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誹謗罪的客觀行為?
誹謗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
首先,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也就是說,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捏造和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侮辱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其次,要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論。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
最后,誹謗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誹謗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手段十分惡劣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的等。
二、如何區分侮辱罪與誹謗罪?
這兩種犯罪侵犯的客體相同,都是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主觀上都有侵害他人人格和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第一,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誹謗罪必須是捏造虛構的事實并有意加以散布,而侮辱罪不一定用捏造事實的方式進行,如果公然散布的是真實的事實,如將他人偷情的事實公之于眾,造成行為對象名譽和人格受損,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侮辱罪。
第二,手段方式不完全相同。誹謗罪不存在暴力手段,通常是以文字、圖畫等方式公然散布,而侮辱罪則存在以暴力手段進行侮辱的,如強行脫去衣物等。
第三,是否當面不完全相同。誹謗罪通常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而侮辱罪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
三、如何區分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
這兩種犯罪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犯罪行為。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而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第二,從行為方式看,誣告陷害罪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而誹謗罪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第三,在主觀方面,誣告陷害罪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誹謗罪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第四,從追訴方式來看,誣告陷害罪是公訴案件,誹謗罪通常是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影響國家利益。
四、以誹謗行為敲詐錢財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誹謗罪與敲詐勒索罪通常不易混淆,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但是當行為人以誹謗他人的方式勒索財物時,就涉及兩個罪名的區分,根據牽連犯理論,應當從一重處罰。誹謗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刑一樣,如此就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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