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某餐飲企業的負責人L女士,2024年2月到北京考察學習期間,在入住酒店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士的毆打與劫持。劫持途中,L女士以死相爭,才取得了與家人的聯系。獲悉L女士被毆打、劫持的家人組織了營救,最后在廈門火車站附近攔下車輛救出。
然而,事情發展卻出人意料:劫持L女士的嫌疑人報案至今沒有結論,而見義勇為的員工和營救親人的孩子等3人,卻于近日被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參與攔截車輛等活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法規為由,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因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3人遂向法院起訴撤銷處罰。
2025年4月8日,該案在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受害人北京考察學習無端被毆打、非法拘禁近30小時
2024年2月份,L女士應某電商巨頭之邀,到北京考察學習跨境電商業務,入住海淀區五道口如家精選酒店,原定于3月2日離京。然而,在3月1日晚上12點左右,L女士與女伴在酒店大堂,突遭數十名操北方口音男子的突襲、毆打、猥褻并被綁架。
L女士稱,在被控制人身自由的近30個小時中,她通過哭求、激烈地掙扎和無數次拼命反抗,讓綁匪害怕其死在路上,最后不得不讓其與家人取得聯系。
L女士回憶道,“家人得知我被綁架、劫持、毆打、猥褻的消息后,為了解救我,動員了公司員工、親戚朋友等有限的力量想辦法解救我”。
關于L女士疑似被非法拘禁一案,2025年4月13日,L女士在律師及家人的陪同下,再次到北京市公安局還定分局東升派出所報案。
2025年4月14日,東升派出所向L女士出具了受案回執,就其被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了受理。
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反轉成違法,家人及員工3人被行拘
2024年3月2日上午6點左右,L女士的家人、員工們在廈門市火車站附近發現并攔住了L女士乘坐的車輛,報警后,成功解救了L女士。
L女士表示,在攔住車輛并解救自己的過程中,家人及員工無任何過激行為,過程中,因為自己的手機和現金被搶,在等待出警警員找回手機的時候,在路邊等待了大約一個小時。
L女士獲救后,因頭部、四肢等多處受傷,被緊急送到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檢查治療,因傷勢較重,在醫生要求下,立刻住院治療。
然而,讓人沒有想到是,孩子救母的正當防衛行為,員工解救老板的見義勇為行為,結果給被當地公安機關,反轉成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
2024年6月29日,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針對王某等三人,作出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以“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為由,分別對3人處以12日、10日和8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3人在接到處罰告知書的當天,就對該處罰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故在被傳喚到公安機關簽字、領取處罰書的當天,就表示不服,并在處罰書簽名處注明:“我不服此處罰決定,我要申請行政復議”。
耐人尋味的是,就在王某等3人在處罰書上簽字的同時,警方又向3人出具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
2024年8月23日,3人就被處罰一案,同時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
2024年10月28日,思明區政府作出廈思政行復【2024】2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公安機關對3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人不服,就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思明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提起訴訟,將兩單位起訴至集美區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思明公安分局處罰決定違反訴訟法列明的五種情形,思明區政府未查明事實維持復議有違行政復議法規定,二者作出之決定均應依法撤銷
2025年4月8日,本案在集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對3人的行政處罰,在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和思明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給出的處罰理由是:3人實施了指揮員工聚集、攔截車輛,以及拍車門、拍照、錄視頻、喊話等行為,積極參與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廈門市思明區湖濱東路與匯文路交匯處附近道路的人行道被擠占,二至三條機動車道被占用,導致局部交通擁擠,持續時間約一小時。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并依據該款之規定作出案涉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量罰適當。
庭審中,3人的代理律師,針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及給出的理由,逐一進行了反駁。
