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原標題:勞動者權益小課堂 | 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受傷,算工傷嗎?
講法律知識,解勞動者心憂,這里是勞動者權益小課堂第一百三十四期。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團建、年會中受傷,算工傷嗎?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上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工傷認定的案件。該案中,駱女士是甲公司員工。某天,駱女士在參加由公司組織的跳繩活動時,不慎扭傷右膝造成損傷。駱女士申請了工傷認定。人社局調查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由甲公司承擔駱女士的工傷保險責任。
甲公司不服,認為駱女士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毫無關系的體育活動,屬于個人行為,不應該認定為工傷,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駱女士在單位組織的跳繩活動中受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此外,甲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駱女士所受傷害是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經常組織一些文體活動、團建、年會等活動,并且鼓勵或要求職工積極參與,從而加強和培養團隊合作精神、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等。這些活動事實上可以看作是工作的良性延伸,勞動者在這些場合中受傷應認定工傷,但有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確實是與工作或單位組織的活動無關的除外。
在這里要提示用人單位組織文體、團建等活動前,應明確告知活動性質、參與條件及注意事項等,對員工身體素質、可能存在的風險等進行充分評估,做好活動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職工也應充分評估自身健康狀況、身體機能,在活動安排范圍內合理行動,如果遇到傷害,要及時留存憑證。
本期小課堂就到這里,我們下期見。
監制 鄭莉
策劃 張偉杰
撰稿 盧越
主持 李逸萌
制作 白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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