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珍珠商行訴大鵬海關行政處罰案——雖取得進口許可但進口物品最終被鑒別為固體廢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基本案情】
某珍珠商行于2021年4月15日向大鵬海關申報進口大鳳螺貝殼10990千克。大鵬海關查驗后取樣送檢,深圳海關檢測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出具鑒別結論,認為所送樣品為貝殼,已去肉,有異味、沙土及臟污,判定為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屬于固體廢物。2021年7月7日,大鵬海關立案調查,同日對該珍珠商行經營者鄧某進行詢問,鄧某對貨物查驗及送檢鑒定為固體廢物無異議,放棄復檢鑒別權利。2021年8月17日,大鵬海關責令某珍珠商行將涉案貝殼退運出境,該商行于2021年10月25日申報退運。大鵬海關告知擬處罰結果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利,某珍珠商行僅進行書面申辯。大鵬海關經延長辦案期限,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珍珠商行處以罰款50萬元。某珍珠商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珍珠商行申報進口的10990千克大鳳螺貝殼,去肉但未清洗干凈,有異味,表面有沙土、臟污等,被鑒別機構判定為固體廢物。某珍珠商行經營者鄧某表示對該鑒別結論無異議,也放棄復檢鑒別的權利。大鵬海關在聽取其陳述、申辯,保障其聽證權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某珍珠商行的訴訟請求。某珍珠商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關部門制止具有生態風險的固體廢物進口的典型案例。國門生態安全是國家生態環境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11月,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禁止“洋垃圾”等固體廢物入境。本案中,某珍珠商行雖然取得進口許可,也據實進行申報,但是進口的大鳳螺貝殼因臟污、有異味被鑒別為固體廢物,被大鵬海關責令退運,因此該珍珠商行的行為構成違法,被大鵬海關處以罰款。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關執法行為,阻止固體廢物入境,這一舉措不僅是對進口商家在進口貨物、物品時必須要嚴格依法依規辦事、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的嚴厲警示,更為捍衛國門生態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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