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澎湃新聞報道,河北一男子劉某六年內起訴三次離婚法院仍不判離,而自己妻子不知從何處弄來的假結婚證竟也被法院認定有效,民政局內結婚檔案自己的簽名已被認定非本人簽名,法院仍然不判離婚,妻子舉報自己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法院仍然認為她們夫妻感情未破裂……離婚難的折磨在這名男子身上體現的淋漓盡致,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開世人之眼界!
從天而降的結婚證
河北男子劉某稱,2002年尚在上大二的自己因為父親去世不得已輟學回家接手了父親的工廠,從而和工廠女工張某戀愛,2003年2月,劉某感覺雙方不合適,于是提出分手,可是張某稱自己當時自己懷孕,并表示不管劉某娶不娶自己,自己都會把孩子生下來,于是劉某不再提分手,和張某繼續同居。
2016年因公司擴大規模需要從銀行貸款,銀行需要提供公司法人代表的結婚證,張某不知從何處弄來一個衡水涇縣民政部門核發的結婚證復印件給了劉某,并告訴劉某原件找不到了。
可是劉某發現那張結婚證上自己的身份證號并不是自己的,出生日期和戶籍所在地都與自己信息不符,自己是1981年出生,而結婚證上的“劉某”卻是1979年出生。
劉某提出疑問后張某說沒關系,都和民政局打好招呼了,因為著急辦貸款,所以劉某就向核發“結婚證”的民政局提出補領結婚證,沒想到卻真的領出來了。
劉某被張某舉報坐牢,服刑期間張某懷孕并大額轉賬
2019年劉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可是還沒等法院開庭,2020年10月劉某因被人舉報偽造國家證件、印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后劉某提起上訴但是被濰坊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9月劉某被批準假釋。
出獄后的劉某得知,在其坐牢的11月后,張某竟然懷孕并有流產記錄,而且在其坐牢期間張某多次向母親大額轉賬一千多萬,涉嫌轉移財產。
更為離奇的是2022年8月3日,法院對劉某的第一次離婚訴訟進行了判決,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駁回了劉某的離婚訴求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劉某稱當時正在監獄服刑的自己全然不知,未接到任何通知。
判決書牽出假結婚證被認定有效
2022年8月的判決書雖然劉某的離婚訴求被駁回,但是他發現判決書中認定的她們的結婚時間竟是2002年為了辦貸款妻子弄來的假結婚證里的日期。
當劉某趕到結婚證核發地民政局調閱檔案時發現檔案館里竟然有一份完整的結婚證申領檔案,但是材料里所有自己的簽名都是偽造的。
包括里面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里自己的身份證號也是錯誤的。
在掌握到這些足以證明兩人結婚證是用非法手段得來的證據后劉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可是2023年12月25日濰坊某法院再次認定雙方感情基礎較好,不予離婚。
再次提交證據證明女方舉報劉某重婚罪、偽造國家證件、印章罪,劉某在劉帥服刑期間出軌、懷孕,轉賬公司財產等,再次申請判決離婚。
2024年4月26日,法院仍然駁回訴求,維持原判。原因是劉某所提交的張某在其服刑期間出軌、懷孕、流產,轉賬公司財產,夫妻感情破裂等情節張某均不認可,故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夫妻感情基礎較好,維持原判,不予離婚!
2025年2月,劉某報警稱張某偽造其身份證、戶口本、簽名、結婚證等。經當地公安機關鑒定,2002年劉某結婚證檔案中的簽名確實不是劉某本人簽名,但是因當時經手此事的民政局局長已經去世,因無法查證相關事實,故不予立案。
劉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截止目前仍然沒有進展。
題外話:
有證據證明結婚證是非法手段獲取,有證據證明妻子舉報丈夫致丈夫遭受牢獄之災,有證據證實妻子在丈夫服刑期間出軌、懷孕、流產,有證據證明妻子藏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是就一女方不認可感情已破裂,法院就不支持男方的離婚訴求,到底什么證據才能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呢?雖然老話講:“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可是女的已經把男人送進高墻大院之內了,這樣的婚還有什么存在的意義?難道真如網友所懷疑:只是為了數據好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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