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通報福建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 | 福建高院
4月25日,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通報福建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福建高院副院長吳麗雪介紹福建法院202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并為三位技術調查官代表頒發聘書。福建高院民三庭庭長陳國雄介紹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相關情況。
全省法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率、審限延長率、審限內結案率、平均結案時間等16個審判指標持續優化,審判質效進一步提升。2024年,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5,299件,審結25,512件,同比分別上升9.71%、16.20%。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23,677件,審結23,879件,同比分別上升13.20%、20.70%。新收專利案件3,371件,同比上升34.04%;商標案件9,606件,同比上升0.82%;著作權案件9,717件,同比上升21.84%;技術合同案件241件,同比上升10.05%;競爭類案件374件,同比上升25.08%;其他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368件,同比下降3.66%。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二審案件1,033件,審結1,008件,同比分別下降30.25%、33.16%。
新收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4件,審結5件,新收同比下降42.86%,新收知識產權行政二審案件0件,審結2件。
新收侵犯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329件,審結344件,同比下降9.37%、8.27%。其中,新收侵犯注冊商標類刑事案件320件,審結334件,同比下降10.36%、7.73%;新收侵犯著作權類刑事案件8件,審結8件,同比上升100%、33.33%;新收其他刑事案件1件,審結2件,同比下降50%、71.43%。新收知識產權刑事二審案件58件,審結64件,同比下降23.68%、14.67%。
新收涉外案件332件,同比下降22.25%,審結383件,同比下降11.14%;新收涉港澳臺案件 66件,同比上升106.25%,審結68件,同比上升88.89%,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占比較大。省法院審理的福某公司訴福某斯公司等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打擊隱蔽侵權鏈條,平等保護國外權利人權益。泉州中院審理的“費列羅”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促成雙方在外地法院的關聯案件一攬子化解。平潭法院在涉以色列“GOTUKOLA”品牌糾紛中,發出實驗區首份證據保全裁定,聯合平潭海關在跨境電商物流園查扣侵權商品,防止假冒偽劣產品流入國內市場。
準確把握司法政策,確保司法保護與科技創新程度相協調。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推動加快構建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厚植新質創新培育土壤。
(一)嚴格依法保護新質創新。強化對創新程度高、對技術革新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原始創新的司法保護力度,發揮技術類案件集中管轄優勢,準確把握司法政策,確保司法保護與科技創新程度相協調。省法院審理的寧德時某公司訴中創某航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東莞新某源公司訴無錫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等案,確定與專利價值及其貢獻率相適應的損害賠償額,嚴格依法保護創新。廈門中院審理的玉某公司被訴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創新調查令使用方式,促成糾紛快速化解,帶動國內20多件關聯訴訟主動撤訴,保障國內某知名品牌攝像頭代工產業鏈穩定發展。
(二)慎重處理數據權益糾紛。加強涉數據糾紛案件審理研判,為福建數字化轉型升級,做優做強做大數字經濟,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妥善審結涉算力設備采購、算法歧視糾紛案,以及涉“小紅書”“百度”“美圖”“有色金屬網”“百度在線問答”等平臺數據權益案。“有色金屬網”案探索厘清AI產業數據權益保護邊界;“美圖”案認定購買平臺算法導致侵權損害擴大的后果由購買者承擔;涉“百度在線問答”平臺不正當競爭案認定利用技術手段不當攫取平臺數據資源,屬于惡意“寄生”他人合法商業模式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聚焦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立足司法職能,依法維護涉網絡、數據、平臺企業等公平競爭秩序。省法院審結的三某利公司與陽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委托人委托平臺推廣人制作的達人秀、種草秀視頻構成不正當競爭,委托人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省法院審結的涉知識產權海關備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準確平衡權利人和涉外定牌加工出口商權益。明確反壟斷司法適用標準,完善壟斷協議規制裁判規則。福州中院審理的不服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認定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承包協議,自然人以企業名義實施橫向協議壟斷,企業因疏于監管應承擔壟斷法律責任。依法妥善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福州中院審理的“小樣”酸Q糖廣告語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摹仿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廣告語,誤導消費者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廈門中院審結的“牡蠣三倍體”不正當競爭糾紛,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保護特定海洋水產動物新品種的審查標準,通過裁判引導國內水產行業公平競爭。
