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至6月間,許某的上家(另案處理)以“刷單輕松返現”為誘餌,誘騙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讓他們將刷單款項以微信紅包方式發到微信群內,同時組織人員在群內搶紅包,將涉詐騙違法資金進行轉移。
■陳鳳翔/繪圖
其間,許某受指使,將自己名下的兩個微信號加入涉案微信群。進群后,許某在明知微信紅包資金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每當受害人發出紅包,許某便迅速點擊搶走,再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資金匯總給指定同案人,后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
經統計,許某搶到紅包資金共計9.9萬余元,從中獲利4047元。2024年7月,許某被抓獲。案件審理期間,許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結果: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案中,許某根據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關微信聊天群,在微信群內搶紅包,并通過微信轉賬匯總的方式將紅包資金轉移給指定的同案人,后以紅包數額的一定比例獲取好處費,足以認定其主觀明知。
微信群搶紅包是否屬于“轉移”犯罪所得?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轉移到他處,使偵查機關不易查獲,通過“多層級、碎片化”的操作,使資金流向復雜化,企圖切斷贓款與上游犯罪關聯等行為。本案中,許某以“搶紅包”為名協助同案人將贓款化整為零,再將資金轉移至指定賬戶,本質上屬于“轉移”犯罪所得。
荔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法官提醒,隨著網絡支付的普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漸呈現網絡化特征。微信紅包“洗錢”通常以“兼職賺傭金”為名,吸引學生、自由職業者等群體,利用微信軟件的社交屬性偽裝成正常紅包,對資金進行碎片化處理,企圖增加轉移犯罪所得行為的隱蔽性。廣大群眾應提高法律意識,對紅包資金來源不明(如陌生人轉賬)、要求資金立刻轉出至指定賬戶、搶紅包轉移指定賬戶賺取傭金等協助切斷“資金流”的行為提高防范意識,拒絕參與非法資金流轉,避免掉入陷阱淪為“犯罪工具人”。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龍滋霖 許藝玲 云法宣 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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