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舉證完畢,現在圍繞
物業交接義務與費用歸屬展開辯論!”
隨著法槌敲響,
一場涉及三任物業公司、
標的近百萬的連環交接糾紛案,
在某小區拉開巡回審理帷幕。
為促進物業糾紛源頭化解,4月23日,宿豫法院將法庭“搬”進小區。這場生動的司法實踐,不僅厘清物業交接法律責任,更為全體業主上了一堂法治公開課。
連環糾紛
三任物業的“糊涂賬”
案件始于小區更換物業公司的特殊背景——
第一任物業公司
第一任物業公司系開發商委托,該物業公司中途撤離時,擅自帶走34萬余元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第二任物業公司
社區在特殊時期緊急委托了第二任物業公司,第二任物業公司同樣在未交接的情況下,帶走44萬余元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現任物業公司
現任物業公司追討無果后起訴第二任物業公司,而第二任物業公司又將第一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形成“連環訴訟”局面。
庭審現場
法律準繩厘清權責邊界
宿豫法院民二庭承辦法官路景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庭審,充分聽取雙方的觀點和訴求,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根據案件事實,歸納兩大爭議焦點:其一,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移交公共收益?其二,交接不清是否構成拒絕返還費用的正當理由?原告方出示業主委員會授權文件、繳費憑證等證據,請求返還費用。被告提出前任物業公司未交接清楚等抗辯理由。
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審理程序,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雙方進行現場釋法:“交接瑕疵不構成侵占費用的合法依據,各方應通過法律途徑追償,而非重復侵權。”
以案釋法
物業交接的“法律紅線”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結合案例就地開展“面對面”普法宣傳活動。“小區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擅自截留構成侵權。交接時應遵循‘賬目清、資料全、設施完’原則,任何一方不能以未完成交接為由侵占資金。”承辦法官以案釋法,厘清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和法定義務,督促物業主動承擔管理職責、自覺履行合同義務,不斷改進提升服務水平。結合當下熱點問題,向現場業主講解物業糾紛典型案例,提醒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監督合同履行、參與交接驗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對相關權利要保留證據、及時主張權益,引導雙方攜手構建和諧美麗的小區環境。
此次巡回審判吸引了小區業主旁聽,業主結合生活工作實際,積極提問咨詢,并表示:“第一次知道物業費要這樣交接,以后換物業心里有底了!”業主委員會主任感慨道:“通過真實案例普法,比僅僅發宣傳冊管用多了!”
巡回審判不僅推動了案件審理,
更在小區播撒法治“種子”,
助力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
基層治理新格局。
宿豫法院將持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延伸審判職能,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糾紛多發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巡回審判、普法宣傳等活動,達到“審理一案、化解一片、治理一域”的法律效果,促進基層社會治理提升。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本條明確了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的退出、移交、配合、告知義務,并明確了違反上述義務的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為做好新舊物業銜接期間的服務,解決現實中的交接亂象,切實保障業主合法權益,本條明確了接管前原物業服務人的繼續處理義務及請求支付相應物業費的權利。
來源:宿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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