(四)強化商業秘密保護力度。深化省法院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出臺的《福建省商業秘密保護協作機制》,共同遏制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依法處理科技人員“跳槽”引發的糾紛案件,妥善處理商業秘密保護與科技人員合理流動關系,平衡好保護商業秘密與科技人員就業創業合法權益。福州中院審理的新某陸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罪案,通過判決震懾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的假冒犯罪行為。鼓樓法院審理的侵犯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案,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萬元。廈門兩級法院積極參與商業秘密保護圓桌論壇,湖里法院拍攝保護商業秘密視頻短片,海滄法院深化與區市監局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銜接機制,制定商業秘密保護風險提示單。
(五)護航特色產業創新發展。強化種業、茶產業等的司法保護。省法院到省農業科學院、瑯岐種業創新基地等調研,找準司法服務保障種業創新發展切入點。廈門法院受理涉“夏日七心”茶花、“敦代爾”紅掌、“欽蜜9號”百香果等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余件,邀請農業部門觀摩庭審,健全涉種子保護溝通協調機制,推動構建多元立體的種質資源綜合法律保護體系;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涉種子違法犯罪行為,穩妥審結涉廈、漳、泉、莆四地10余個種植基地的假冒偽劣胡蘿卜種子刑事案件。助力茶產業品牌建設,嚴懲涉茶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南平延平法院審理的福建品某香公司與羅某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依法認定“刮碼銷售”行為破壞商品防偽功能,影響溯源及質量監控,損害注冊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動品牌強省戰略進一步深入實施,加強傳統品牌、老字號司法保護,助推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強化非物質文化、傳統文化保護,平衡私權公益,助力品牌經濟蓬勃發展、文化產業創新發展。
(一)平衡權利保護私權公益。強調嚴格保護,亦要謹防權利不當行使,準確把握私權保護與公益保護,既旗幟鮮明加大保護力度、充分保護權利,又嚴格遏制權利濫用行為。廈門中院審結的涉“石滬”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明確根據閩臺歷史文獻創作作品的主題、整體線索脈絡,不能為個人所壟斷和獨占,有效保護涉閩臺傳統文化。泉州中院審結的“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侵權糾紛案,認定權利人將與泉州城市特色緊密相關、描述泉州多元文化形象、具有泉州標志性記憶的“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化公共資源搶注為商標并提起訴訟意圖牟利,構成濫用知識產權,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向日葵》作品權屬、侵權糾紛案,認定公有領域素材創作作品的獨創性應達到實質性改變,涉案浮雕作品造型與梵高《向日葵》基本一致,不具有獨創性。
(二)維護商標注冊使用秩序。根據商標權保護地域性原則,堅決打擊惡意使用與他人權利商標近似標識的侵權行為,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商標注冊、使用良性市場秩序。福州中院審結的侵害“喜茶HEYTEA”商標權糾紛案,認定商標權具有嚴格地域屬性,超過商標授權地域范圍的不受保護,獲得香港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不能成為侵害內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免責抗辯事由。嚴格依法規范商標授權使用行為,泉州中院審結的“卡帝樂鱷魚/CARTELO”商標侵權案,認為南某公司作為商標授權人,與相關被授權人約定對使用授權商標的商品進行審核備案,對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權利應承擔較高審查義務,應認定已實際參與涉案商品生產。
(三)優化品牌發展法治環境。加快培育享譽全球知名品牌,依法嚴懲商標攀附、仿冒搭車行為。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濰柴動力”“云南白藥”“瀘州老窖”“小糊涂仙”“龍頭魚丸”“陳泰昌”等老字號糾紛。廈門思明法院與協同單位簽署聯動協作備忘錄,聯合整治規范假冒、不規范使用老字號品牌商家。強化對“范思哲”“迪奧”“BELLE”“金士頓”“鴻星爾克”“西湖龍井”“乳山牡蠣”“德高”等知名商標攀附行為的規制。省法院審結的德某公司訴幫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各侵權行為人共同侵權意思聯絡明顯,通過各自分工合作,形成侵權團體并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結合該案系源頭侵權,依法從高確定并全額支持300萬元賠償金額。