首先,公安機關作出處罰的證據不足。主要體現在公安機關割裂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割裂了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將L女士被不明身份人員控制人身自由近30個小時的這一事實排除在起因之外。因此,其調查取證的視頻證據不全面、不完整、斷章取義,掩蓋事實全貌,影響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 3人在接受詢問時均有表示,他們或接到L女士的電話,或接到家屬通知說L女士被人綁架、毆打和猥褻。再結合受害人L女士,在北京五道口如家精品酒店被人毆打、劫持上車的視頻證據,以及失去人身自由近30小時等客觀事實,是對“3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認定具有關鍵的作用。
而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在取證時刻意沒有調取L女士被綁架、毆打和猥褻的視頻入卷,存在刻意隱瞞、忽略受害人L女士失去人身自由近30小時的客觀事實,從而造成本案事實認定方面證據不足,原告3人合法權益被侵害。
其二,公安機關以“非法攔截”為由否認正當防衛,證據不足。
本案中,受害人L女士在失去人身自由的近30個小時中,身心遭受巨大傷害。L女士被解救后,主治醫生在診斷后,要求其緊急住院觀察治療。
病歷顯示,其頭部存在外傷,身體有多處淤青,伴有頭痛,還有盆腔積液、小囊腫等病癥,醫生還因傷情非常嚴重而在“病情觀察及須知”中附注“有跌倒風險,予指導加強安全防護血栓地位風險患者,避免下肢穿刺……入院后遵囑予一級護理、普食、腦科檢測,注意安全防護,防止感冒受涼,患者血壓高,予報告醫生遵醫囑再觀察”,上述內容均可證明,受害人L女士遭受的襲擊非常迅猛且對身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該部分病歷已作為證據入卷。
然而,公安機關無視L女士的傷情,無視3原告的陳述和申辯,強行主張原告“非法攔截”,否認了原告的申辯。
而事實上,正是因為受害人L女士遭受他人毆打,并被強行綁到車上后非法拘禁近30個小時,3人才產生了攔截車輛營救親人的想法,而這一行為也是為了制止L女士所遭受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不屬于“非法攔截”。
相反,本案現有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L女士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三原告的攔車行為并未超出防衛限度,公安機關否認原告“正當防衛行為”的證據不足,原告行為依法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其三,基于上述事實,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符合治安案件中存在正當防衛的情形。
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載明:“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 5 條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本案中,家人和員工的行為僅限于攔截車輛,解救L女士,以及等待拿回L女士被搶走的手機,全程約一個小時。需要說明的是,當天找回L女士被搶走的手機,是現場警員陪同家屬一起拿回。全程未非法侵害任何人員。
其四、公安機關行政行為存在多處程序違法。
本案中,被告方思明公安分局在現有的證據中,沒有現場執法人員及詢問過程中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原告等人在被詢問調查過程中未保障休息和飲食,存在疲勞詢問等情形。
其五、公安機關違規使用警械,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
本案中,公安機關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三人有實施危險行為及實施上述危險行為的可能,也不存在強制傳喚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但公安機關卻在詢問、調查的過程中對原告等人使用手銬進行長時間約束。因此,其對原告等人使用警械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濫用職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其六,公安機關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中,L女士在2024年2月前往北京是考察跨境電商項目,有大量證據可以證明。
在此前提下,不明身份人員(無正當職業)對L女士實施了近30個小時的非法拘禁,期間L女士遭到毆打、猥褻、手機和隨身2000元現金丟失,且過程中其一直受到侵害,中途上廁所逃跑被抓回扔進面包車等等,均顯示L女士遭受的侵害一直沒有停止,處于持續進行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L女士通過拼命反抗、用身體撞擊車身等方式,獲得對方手持電話免提撥打家人電話報平安的機會,在用閩南話簡短地說出車牌號、車輛行駛方向等信息之后,被對方立即掛掉了電話,這讓家人知道了L女士遭到了綁架,因此才有了后面的解救行為。
基于上述事實,原告3人攔車救人的還擊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非非法攔截、擾亂公共秩序。
原告的代理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公安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一思明區公安分局對三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列明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違規使用警械濫用職權等五種情形。
而被告二思明區政府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復議維持被告一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做法亦沒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所列明的處理規定。案涉《廈公思(梧村)刑罰決字[2024]00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廈思政行復[2024]202 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均應當被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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