赴青島”。德巡警衙門據此向中方提出,“須有證據,始能將洪交出,并須速速”。當天下午,德警即將洪述祖釋出。潘、李等將此情形報告王治馨,并繼續派暗探監視洪述祖。據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后來講,洪述祖之所以被德警釋放,“系李經邁代為運動”,惟洪述祖“每日午后六時須到官署(指德巡警衙門——引者)掛號,證明其未離該處”。

4月3日,周自齊致電總統府秘書廳及內務總長,報告洪述祖被拘情形,請政府從速提供證據。袁世凱接電后,于4月4日轉電程德全與黃克強,請將宋案有關洪述祖各項證據分咨外部、東督,以便與德方交涉。

同時,內務部次長言敦源和國務院秘書程經世于4月3日離京南下處理此案,4月7日晚到青島。4月8日,二人與膠督府官吏交涉洪述祖歸案事,德方“仍堅執如前,非將證據提出,不能將洪述祖引渡提回”。言敦源等見與德方交涉無法進行,遂改變策略,輾轉設法與洪見面,“勸洪自行請求歸案”,但“情遣理諭,百方誘致,舌敝唇焦,終不承諾”。4月10日,言、程返回濟南。關于此行經過,二人特別撰寫《公出日記》,并在《大自由報》等報公開刊出。

4月12日,言敦源回到北京,當日即去趙宅見趙秉鈞。適逢北京《民立報》記者亦來訪趙,于是言敦源向該記者講述了青島之行的一些見聞經歷:

予此行有筆記(即《公出日記》——引者),改日當發表……七日到青島……德人來詰余,余謂系來探親,同行之國務院秘書程經式[世]君,則借口來購德文書籍。八日,膠督攜其夫人去游曲阜,登泰山,亟不得歸,其副官又不能作主,余乃偕程經式[世]君約會老洪,勸其自行投案。洪謂:德人叫我投案,我便投案。洪之氣焰極大,自詡為共和功臣,謂唐少川可證。直認殺宋不諱,以為共和乃彼手造,宋主張政黨內閣,是破壞共和,余故殺之。詰以何以逃去,洪謂:吾不去恐為人暗算耳。彼又謂:須將此事原委編為一書,譯以英法德文,傳諸世界。

此段講述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言、程二人到青島后,當德人來詰問時,言敦源竟謊稱“系來探親”,程經世則謊稱“來購德文書籍”。言敦源不經意間泄露了此行的一個重要秘密——原來二人并非受政府正式委派,去青島與德方交涉引渡洪述祖歸案之事,否則二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何必鬼鬼祟祟?這個秘密的泄露讓我們知道,后來發表的《公出日記》的所謂“公出”不過是謊言,日記所記并不完全可信,將日記公開刊出,也不過是為了敷衍世人而已。其實,從言敦源與洪述祖本有“戚誼”,以及程經世與洪述祖同為構陷“孫黃宋”嫌疑人這些情況,便不能不讓人懷疑政府派二人到青島的動機。再聯系洪述祖逃至青島本為總統府故縱,則言、程二人青島之行究竟所為何來,就更加令人懷疑,其無功而返也在意料當中。《民權報》曾刊登“北京來電”揭露道:“聞言敦源此次赴青島,表面上為辦理引渡洪述祖交涉,而實則多方運動,冀勿將洪賊交案審辦。現一切手續業已辦理完畢,而洪賊仍逍遙法外,可見此事真相一斑。蓋言本與洪為戚串,而又與洪同供職于內務部。此次青島之行,聞系洪賊私黨囑言自告奮勇,臨行時又經趙秉鈞密授計畫,識者早知其必有此種結果。嗚呼,洪之罪誠不可勝誅,言之罪亦不在洪下矣。”國民黨上海交通部所刊《國民月刊》也揭露云:“言敦源與洪有戚誼……乃當宋先生被刺案發,洪遁青島,中央明知洪為案中要重,亦知此事將有不了之局,乃派言敦源與程經世赴青島,程與洪、應之關系亦不可掩者,中央之故縱洪逃,于此已顯然矣。”