(四)嚴格規范馳名商標認定。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健全馳名商標認定規則。省法院審結的“七度空間”商標侵權案依法認定“七度空間”為馳名商標并給予全省首例同類保護,通過創新方式強化馳名商標權利保護范圍,打擊搭便車蹭品牌行為,亦為馳名商標混淆和淡化并存的梯級保護提供有益借鑒。印某公司與井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明確可結合實景類演出項目商標在旅游消費群體中的市場影響力和聲譽,按照馳名商標“因需認定、被動認定、個案認定”原則,對“印象大紅袍”商標依法認定為馳名商標。恒某公司與恒某麗晶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認定若被訴侵權標識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顯著差異,且不足以證明可能導致混淆、誤認的,不應無限擴大馳名商標保護范圍。
(五)完善版權侵權認定規則。完善與互聯網技術密切相關的網絡游戲、動漫、在線直播等新型權利客體司法保護規則,妥善運用著作權權利兜底規定、獨創性裁量性標準,準確界定著作權權屬及權利內容。金某公司訴折某公司等著作權糾紛案,積極探索數字藏品交易、虛擬財產權屬認定,認定NFT數字作品系基于區塊鏈技術產生的特殊形式作品,核心價值仍是作品具有的獨創性內容,可適用著作權法關于“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予以規制。《星之卡比》動漫形象著作權權屬、侵權案,明確“二次創作”形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主播帶貨視頻圖像著作權侵權案,認定主播帶貨視頻圖像屬于具有獨創性的攝影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福州鼓樓法院審結的套用版號侵犯著作權罪案,認定不改變游戲機制和核心算法,冒用合規版號發布銷售游戲牟利,對侵害他人著作權具有主觀故意,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始終堅持深化改革,抓實公正與效率,以改革創新思維和辦法解決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提高治理效能。
(一)健全完善審判機制制度。根據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等實際情況,向最高院層報福州、泉州、漳州地區關于增設、調整審理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報告。加強與行政職能部門協同配合,深化“三合一”審判改革,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協同保護合力,實現司法理念、辦案規則的協同、融合。深化技術調查官制度,省法院印發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參與訴訟規則,成立技術調查官庫,福州中院增選25名專家;2024年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200余件次,顯著縮短審理周期、降低訴訟成本。深化審判資源整合,泉州中院研發“知源”全域數字治理平臺,建立規模化訴訟案件識別和預警機制,構建全流程在線智能審判體系,致力打造知識產權領域數字治理、法治治理、協同治理典范。
(二)強化協同保護激發動能。全省法院積極加強與行政機關協同保護,簽署協同保護合作協議,成效顯著。省法院與省知識產權局簽署技術調查官合作協議,建立技術調查合作、信息交流共享和業務研討交流三項合作機制。福州中院與市監局簽署共享協作備忘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向市監局移送失信人員的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廈門中院重點參與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指標在全省營商環境考評中持續排名全省第一,升級全國首創的知識產權司法協同中心,協同工作經驗在2024年7月獲國家發改委在全國推廣。泉州中院與潮州中院、景德鎮中院共同簽署《地理標志(陶瓷)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知識產權跨域司法保護協作協議》,三地法院跨域司法協同機制入選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創新舉措。
(三)落細做實質效提升舉措。通過推行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完善要素式審判、類型化快審、獨任制審判、小額訴訟等機制,提升權利救濟的時效性。廈門中院采取集中開庭、“先行判決+訴中調解”等方式,提升案件審理效率,涉水暖配件、鞋服類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時間縮短至40天以內;廈門法院依托全流程無紙化辦案試點改革,推動兩級法院全鏈條縮短解紛周期,3日內處理管轄異議上訴;思明法院、海滄法院出臺小額訴訟工作指引,思明法院信網權案件以小額程序結案368件;“奶撕”品牌系列案,引導集約訴訟、溯源維權,促成源頭生產商主動停止侵權,實質化解糾紛。
(四)提升多元解紛機制效能。福州鼓樓法院與省貿促會、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四城區市場監管局分別簽訂共建訴非聯動機制合作框架協議,推行“示范性裁判+聯調聯處”解紛模式,27名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108件,收案同比下降9.6%。湖里法院圍繞“共享服務”打造6項協同工作機制,探索“先調后訴、調認協同”多元解紛模式。洛江法院依托政協委員知識產權調解室和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特約調解組織開展審前調解,實質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南安法院依托法商e動、微法院等在線平臺,著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全過程調解。多地法院探索建立“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機制,成效顯著。連城法院創新聯合審理、聯動修復、聯席解紛“三聯”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獲評全國新時代“楓橋經驗”優秀案例。
