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例,真的讓人挺震驚的,真的讓人一萬個看不懂。
據媒體的報道,就在這個月,北京一中院的一個判決結果引發廣泛關注、引發軒然大波,大多數人甚至是法律界人士都說看不懂。
該案中,男子陳某和女子王某多年前結婚,婚后不久陳某查出患有嚴重疾病,王某立即搬離兩人的家,對丈夫的病情不聞不問,更不用說照顧了。
最后,王某更是將丈夫陳某的微信拉黑,玩兒起了消失。
王某的遺棄,讓陳某沒人照顧,生活陷入困難甚至是絕境。這時,陳某的姐姐來到他的身邊照顧他的生活。不但要給陳某做飯、打掃陳某家里的衛生,還要帶陳某去醫院治療、急救,甚至于還要自己出錢給陳某購買藥品、生活用品、康復用品等。
在姐姐的精心照顧之下,陳某又病重之下又活了兩年多。不過兩年多之后,陳某終于是病情惡化離世了。
陳某的喪葬事宜及花費,也是他的姐姐一手操辦。
陳某治療的兩年多,到陳某離世后的喪葬,作為妻子的王某一直處于失聯、失蹤、消失狀態,完全聯系不上。
不過,陳某離世一年多之后,王某卻主動出現了,她找到陳某的姐姐,自稱她是陳某的妻子,要求要求繼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車輛、存款在內的全部遺產。
陳某的姐姐當然拒絕,于是王某起訴到法院。
法院本來應當認定王某的遺棄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是結果卻是法院判決王某分得丈夫四成的遺產,而長期照顧的姐姐分得六成的遺產。
王某的遺棄犯罪,被忽略了、無視了。法院只是認定王某是屬于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所以遺產應當少分。
可是王某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是一種典型的遺棄行為,嚴重的是遺棄犯罪。
我國婚姻家庭法有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蓖瑫r還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
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而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
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所以情節嚴重了就構成了刑法上的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顯然,王某在其丈夫理出患有重病、失去獨立生活能力之時,搬離并斷絕同丈夫的聯系,拒不履行扶著義務,就是一種典型的遺棄行為。而因其行為,把丈夫置于陷入危險、危難境地,當然是情節惡劣。
不能因為她丈夫的姐姐照顧了她的丈夫,就認定她的遺棄行為不惡劣。
而且,即使按法官的認定,是所謂的王某行為尚未達到“情節惡劣”的刑事立案標準,那也是認定了王某的行為屬于遺棄呀。
而《民法典》第1130條是有明確規定的,有撫養能力卻不盡義務的繼承人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不盡義務的都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所以王某這種嚴重的遺棄行為,顯然必須是不分遺產,即喪失繼承權。
所以,法官最終別說追究遺棄丈夫的王某的刑事責任了,居然還分給了她4成的遺產,是在鼓勵遺棄行為嗎?
反正,我是看不懂法官的邏輯。
你能看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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