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GB18613、GB30253和GB30254是針對于產品能效的3個強制性標準,相對于其他的推薦性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該類標準還是有一些特殊性。
強制性國標涉及專利和版權時如何處置?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引起法律糾紛,《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根據2013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強制性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確有必要涉及專利的,應當及時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拒絕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下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應當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部門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協商專利處置辦法。
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采用國際標準的,可能會涉及到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為了保護相關方的版權,對于參考、采用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因此,有關部門在參考、采用國際國外標準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時,應當了解和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
為什么要設置以及如何設置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過渡期?
強制性國家標準過渡期是指從標準發布到標準實施的時間段。之所以設置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
由于不同產品(或服務)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生產周期、銷售周期等差別很大,無法對過渡期進行統一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過渡期的設置原則,即在標準起草時,應充分研究標準實施所涉及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間等各類復雜因素,謹慎提出過渡期的建議。征求意見時,要求將擬訂的過渡期同標準一起征求意見。
此外,為了避免造成資源浪費,讓企業自我調整好生產經營節奏,《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制性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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