(五)推動裁判標準協調統一。全面落實“四類案件”監督和院庭長閱核制度,充分發揮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院庭長、審委會制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規則庫”“省法院閩法同判”等平臺,促進裁判尺度統一。省法院下發案件發改分析報告,總結提煉裁判規則,推動賠償數額、合法來源、三無產品等裁判標準統一,提供更明確價值導向、行為指引。省法院發揮“統”的作用,制定問題解答規范專利民事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法律適用。樹立批量維權正確導向,嚴格規制“一事兩訴”“拆分案件”,加強轄區范圍批量維權訴訟統籌協調,力求實現權利損失與獲賠金額的平衡。
善于總結司法保護經驗,積極提出治理舉措,深化對接創新主體需求,主動服務對外開放大局,做強司法品牌建設,發出司法保護強音。
(一)發送司法建議強化治理。福州中院向市監局發出司法建議,對轄區內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規范,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鼓樓法院向臺江市監局發出司法建議,以法治方式遏制實體店鋪銷售假冒奢侈品牌行為。泉州中院向市監局、市文旅局發出司法建議,加強世遺文化規范、管理、利用,預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推動成立泉州市文旅產業知識產權工作專班,指導適格主體申請涉公共文化資源商標、專利,獲評“2024年度福建法院優秀司法建議”。三明中院、明溪法院向三明市監局、永安市監局發送司法建議,完善集群企業注冊登記、監督指導與管理。
(二)積極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加強與產學研用各領域溝通交流,及時掌握、有效回應各類創新主體司法需求,實現司法保護與創新實踐同頻共振。省法院深入寧德時代公司、寧德新能源公司、九牧集團、安踏集團等企業調研,并邀請省人大代表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主題視察活動,傾聽企業訴求,及時助企紓困解難。福州中院推出17條舉措,服務保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在福州市軟件園、中國東南大數據產業園等地設立法官聯絡工作室,做好司法延伸服務。廈門中院建立“閩西南創新企業法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盟”,搭建法院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交流平臺。泉州中院建立一站式“聽訴求、答疑惑、解糾紛”機制,提供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龍巖中院深入企業開展專題調研、風險提示,加強“靶向式”司法供給。
(三)服務保障高效對外開放。積極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促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應邀參加“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網絡研討,省法院承辦海上絲綢之路(泉州)司法合作國際論壇,圍繞涉外知識產權審判等開展交流。密切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的合作,積極調處涉跨國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拓寬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渠道。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向WIPO上海中心委托委派調解案件25件,調解成功8件。廈門湖里法院深化“海絲跨境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建設,將園區近250家跨境電商企業全部納入輻射范圍,為企業提供跨境電商知識產權風險預判、國外法律及商業規范政策咨詢等服務,發出全市首份支持行為保全裁定書,及時阻止侵權產品出口,維護企業海外合法權益。
(四)奏響保護強音正向賦能。深耕知識產權審判案例“富礦”,傳播司法好聲音,應邀在“金雞電影論壇·知識產權保護論壇”發言,為促進文娛事業健康發展建言獻策。持續打造優質司法保護品牌,全省法院多個案例分別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中國法院年度案例”“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福建法院參考案例”“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廈門兩級法院聯動開展“小編看知產審判創新”抖音直播等系列活動,湖里法院與市委黨校共建全省首個“廈門市領導干部涉自貿法治教研實踐中心”。德化法院根據真實案例改編拍攝微電影《守·藝人》,獲《學習強國》刊載。新華社、央視總臺《今日說法》、福建電視臺等對泉州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成效進行專題報道。龍巖法院改編、拍攝的微電影《價值連城》獲第37屆中國電影金雞獎優秀知識產權保護電影短片推介,涉臺司法工作宣傳片《親心茶緣》,獲“法融兩岸”涉臺司法系列視頻展播活動三等獎。建甌法院拍攝涉臺司法服務宣傳片《竹碧茶香》,講述積極探索涉臺案件“法理情”三融通工作法。
案例一
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承包協議,當該自然人以企業名義實施橫向協議壟斷行為時,企業仍應因疏于履行監管責任而承擔壟斷法律責任——某瀝青公司與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壟斷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15年12月始,某瀝青公司與建陽區另外六家混凝土公司,成立建陽區商砼自律小組,并形成會議制度、自律小組章程等組織架構,同時對各成員的市場占比等做明確劃分。此后七家公司多次開會形成會議紀要,實際實施了制定價格、指定供貨、懲罰制約等操控建陽區混凝土市場的行為。2018年8月,張某、蔡某等人因涉刑事案件,被訴壟斷行為停止。與張某、蔡某等人有關的刑事判決書查明:2015年5月,張某以幫某瀝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蘇某還債及保護資產為由,以租金抵扣債務及定期繳納承包金等方式,由張某、蔡某等人實際承包經營某瀝青公司,承包人取得公司生產線、設備等硬件設施使用權后,以某瀝青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混凝土生產、銷售業務。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間,張某通過經營某瀝青公司盈利33497221元,代蘇某償還欠款16325120元。2019年,因南平市公安機關掃黑辦移送案件線索,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后成立專案組,在查證某瀝青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行為后,對其處以2018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四的罰款處罰。某瀝青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
