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時代在發展,司法要前行,宣傳要引領。融媒體時代,如何讓“有意義”的內容“有意思”,讓法治好聲音潛移默化“入耳”“入心”?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開設“普法漫談”專欄,集納展示全國法院漫畫、動漫等新媒體作品,深挖法院富礦,凝聚創新合力,讓法律知識易理解、可感知,讓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草木蔓發,春山可望,希望各級法院踴躍供稿,通過一個個“深”“活”兼具的普法作品,共同繪就新時代法治中國的絢爛畫卷。來稿請注明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發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郵箱zgfpfmt@126.com。
相關法律鏈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七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或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行為人構成上述侵權行為的,根據相應法律規定,應停止侵權并承擔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責任。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還應承擔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出品單位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制圖:徐凌驥 盧奕伶
文案:韋俞村
編輯:楊夢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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