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友、鄧某等人跨省(直轄市)非法傾倒混合垃圾污染環境案——從重處罰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行為
【基本案情】
吳某友、鄧某等人于2022年在江蘇省啟東市尋找到兩處廢棄魚塘作為垃圾填埋點,在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納批準手續、未采取環保防護措施情況下,吳某友、鄧某等人將上海多處建筑工地的4800余噸混合垃圾運至上述魚塘,進行傾倒并覆土掩埋。經鑒定,涉案固體廢物、土壤及地下水均檢出含有重金屬銅、鉛、鉻、鎳、鋅、鋇、揮發酚及氟化物,地下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濃度三級標準。涉案混合垃圾系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的混合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害物質。涉案清運處置費用經評估約為170萬元,已由另案處理的其他被告人履行完畢。
【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友、鄧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有害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吳某友、鄧某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又因被告人吳某友、鄧某等人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實施非法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犯罪行為,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等多方因素,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吳某友、鄧某等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非法傾倒混合垃圾污染環境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沿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持續推進,城市建設產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于處置能力有限、處置費用高昂等原因,個別犯罪團伙將上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跨省(直轄市)轉移、傾倒至周邊縣市,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對于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可以從重處罰。本案中,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情形的吳某友、鄧某等人酌情從重處罰,將有力促進傳統建筑行業轉型升級,積極發展綠色清潔高效的新質生產力,充分體現了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堅定決心。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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