福州中院一審認為,某瀝青公司與另六家具有競爭關系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聯合成立商砼自律小組,各成員單位通過會議紀要形式,達成了固定建陽區混凝土單價的合意,還根據約定好的市場占比分割銷售對象,對于不遵守會議內容的小組成員采取了毆打威脅、強行鎖機、罰款等非法手段來保證會議決策的執行。根據某瀝青公司同期簽訂的商品砼銷售合同及供貨情況,及張某、蔡某等人刑事階段的筆錄足可證實某瀝青公司的實際交易價格變動情況與同期會議紀要固定的價格區間相吻合;協同意見期間,某瀝青公司基本按照會議決策所確定的供應單位和配額生產交易,即使對個別交易對象進行調整或再分配,亦是經由某瀝青公司與其他各家混凝土公司商定協同一致的結果。根據2008年施行的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認定某瀝青公司與其他小組成員之間達成了橫向壟斷協議。張某、蔡某等人承包某瀝青公司后,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的民事行為應視為公司行為,某瀝青公司多次在自律章程、會議紀要等文件中加蓋公章,對參與壟斷協議有積極意思表示;從某瀝青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及履約情況來看,公司也是壟斷協議行為的實際受益者,某瀝青公司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民事及行政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瀝青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某瀝青公司與其他六家混凝土公司利用未經合法登記的“建陽區商砼協會”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被訴壟斷行為以某瀝青公司名義實施,該行為的達成和實施建立在某瀝青公司的經營能力基礎之上,因此某瀝青公司仍然是被訴壟斷協議的實施主體。涉案壟斷行為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競爭環境,某瀝青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的經營者對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具有過錯,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因反壟斷行政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某瀝青公司對案涉壟斷協議的達成與實施具有主觀上的自主性及后果上的可責難性,理應對案涉壟斷協議承擔行政處罰的后果,這也是壟斷行為外部責任的應有之義。本案對壟斷執法中企業外包情景下的行政責任認定具有典型意義,實質是將反壟斷法的規制重心從行為實施環節提前至公司制度架構設計中,明確了業務外包不得轉移壟斷行為后果的承擔,企業仍應對承包方的行為承擔組織監管義務。雖然本案未對企業對外承包經營的過失認定標準及企業責任豁免問題等進行深入探討,但兩級法院的裁判觀點已經傳遞出對“以組織責任遏制系統性壟斷風險”的監管態度。
案例二
通過專家田間鑒定以及間接言詞證據等審查認定是否屬于假冒偽劣種子——龔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案情
“莎卡達七寸”(編號SK4-316)是由日本莎卡達種子株式會社選育并在中國銷售的胡蘿卜品種,適宜在福建大部分區域種植,是當地農戶的主要經濟來源。2021年9月,龔某伏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他品種的胡蘿卜種子冒充“莎卡達七寸”,先后銷售給多名受害人,可查明的銷售金額共計71.33萬元。冒充“莎卡達七寸”被大范圍種植在廈門、泉州、漳州、莆田等地,給當地農戶的種植生產造成較大影響。
裁判
廈門思明法院一審認為,龔某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禁止其在三年內從事涉種子生產、經營的相關職業。
宣判后,被告人龔某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種子系偽劣產品,涉案產品質量未依法進行鑒定,無法直接證明偽劣種子來自于被告人等。
廈門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田間現場鑒定系由當地農業農村局組織,已根據相關農業法律規范,由具有高級職稱及相關專業的專家實地取樣、作出評估意見,此鑒定客觀真實,可作為定案依據。現經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證實,農戶所種植的胡蘿卜與莎卡達七寸形狀差異大,為不良品種。涉案多名農戶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龔某事發后佯裝收購的表現等間接證據能相互印證,證實龔某銷售的所謂原罐原裝種子與正品存有差異或種子種植后出現異常。綜上,被告人龔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向他人銷售明知是偽劣產品的假冒“莎卡達七寸”胡蘿卜種子,銷售金額達到71.3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龔某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廈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倉廩實,天下安。涉種子犯罪危及國家糧食安全源頭,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本案涉廈漳泉莆4地10余個種植基地,輻射面積400多畝,波及眾多農戶,對當地農業生產影響較大。基于種子從種植到收獲受氣候氣象、田間管理等因素影響,且成長需經歷較長時間,加之農戶保存證據的意識和能力有限,本案面臨農產品物證毀滅、季節更換、田間損失鑒定難、種子與種植產品同一性不易確認、缺乏鑒定意見等多重困境,審理難度較大。在被告人龔某對其犯罪事實全盤否認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全面審查,采納了專家田間現場鑒定意見,準確對偽劣種子進行鑒別。在偽劣種子的來源上,雖然部分偽劣種子經過農戶多次轉賣并無直接證據指向來源于龔某,但結合涉案多名農戶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間接證據,以及在案其它證據,已經可以認定偽劣種子均來源于龔某。該案不僅對被告人龔某判處監禁刑,將其違法所得追繳發還受害農民,還依法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彰顯法院不枉不縱,加強種業刑事領域保護,凈化種業市場、嚴懲危害農民利益行為的鮮明態度。
