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官員枉法,冤屈無法得到申訴,百姓就會求助于神靈。那么,陰司是否就是一方凈土,能夠體現真正的法律公正性?從當時的文學作品中可知,當時人對陰司的司法公正性同樣提出了質疑。
——編者按陰司訴訟:重建法律公正的有力途徑?
文 | 陳寶良
明初人瞿佑所作文言小說《剪燈新話》中《令狐生冥夢錄》一則,記載了一位剛直之士令狐譔至陰司打官司的故事。
小說記道,令狐譔生平不信神靈,傲誕自得。凡是有人談及鬼神變化、幽冥果報之事,他就大言加以駁斥。
他有一位近鄰烏老,家資巨富,尚貪求不止,而且“敢為不義,兇惡著聞”。
一天,烏老病卒,死后三日再次蘇醒。有人問他死而復生的原因,烏老則說:“吾歿之后,家人廣為佛事,多焚楮幣,冥官喜之,因是得還。”
令狐譔聽說之后,尤感不平,感嘆道:“始吾謂世間貪官污吏受財曲法,富者納賄而得全,貧者無貲而抵罪,豈意冥府乃更甚焉!”
于是憤而作詩一首,道:“一陌金錢便返魂,公私隨處可通門!鬼神有德開生路,日月無光照覆盆。貧者何緣蒙佛力?富家容易受天恩。早知善惡都無報,多積黃金遺子孫!”
詩成之后的當天晚上,令狐譔在夢中被勾攝到陰司,后遭逼供。陰司據以為罪證者,即為令狐譔所撰詩作中“一陌金錢便返魂,公私隨處可通門”一句。
為此,令狐譔作了供辯。在辯狀中,令狐譔本來相信,“地府深而十殿是列,立銼燒舂磨之獄,具輪回報應之科,使為善者勸而益勤,為惡者懲而知戒,可謂法之至密,道之至公”。
換言之,地府之說的存在,理應改變“以強凌弱,恃富欺貧”的社會現實,使“上不孝于君親,下不睦于宗黨”,以及“貪財悖義,見利忘恩”之徒,在陰曹地府得到應有的懲罰。而事實并非如此,即地府“威令所行,既前瞻而后仰;聰明所及,反小察而大遺。貧者入獄而受殃,富者轉而免罪。惟取傷弓之鳥,每漏吞舟之魚”。地府號稱公正,其賞罰之條,不宜如是
。正因為此,令狐譔才大膽提出質疑。地府中的明法王覽畢令狐譔的辯狀,批道:“令狐譔持令頗正,難以罪加,秉志不回,非可威屈。今觀所陳,實為有理,可特放還,以彰遺直。”仍下令復追烏老,置之于獄。這則故事大抵反映了下面一個事實,即地府中同樣存在不公正。
盡管如此,明清時期的民間百姓還是相信,地府可以為他們的冤屈主持公道,所以才有大量陰司官司的事例出現。這種事例,同樣在史料中可以得到印證。如明末的法律文書顯示,原籍江西的醫人蕭德魁,住在廣東已經多年,并與王遡琴為鄰居。德魁家中有一使婢育英,因被遡琴挑逗而與之產生奸情。為此,蕭德魁氣憤不過,自認是“異鄉孤蹤,難與地方人角”,于是就選擇了“不聲之官而訴之神”,采用在城隍廟貼黃紙的方法,希望能得到神的公正待遇。這應該說是一種“情亦窘矣”的無奈之舉,但也反映了民間百姓對神靈的崇奉。
清朝人李西橋在為明代無名氏所撰小說《包青天奇案》所作之序中,就包公判案進入公案小說的原因作了相當詳細的分析。
首先,他強調了聽訟之難。他說:“明鏡當空,物無不照,片言可折獄也。然理雖一致,事有萬變,聽訟者于情偽百出之際,而欲明察秋毫,難矣。”
其次,正因為聽訟或者說判案如此之難,所以才出現了包公這樣的人物,甚至進入民間的傳說或小說之中,以至千古之下,對包公其人聞風敬畏,遇到無頭沒影之案,即說“非包爺不能決”!進而言之,民間將包公說成是“閻羅主”,所以京城有“關節不到,有閻羅老包”之說。
第三,清朝人明白地知道,所謂陰司,根本就是子虛烏有之事。那么,為何民間將包公稱為閻羅王?正是因為包公剛毅無私,所以民間才以“神明況之”。李西橋進一步提出:“夫人能如包公之公,則亦必能如包公之明;倘不存一毫正直之氣節,左瞻右顧,私意在胸中,明安在哉!”可見,還是公則明的道理。
至于陰司訴訟,按照民間的傳說,其審理訴訟的程序也有一個等級層次,一般是先向當地的“社公”控訴。若是社公無法解決,則必須上訴到東岳行宮。小說《二刻拍案驚奇》為我們詳細提供了這方面的證據。小說卷16記載了下面這樣一件因為經濟糾紛而引發的訴訟案件。
案件的原告方叫陳祈,是一個狠心不守分之人。被告方是一位富民,叫毛烈,平日貪奸不義,一味欺心,設謀詐害。兩人一向交好。兩人之交惡乃至訴諸公堂主要源于經濟糾紛。原來陳祈家較為富裕,尚有三個兄弟。他害怕將來財產四人平分,就起了貪心,打算多占家產。為此,他就與毛烈商量。毛烈于是替他出主意,讓他將好的田產暫且出典給他,就可以避免將來被均分。為此,兩人就立下了文書,并請人做中間人,將田立券典給毛烈。考慮到這些田產將來都要取贖,所以典錢只收三分之一。
陳祈在將家產分割以后,就拿出贖田的銀價,前來向毛烈取贖。拿出贖銀后,毛烈借故原券不在,再過幾日交還給陳祈。陳祈要求毛烈給一份收據,但毛烈還是百般搪塞。因為兩人平日交好,陳祈就有點托大,不再要求收據。
過了兩日,毛烈不再承認有典田之事。為此,陳祈將毛烈告到知縣衙門。因知縣得了毛烈的好處,且陳祈又拿不出典田的原始證據,于是被判敗訴,甚至還被說“圖賴人”。陳祈在受了冤枉之后,沒處“叫撞天屈”,心中氣憤,只好宰了一頭豬、一只雞,買了一對魚、一壺酒,將這些東西拿到社公祠中,跪在社神前,直訴自己冤屈,相信天理昭彰,神目如電,替自己伸冤,在三日內給毛烈一個報應。到了家里,晚上得一夢,夢見社神對他說:“日間所訴,我雖曉得明白,做不得主。你可到東岳行宮訴告,自然得理。”
次日,陳祈寫了一張黃紙,捧了一對燭、一股香,徑往東岳行宮。陳祈一步一拜,拜上殿去,將心中之事,是長是短,按照在社神前時一樣表白了一遍。到了晚上,陳祈又到了東岳行宮,再次訴告。
本來世間的一件經濟訴訟案件,于是也就變成了陰間訴訟。其結局則是毛烈因為犯了欺心之事,被索命而死,而陳祈也死去七晝夜,去陰司走了一遭后,回還人間。但陳祈因起先就已“欺心”,所以被罰“陽間受報”,得了心痛之病,不得不將原先欺瞞的家產再分給三個兄弟,最后此病隨身,終不脫體,結果還是將家產消耗殆盡。
小說的編者不厭其煩地渲染這一則故事,其目的無非說明詐欺之財不是很好受用的。“陰世比陽世間公道,使不得奸詐,分毫不差池”。毛、陳兩人的顯報,就是最好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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