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利好消息來臨!這項政策延續實施!企業又可以少交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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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三部門通知!
這項費用全部返還!
4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劃重點!!!
1、延續實施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穩崗返還資金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2、延續實施技能提升補貼政策。參加失業保險12個月以上的企業在職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相應領取不超過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補貼。
3、扎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續做好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價格臨時補貼等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6號)要求,做好大齡失業人員保障工作。
4、實施穩崗返還和技能提升補貼政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02
注意!
穩崗返還≠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和穩崗返還,從字面上我們就可以看出這是為穩固工作崗位,而給予企業的一種特殊性質財政補助資金。兩者之間主要存在以下異同點:
03
穩崗補貼和穩崗返還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現行的會計準則,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一般采用的是“總額法”。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提倡采用“凈額法”。
一、“總額法”下的賬務處理
1. 穩崗返還
(1)申請返還并批準通過
借: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收益—政府補助
(2) 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2. 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一般是對未來月份,企業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補助。補助未來月份的用工,根據政策補助未來的月份,分月確認收入。
(1)收到穩崗補貼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未來月份確認收入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政府補助
二、“凈額法”下的賬務處理
“凈額法”下,需要對穩崗返還與補貼的成本進行追溯,補助資金用于沖減對應的成本。
1. 穩崗返還
根據各部門職工計提的失業保險數額,按比例返還當時計提的科目。
(1)確認返還時
借:其他應收款—政府補助款
貸:管理費用—工資;銷售費用—工資;主營業務成本
PS:一線生產工人的工資一般已經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所以返還后沖減“主營業務成本”。
(2)收到返還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政府補助款
2. 穩崗補貼
發放穩崗補貼時,會明確對那幾個月份的用工進行補貼。所以收到補貼時,先入“遞延收益”,后根據實際補貼月份沖減支出。
(1)收到穩崗補貼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每個補貼月份月末
借:管理費用—工資
生產成本—直接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
遞延收益
貸:應付職工薪酬
04
穩崗補貼需要交稅嗎?
一、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5號《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收到穩崗補貼,一般主要用于員工的生活補助、轉崗培訓、技能提升等相關支出,并不屬于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情形,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下收入屬于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而對于這些不征稅收入來說,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夠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在實務工作中,一般會選擇直接納稅申報。一是因為上述條件較為苛刻,核算麻煩;二是選擇不征稅處理后,其相應的支出也不能扣除,也就是說選擇“征稅”還是“不征稅”處理,對企業影響不大,即意義不大。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主要包括: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而企業收到穩崗補貼并支付給員工,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因此應在取得穩崗補貼金額時按“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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