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應是遮風擋雨的溫暖港灣,
卻有人披著 “監護人” 的外衣,
將罪惡之手伸向無辜的孩子……
當監護信任淪為傷害籌碼,
法律如何為未成年人撐起 “保護盾”?
01
案情簡介
11歲的圓圓(化名),在父母離婚后跟隨再婚的母親,與繼父陳某共同生活。本以為重組家庭能帶來新的溫暖,卻不想墜入噩夢深淵:陳某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多次對年幼的圓圓實施猥褻行為,嚴重侵害了她的身心健康。西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生效后,西區法院主動加強與西區婦聯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圓圓監護人及圓圓身心健康修復的相關事宜進行商討,最終西區婦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陳某對圓圓的監護人資格,西區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
02
法院審理
西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含養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陳某與圓圓的母親結婚后,共同撫養、教育圓圓,陳某與圓圓之間已經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陳某成為圓圓的監護人。陳某作為監護人,本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但陳某卻罔顧倫理道德、藐視法律,對被監護人圓圓多次實施猥褻行為,嚴重侵害了圓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遂依法判決撤銷陳某對其繼女圓圓的監護人資格。
03
法官提示
繼親關系是法律賦予的特殊責任,不是施害者的便利條件。本案中,陳某作為繼父,本應以監護人之責筑起安全屏障,卻將信任與依賴扭曲為傷害的籌碼,當監護人背棄倫理底線,法律必須及時切斷這份有毒的羈絆。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法定監護權并非永久有效,若監護人未能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案是司法實踐中多部門聯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個典型案例,通過整合各部門資源和力量,切實構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固屏障。
原標題:《【讀案明法】繼父猥褻繼女獲刑,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
來源:攀枝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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