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上午,烏蘭察布集寧區人民法院對馬某朝、郝某龍、賈某雪等10人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10名被告人十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10名被告人五年內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職業。
經法院審理查明,馬某朝、郝某龍、賈某雪等10人均系集寧區某精神康復醫院護士,因在該醫院治療的患者劉某不配合治療并大聲罵人,馬某朝對劉某強行約束時被劉某踢到胸部、腹部,馬某朝、李某即在病房內對劉某實施毆打,后馬某朝為泄憤,郝某龍、賈某雪等8人為替馬某朝“出頭”,9人將劉某拉至洗澡間再次對劉某實施圍毆,經鑒定,劉某身體損傷程度達三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馬某朝、郝某龍、賈某雪等10人先后2次對劉某實施毆打,致劉某構成輕傷,10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刑罰執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馬某朝、郝某龍、賈某雪等10人作為醫護人員,本應以治病救人為己任,卻對在醫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毆打,違反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對10名被告人適用職業禁止。
保護患者
不應該以“犧牲醫護”為代價
我們不能接受醫護“打人”,但我們更不能接受“把醫護當出氣筒”
10名護士被判刑,某種意義上,是個法律的警鐘。但這件事也再次提醒我們,醫生和護士不是防暴警察。
他們要面對的不只是病情,還有病人的辱罵、沖突、誤解,甚至人身威脅。在精神病房里,這種沖突是日常,是高頻事件。
但很遺憾,很多單位在強調“守紀律”的時候,恰恰忽略了一個更基本的事實:醫護不是情緒垃圾桶,不是隨時被動挨打還不能還手的工具人,更不能一味用“犧牲醫護”來換取醫療秩序。
作為醫務人員,我們當然要尊重規則,但同時也該爭取一個有底線、有保護、有托底機制的醫療環境。
精神科護士職業疲勞超標
如何應對保護?
精神病患者是一個特殊群體,大多無自知力,否認自己有病,不安心住院,甚至被強迫就診強迫住院。在各種精神癥狀的支配下,患者對醫護人員及周圍的環境充滿敵意。
因此,精神科護士不僅要隨時處理急危重癥的病人,還要防范病人自殺自傷、攻擊等危險事件的發生,易產生職業疲勞。過高的疲勞會增加護理不良事件的發生。
有研究表明,精神科護士職業疲勞程度位于中高水平。
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包括:
1.付出回報失衡。工作回報包括豐厚的薪酬、尊重和人文關懷等。護理管理者可通過優化薪酬分配制度,對護士進行職業規劃,提高其發展前景和社會地位,降低工作壓力等方式來改善精神科護士的付出-回報失衡現狀。
2.工作場所暴力事件頻發。因此,護理管理者應重視護士遭受工作場所暴力狀況,必要時設立相關委員會,統籌安排工作場所暴力防范措施及處置流程。
3.單位工作時長過長。工作時長的增加,將導致精神科護士注意力下降,容易引起不良事件的發生,對病人滿意度、護理質量、護士職業認同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結合精神科病房工作特點,管理者可加強護理隊伍建設,彈性排班,合理調整工作量和班次,確保護士獲取足夠休息時間,進而保證病人安全、促進精神科護士身心健康。
4.工作家庭沖突。導致工作和家庭沖突的主要因素有工作環境和精神科工作特點等。因此,護理管理者需要不斷進行領導力培養,同時改善精神科護士工作環境,以幫助其減少工作與家庭間的沖突。
護理管理者需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彈性排班,科學安排工作量。提高自身的領導力,改善護士工作環境,以降低精神科護士職業疲勞水平,提升職業認同感,促進身心健康,提升護理工作質量。
參考文獻
[1]侯海月,栗文娟,李春蘭,等.精神科護士職業疲勞現狀及其影響因素研究[J].全科護理,2024,22(23):4509-4512.
撰文 | 梅斯醫學
編輯 | 阿拉斯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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