4月26日,江蘇都督程德全、民政長應德閎公布宋案主要證據。隨后程德全又將證據照片派專人送京,請飭外交部及山東都督向膠督交涉,將洪犯索回,以便訊辦。5月1日,外交部將抄錄證據一份送交德國駐華公使,請“轉達膠督,迅將洪述祖歸案訊辦”。5月6日,外交部收到蘇督派員所送“確實證據密影十三張”,亦函送德使館。同時,魯督周自齊也收到照片,但他并未立即與膠督交涉,而是致電中央,謂“此事須由中央派員前來會同辦理,即請迅速遴派來東,以便同往交涉”。時人分析,“周之用意,明知洪犯決不能引渡,恐為輿論攻擊,故作此不負責任之舉”。


△ 程德全(1860—1930)

與此同時,洪述祖于4月底在青島做了一件很值得注意的事,就是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從德人警長威爾慈手中購得樓房一座。這一舉動透漏了三點重要信息:一、洪述祖似乎與政府之間已達成某種交易,政府將不急于引渡洪述祖歸案,因此洪述祖才會有購房久居青島之舉。二、洪述祖手中并不缺乏金錢。上年11月29日洪述祖在給應夔丞的信中尚稱“待款孔亟”,僅半年之后洪述祖忽然出手如此闊綽,其中秘密,洪的妻弟史蓉生曾于5月中旬在京“親口告人,謂洪于宋事,實得政府報酬金二十萬元,現已在青島購置巨宅,極園亭之勝,以為終老計”。這就再次證實,洪居留青島的確得到了袁世凱的金錢支持,袁是不會將其迅速引渡的。三、洪述祖購買的是德人警長威爾慈的樓房,這就使他和青島德國租界當局之間建立起關系,不僅有利于保障自身安全,而且可以在引渡一事上與租界當局進行私下交易。這一切看起來都是經過精心盤算的。

因此,我們看到,洪述祖4月初見言敦源時,還口出狂言,謂“共和我洪某首功,宋教仁主張政黨內閣,與我洪意見不合,故主使狙擊,直言不諱”。轉眼間,洪便可以罔顧宋案證據事實,出爾反爾,于5月3日發表“江電”,采取“移花接木”之法,將他假托中央“燬宋酬勛位”,強辯為他假托中央名義嗾應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并將“燬”字強釋為毀人聲譽之意。這樣,他就不但獨自代政府承擔了構陷“孫黃宋”的責任,而且將殺宋之事概行否認。如此一來,“江電”也就成了袁、趙為自己辯護的有力依據。于是,我們又看到,總統府幕僚蔡廷幹很快將“電報英譯本”交給莫理循,并要莫理循“提供一份各國知名人士、協會、學院和商會的名單”;而莫理循則答應“設法交給新聞記者”,并提出“散發這種文件,最好通過駐外各使館”。洪述祖“江電”竟然如此合乎袁、趙需要,若非私下有過交易,如何能夠做到?而將電稿譯成英文廣泛散發,看起來只不過是計劃中的一步。洪述祖后來在京師高等審判廳接受訊問時曾稱:“查我所供稱關于‘江電’上之陳述,原為保護中央政府名譽起見,所以才不顧自蹈法網,俯認無疑。但我所認的并非殺人事情,且該‘江電’亦無殺人字樣。”一個可以為了一己私利害人性命之人,竟然可以高尚到“為保護中央政府名譽起見”犧牲自己,“自蹈法網,俯認無疑”,這不正透露出他和中央之間有過交易嗎?至于其中內幕,《民權報》曾有電披露:“洪犯述祖于江日(三日)通電中央及各省,力辯宋案與袁世凱、趙秉鈞無涉。茲探得秘密消息,此事實由袁世凱密電青島徐世昌,令以重金賂洪犯,使發此通電,將罪案一身擔任,袁一方面并運動德人為洪護符,如是則洪雖自認罪犯,仍得逍遙法外。”此說真偽難斷,但確有蛛絲馬跡可尋。《神州日報》4月14日曾刊登13日“北京專電”云:“政府以德國膠督仍不解交洪犯,今日特增派徐世昌赴青島與德交涉”。而洪發“江電”時,徐世昌的確就在青島,并且曾在4月24日與膠督麥維德會談。

5月6日,上海地方檢察廳致電司法部,請迅咨外交部,促其與德方交涉,引渡洪述祖歸案。5月10日,德使回復外交部,稱宋案證據影片已轉達膠督。5月20日,上海地方檢察廳長又呈文司法部,請行文外交部向膠督交涉,務將洪引渡歸案。5月22日,上海地方檢察廳再次致電司法部,詢問引渡洪述祖辦理情況,請“速向外部交涉,歸案訊辦”。同日,司法部復電上海地方檢察廳,告知外交部“已將原函內容并附送影片十三張轉達膠督,請查照辦理”。