案例三
基于NFT數字藏品所產生的權益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權利,NFT數字藏品交易行為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的規定“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予以規制——北京金某公司訴廈門折某公司、廈門趣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
雕刻家高某向金某文化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該公司將其創作的版畫“十二生肖”系列開發成數字藏品并進行銷售,公司享有相關開發權益。折某公司、趣某公司在沒有獲得金某文化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公眾號”“知乎”“小紅書”“微博”等平臺對“十二生肖”系列數字藏品進行預售宣傳,并通過自有的平臺對外銷售“十二生肖”數字藏品。金某文化公司認為,由于數字藏品的唯一性、獨特性和不可復制性,折某公司、趣某公司的行為導致“十二生肖”系列無法再次發售或重新發售,給其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屬于嚴重侵權行為,遂起訴請求判令折某公司、趣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70余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
廈門思明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高某已發表的十二生肖系列作品是雕刻畫,是用實體材料形式呈現的美術作品,而訟爭數字藏品則是雕刻畫的數字化呈現形式而非新的作品。高某對數字藏品享有的同樣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同樣可以將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從法律條文制定的體系邏輯看,既然出售或贈與行為在現有著作權規范體系中納入發行權進行規制,作為發行權之外法律另行單獨規定的一項權能,信息網絡傳播權必定是排除了對出售或贈與行為的規制。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側重規制作品傳播,與出售行為的性質不相同。訟爭數字藏品雖以網絡方式提供,但銷售數字藏品并不是傳播行為,不應納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范疇。數字藏品所產生的權益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屬于“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而將訟爭十二生肖系列作品上傳至網絡平臺、供用戶進行瀏覽、下載,是通過信息網絡的途徑向不特定的公眾提供作品,使得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屬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折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十二生肖版畫作品制作成數字藏品進行銷售,侵害了金某文化公司基于數字藏品取得著作權權益;折某公司、趣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網絡平臺使用訟爭十二生肖作品,侵害了金某文化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判決折某公司賠償金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費用19530元;趣某公司賠償金某文化公司經濟損失3300元及合理費用1380元。
一審判決后,金某文化公司、折某公司提出上訴后又撤回,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數字藏品(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是基于現有網絡新技術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作品形式,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加密數字作品使其具有唯一性。數字藏品是文創領域一種新產生的作品展示形式,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例中的“胖虎打疫苗案”僅明確了部分涉數字藏品行為的性質,即上架發布階段的行為性質及交易平臺責任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數字藏品的權利性質是什么,未經授權使用數字藏品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著作權的哪一項具體權利并無定論。本案判決通過對著作權本質特征及具體權能性質的分析,經過縝密論證,對數字藏品這一新類型案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即對不同類型的數字藏品使用行為進行區分,將銷售數字藏品的行為定性為侵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將作品上傳至網絡平臺、供用戶進行瀏覽、下載的行為定性為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期達到完善NFT數字藏品交易的司法裁判規則、“類案同判”的目的,這對實踐中處理侵害數字藏品行為、認定行為性質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案例四
