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男子為了追求心儀的少婦花了21萬,被拒絕后要求女方還錢,法院判決:不用還,男子直呼:虧大了,當初不應該打腫臉充胖子,人財兩空!
(案例來源: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湖南長沙市民張先生,因為跟李小姐有生意上的來往,因此兩個人比較熟悉了,在交往中,張先生逐漸喜歡上了長相漂亮、氣質端莊的李小姐,想要追求她。
張先生深知:追女人就是要舍得下本,不僅要甜言蜜語,還要提供情緒價值,更重要是出手闊綽大方,這樣女人才會喜歡,于是張先生對李小姐慷慨大方。
聽說李小姐手頭有些緊,資金周轉不過來,張先生覺得表現的機會來了,他豪爽地借給李小姐10萬塊錢,并且不要她寫借條,這番操作讓李小姐對他好感頓生,兩人在一起聊天交往的機會更多了。
張先生趁熱打鐵,繼續用金錢和禮物追求李小姐,他不僅給李小姐買了多個名牌包包,而且經常請她到高級餐廳吃飯,這些高檔名牌包包動輒幾萬塊錢一個,加上金銀首飾等禮物,大約11萬元左右。
傻子都看得出這是張先生想要追求李小姐,聰明的生意人李小姐當然也知道,但是女人都是有虛榮心的,覺得有人追求當然是好事,盡管張先生不是李小姐喜歡的類型,但是李小姐也安然地享受著這一切。
后來看到張先生越來越投入,李小姐覺得不能再這樣下去了,于是就打算歸還借款以及貴重禮物。但是張先生覺得兩個人是有希望的,只要持之以恒堅持追下去。
于是他豪爽地表示不用還了,這10萬塊錢和價值11萬的禮物,是自己心甘情愿借給她的,為了讓李小姐沒有思想負擔,他還特意寫了一份《贈與協議》,表示自己是心甘情愿贈送金錢和禮物給對方,他和李小姐沒有任何經濟上的糾紛。
既然張先生如此豪爽大氣,而且還簽了贈予協議,李小姐也就笑納了,但是她始終覺得張先生不是自己喜歡的類型,所以最后沒有接受張先生的追求。
花了21萬巨款,佳人還沒追到手,這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張先生很后悔在她身上花了那么多錢,于是張先生讓李小姐返還21萬元,但是李小姐不答應,她說:是你自己不要我還的,這是自愿贈予,而且你還簽了協議,怎么能出爾反爾不守信用呢?送出去的東西豈有要回來的道理,再說我又沒強迫你送。
張先生越想越氣,于是一怒之下將李小姐告上法庭,一審芙蓉區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全部訴求,張先生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張先生簽署了贈予協議后,能否以“追求未果”為由撤銷贈與呢?就是說男方能不能反悔,要求女方歸還財物?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是財產權利的無償轉移,撤銷贈與僅限于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給受贈人之前。
也就是說,如果張先生這21萬還沒給到李小姐,只是口頭承諾要給她錢、給她買名牌包包等禮物,那么張先生隨時可以反悔改變主意。
可是他在追求李小姐的時候,很快就將錢財給到了李小姐,并且豪爽地簽署了贈與協議,明確表示是心甘情愿贈送給她的,沒有其它附加條件,白紙黑字,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張先生應該預知無條件贈與的后果,應當對其贈與行為所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確的認知。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有網友說:既然舍不得錢,就不要充大款,這下腸子都悔青了吧?男的是打腫臉充胖子,死要面子活受罪,人家女的已經主動要求歸還錢物,是你自己以書面形式確定不要的,法院判得正確。
也有人說:這女子不怎么地道,男的送錢送物,一開始就是奔著目的而來,都是成年人還用裝嗎?你們無親無故,憑什么送你21萬財物?
還有人說:女方欲擒故縱,充分利用他對自己的好,既然不喜歡就不該一而再、再而三收他貴重禮物、節日紅包,借的十萬最起碼應該還,不然心里也不安呀,男子也傻,應該早看出來女子一點不喜歡自己,光砸錢沒用!
不管怎樣,人還是要憑良心做事,一碼歸一碼,如果一些大是大非的問題處理不好,就有可能出大事。出了大事可不是金錢能挽回的,貪小便宜吃大虧。
不想跟別人戀愛,從保護自己角度著想,當初就應該拒絕別人贈送禮物,不然會給男方產生誤解也容易出現極端行為。如果遇到性格次了極端的男性,那就比較危險了。
其實雙方都有過錯。張先生太固執、太沖動,本來李女士不喜歡他,他還自愿借錢送禮物。而李女士既然不喜歡對方,就應該明確告知對方,而不是收下禮物,讓對方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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