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金規〔2025〕14號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以下簡稱萬能險)監管,從嚴規范萬能險經營行為,引導人身保險進一步回歸保障本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產品管理
(一)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險:1.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2.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經合同約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費或者調整保險金額;3.設立單獨保單賬戶,經合同約定,可以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4.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保險公司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戶長期利益,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后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當及時告知調整原因并做好客戶服務。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
(二)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三)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設定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勵等產品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勵發放時點不得早于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四)萬能險期交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其中超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保險公司向同一被保險人銷售的同一款萬能險產品,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幣2萬元。
對于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保單簽發時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基本保險費的20倍。
二、加強賬戶管理
(五)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險設立一個或多個單獨賬戶,不同萬能險單獨賬戶的資產應當單獨管理,能夠提供資產價值、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結算利率和資產負債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單獨賬戶進行管理和保單利益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萬能險賬戶管理制度,明確啟動資金劃撥和轉出機制,規定賬戶分拆、合并、注銷的觸發機制、操作流程、審批權限等事宜,確保資金劃撥、賬戶調整、賬戶清算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得損害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
(七)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險單獨賬戶設立后6個月內向該賬戶劃撥啟動資金,并僅用于賬戶運行初期資產配置。啟動資金應當為公司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資金規模應當科學合理。
賬戶運行期間,當該賬戶流動性充足,且轉出啟動資金對其資產配置和穩健運營無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現金形式將啟動資金一次或分次轉出至公司自有資金賬戶,但累計轉出金額不得超過啟動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之和。
(八)歸屬于萬能險保單持有人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劃入萬能險單獨賬戶進行管理。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變更萬能險資金的賬戶歸屬,依據前款所述對賬戶進行分拆、合并、注銷以及轉出啟動資金除外。
(九)萬能險單獨賬戶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結算。保險公司應當以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為基礎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不同資產賬戶歸屬、調高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十)保險公司應當基于萬能險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審慎合理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并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同一個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應當采用同一結算利率。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險單獨賬戶建立明確的盈余分配規則,并據此提取特別儲備。特別儲備不得為負值,且只能來自于萬能險單獨賬戶投資收益率與實際結算利率之差的積累。特別儲備的使用要求如下:
1.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且特別儲備余額超過賬戶價值的2%時,保險公司可以使用特別儲備彌補本期結算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之間的差額,但差額不得超過25個基點;
2.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不低于最低保證利率,但特別儲備余額不超過賬戶價值的2%時,保險公司不得使用特別儲備,本期萬能險結算利率不得高于年化投資收益率。
3.當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使用特別儲備彌補最低保證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之間的差額,本期萬能險結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
(十二)當萬能險單獨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且特別儲備不足時,本期結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與本期年化投資收益率的較高者:
1.按月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連續三個月年化投資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結算利率;
2.按季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上季度年化投資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結算利率;
3.按年度結算的萬能險賬戶,上年度投資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結算利率。
(十三)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檢視萬能險單獨賬戶的資產價值,確保其不低于對應保單賬戶價值。當萬能險單獨賬戶季度末的資產價值低于對應保單賬戶價值的,公司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使用自有資金向萬能險單獨賬戶劃撥資金以補足差額。該資金一經劃撥,不得轉出至其他賬戶。
(十四)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第(六)項所述萬能險賬戶管理制度對相關賬戶進行注銷,注銷方案應當確保資產劃轉、資產清算等相關安排公平合理,并經公司內部決策同意。
(十五)如擬注銷的萬能險單獨賬戶中有歸屬于保單持有人的資金,保險公司應當在賬戶注銷前將其中的資產全部變現,同時采取適當方式告知保單持有人,并妥善做好資金結算。因與其他萬能險單獨賬戶合并而注銷的賬戶除外。
三、加強資產負債管理
(十六)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強化資產管理部門與負債管理部門的協同,結合自身業務和風險特征,加強萬能險賬戶資產負債管理,定期識別、計量和監測資產負債匹配量化指標。對于存在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的萬能險賬戶,依法合規主動采取管理措施。
(十七)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險賬戶的屬性和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規范投資行為,嚴格控制大類資產投資比例,主動管控單一行業、單一品種和單一交易對手等投資集中度比例,有效管理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之內。萬能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的余額,不得超過該未上市企業總股本的20%;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權投資基金實繳份額的30%。
2.投資單一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繳規模的25%。
3.投資單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25%(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除外)。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加強萬能險賬戶流動性管理,合理確定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比例。具體要求如下:
1.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的賬面余額不得低于賬戶資產價值的5%。
2.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5%,其中,投資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0%;投資單一項目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5%,購買同一集團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單一項目按穿透原則認定。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加強萬能險資金運用的關聯交易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開展關聯交易。不得通過化整為零、多層嵌套、通道業務、股權代持、資產代持、互投大股東、控股子公司等方式開展資金運用,規避關聯交易監管要求,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
四、加強銷售行為管理
(二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崗前培訓和持續教育,確保銷售人員全面、準確理解萬能險產品。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保險銷售經驗,且無不良記錄;
2.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并通過公司內部專項測試;
3.滿足銷售人員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
4.金融監管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十一)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應當體現產品的保險屬性,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弱化萬能險的人身保險保障屬性,僅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
2.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
3.對萬能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保單利益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
4.通過調整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設計要素,或設置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
5.萬能險產品搭配其他保險產品的組合銷售行為不規范;
6.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五、加強監督管理
(二十二)金融監管總局及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萬能險非現場監管,視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對于有重大缺陷和問題的保險公司,金融監管總局或屬地金融監管局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節嚴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十三)保險公司在萬能險產品開發設計、銷售行為、賬戶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等方面,違反監管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發生重大風險的,金融監管總局或屬地金融監管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于萬能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19號)所附之《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關于基本保險費的規定,以及《中國保監會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本通知實施前,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萬能險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原則上應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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