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網站4月25日消息,該局近日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圖片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辦法》從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準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在法律責任一章,《辦法》明確了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準決定、處罰、取消任職資格的相應情形。
例如,《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管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視情節輕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任職資格:一是違法違規經營,情節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巨大的;二是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巨大或引發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三是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巨大或引發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四是向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或資料,情節嚴重的;五是披露虛假信息,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六是拒絕、阻礙、對抗依法監管,情節嚴重的;七是被停業整頓、接管、重組期間,非法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的。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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