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4月25日消息,近日該院審理的全國首例認定游戲資訊網站提前泄露未公開版本游戲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判決生效。
來源 | 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 陳越 孫正一
因認為繽紛公司、多彩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原神》游戲新版本上線前,在其運營的網站及其他自媒體上披露、宣傳新版本更新內容,米哈游公司將上述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萬元。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繽紛公司、多彩公司侵害《原神》游戲元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賠償米哈游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該案系全國首例認定游戲資訊網站提前泄露未公開版本游戲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
案 情 簡 介
米哈游公司訴稱,其系《原神》游戲的開發、運營商,并享有該游戲元素的完整著作權,該游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商業價值。米哈游公司發現,繽紛公司、多彩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及其他自媒體上披露、宣傳新版本更新內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武器、怪物、地圖、劇情和活動任務等各類元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對上述元素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二被告作為游戲行業的經營者,故意獲取、披露、傳播他人尚未公開的新版本游戲內容,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繽紛公司辯稱,涉案網站僅是資訊共享平臺,米哈游公司主張的前述訊息僅系二被告對消息人士提供的訊息以及互聯網上的公開訊息進行編輯整理后發布的關于涉案游戲的資訊報道,二被告并非上述訊息的來源主體;前述訊息還起到了對《原神》游戲的宣傳推廣效果,有利于米哈游公司的游戲收入提升,且二被告未因該行為獲取任何利益,故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多彩公司未到庭參與訴訟。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游戲中的“白術”“迪盧克 殷紅終夜”“掣電樹”“獵人之徑”“樂園遺落之花”等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皮膚、怪物、武器、道具形象均以平面造型藝術形式體現個性化表達,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和獨創性,依法應受保護,二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及其他自媒體上對之進行發布的行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二被告在明知其所發布的文案內容均系涉案游戲未公開版本的游戲內容,仍然予以整理并長期、持續傳播,且冠之以“內鬼”“爆料”“曝光”等字樣,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戲熱度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判決二被告賠償米哈游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
宣判后,繽紛公司、多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本案再次確認了游戲中的角色形象可以單獨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同時肯定了游戲廠商可就未公開游戲內容享有競爭利益。認定游戲資訊網站泄露游戲未公開版本內容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結合該行為是否為權利人所禁止、行為人對其發布的內容系游戲未公開版本內容以及上述內容并非獲取自游戲官方的情況是否知悉、該行為對游戲原有生態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游戲新版本更新可以給游戲公司帶來可持續的經營收入,同時為玩家帶來更佳的游戲體驗,二被告的行為方式和手段不正當地利用了涉案游戲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僅擾亂了游戲廠商的宣發計劃,且可能使得尚處于開發過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戲內容提前披露,導致玩家對新版本游戲內容產生片面評價,影響涉案游戲的口碑和聲譽,進而損害游戲廠商的經營利益;而二被告卻能夠借此吸引用戶關注,獲取流量收益,建立起自身的競爭優勢,其行為難謂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
在游戲產品的推廣過程中,產品、用戶和媒體三者處于相輔相成的狀態,產品上架后用戶通過自身體感或者媒體報道反饋產品的優劣,廠商則根據各渠道反饋推動產品的更新迭代,繼而吸引更多用戶。在這一良性循環中,各方主體均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合法創新、誠信競爭,合力共促游戲產業和網絡生態的平穩健康發展。
(文中部分主體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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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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