5月31日,青島德國高等裁判所開庭,研究洪述祖究竟應否引渡。洪述祖以重金運動德國某律師代為辯護,主要辯文即謂“燬宋”之“燬”絕無殺意,不認謀殺宋教仁。“膠督亦以證據中于實行謀害宋教仁之字樣未有,以故此項證據未能認為有效,遂判將洪羈留青島,一面先將供詞抄送外交部核辦。”

6月11日,上海地方檢察廳第三次致電司法部,要求該部“轉請外部,從嚴交涉,據約力爭,務令尅日將洪犯引渡,以伸國法”。6月14日,司法部復電稱:“接膠督函,洪述祖現正審訊,約數日必辦畢。”然而,外交部隨后接到了駐京德國代表照會,稱:“中德兩國所締條約并未訂有引渡罪犯專條。洪述祖僑居青島,在德國治權之下,膠督對于該犯有應行保護之責,斷不能貿然交出。惟為顧全睦誼起見,允將青島法庭所訊洪犯供詞錄送,藉資印證云云。”6月27日,外交部將德國駐華使館所交洪述祖供詞一件譯送總統府。總統府旋批:“查膠督何時引渡洪述祖,此時尚未決定。所有德使館交來洪述祖供詞一件,擬請即由國務院備文,送交江蘇程都督,轉交上海地方審判廳查照。”青島德國裁判所還通過德使轉告政府:“洪述祖已經切實審訊,據其自供,確無犯罪情跡,目下尚未便引”。不久,“二次革命”爆發,各方不再特別關注此事,引渡洪述祖遂不了了之。

引渡洪述祖最終以失敗而告終。面對此結果,洪述祖揚言:“刺宋案未有同謀之證據不得謂余有罪,且內而政府,外而膠督,表里庇護,法庭其奈我何?”可以說毫無顧忌地道出了他所以能逃脫懲罰的內幕。

八、余論

百年宋案研究最大的問題是錯將“宋案”等同于“刺宋案”,忽視了宋案實際上是由多個環節次第演進而成的復雜案件,既不對“刺宋”之前各環節進行細致分析,也不對袁、趙、洪、應相互間的親疏關系進行細致研究,因而無法揭示各人與宋案各環節的不同牽連。

在宋案四個關鍵人物中,袁世凱不但主導了收撫共進會及解散“歡迎國會團”兩事,而且主使洪、應以陰謀手段陷害“孫黃宋”,但與洪述祖先后假托中央“燬宋酬勛位”及“債票特別準”誘使應夔丞殺宋沒有關系。趙秉鈞在收撫共進會及解散“歡迎國會團”二事中均屬邊緣人物,又意外卷入構陷“孫黃宋”陰謀,而后又中途退出,對于洪、應謀劃殺宋,亦全然不知。以上情況筆者將另文論述。而洪述祖不但是收撫共進會、解散“歡迎國會團”及構陷“孫黃宋”的主要謀劃者,而且在構陷陰謀未果后,又以子虛烏有的中央“燬宋酬勛位”及“債票特別準”,誘使應夔丞將宋教仁殺害。可以說,洪述祖是“刺宋案”唯一主謀。應夔丞則為獲私利,在所有環節都與洪述祖密切配合,或出謀劃策,或付諸實施,但又在購買“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一事上食言,導致洪述祖轉而實施“燬宋”計劃。

袁世凱雖與“刺宋案”無直接關系,但因國民黨及當時輿論多將袁、趙視為幕后主使,結果給其競選正式大總統造成了極大沖擊。袁主使構陷“孫黃宋”的陰謀若再于法庭上攤開,對其競選正式大總統將更不利。因此,袁世凱不但將了解內情的洪述祖故縱至青島德國租界,而且百般阻撓趙秉鈞辭職出庭自證清白。簡言之,無論是洪述祖不能引渡歸案,還是趙秉鈞自證清白失敗,其背后都是袁世凱在起作用。洪述祖不能引渡歸案,并非因為其非殺宋主謀;趙秉鈞未能自證清白,也不是因為他有殺宋嫌疑。二人不能歸案,是袁欲防止宋案其他案情曝光于法庭,從而對其競選正式大總統造成更大沖擊,所造成的一種看似矛盾但又合乎邏輯的結果 ( 節選自 《史學集刊》,2016年第1期 )

《中國歷史評論》編輯部選編

本期編輯: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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