加工方對其通過AI生成的衍生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權益,他人未經許可規模化使用,且不利于競爭效能增加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有某公司訴長某公司、大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有某公司系有色金屬價格行情門戶網站“上海有某網”的運營單位,每個交易日會通過手機客戶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現貨金屬價格(以下簡稱SMM價格數據,包含銅鋁鉛鋅等數十個品目、1249個現貨的金屬價格點),該價格數據系由有某公司向市場調研采集并通過自有AI算法得來,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在其分別或共同經營的網站“長江有某網”、微信小程序、APP上向消費者提供與上述SMM價格數據高度近似或者趨勢近似的數據。有某公司認為長某公司、大某公司、歐某公司等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請求判令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876萬元及維權費用21萬元。一審法院經比對發現,被告網站發布的101個有色金屬價格點與原告發布的價格點數據存在高度相似,兩者部分金屬品目更新順序相同,甚至原告出現的個別數據錯誤,被告也存在。另經司法鑒定發現,被告網站近6年價格點數據的發布時間及記錄規則存在人為修改的可能性。
裁判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雙方經營模式、服務內容、盈利方式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從數據的性質分析、勞動貢獻程度、競爭優勢、數據實用性和商業價值等方面看,有某公司將單個的、分散的市場有色金屬價格進行搜集、整理、AI匯編并對外有償公布,使消費者可以查詢、獲悉歷史價格數據及有關態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商業決策參考,其享有競爭優勢,且應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被告存在接觸原告SMM價格數據的可能性。經比對,被告發布的大量價格數據與原告SMM價格數據存在高度近似。在原告已舉證證明其數據形成過程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可能存在侵權下,被告經法院釋明后,仍未提供初步證據佐證其數據來源,且對錯誤數據的形成無法作出合理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足以推定被告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數據。本案被告未付出創造性勞動,將原告擁有合法權益的數據信息提供給消費者牟利,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勞而獲“搭便車”的行為,更擾亂了大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以維護數據產品開發者權益,構建公平、公開、公正、誠信有序、兼顧各方利益的數據產業競爭秩序。
廈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綜合考量數據形成的投入成本、不正當使用數據的方式和比例、侵權網站經營規模和訪問人數、會員收費標準、侵權持續時間和主觀惡意程度、各被告之間的分工等,判令長某公司、大某公司賠償有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歐某公司對其中的60萬元及合理開支3.6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后,各方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要依法打擊非法獲取或利用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資源或數據集合的行為和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秩序的數據使用行為,綜合考量被訴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是否損害競爭秩序、是否阻礙技術進步等要素,依法認定數據收集、獲取等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系廈門法院審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數據合集產品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本案權利人訴求保護的SMM價格數據系采用獨創的算法進行深度分析整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自采型衍生數據產品,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該數據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和獨特的競爭優勢,由此產生的競爭性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電子數據鑒定的方式對各被告后臺龐大的歷史數據庫形成時間及篡改可能性進行鑒定,認定各被告的后臺數據發布時間存在篡改可能,并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原告已舉證證明其數據形成過程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各被告存在接觸可能性下,結合各被告經法院釋明,始終未提供初步證據佐證其數據來源且對發布的錯誤數據難以作出合理解釋,最終推定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同時,法院還綜合考量數據獲取者、數據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三方利益原則,在數據流通和權益保護中尋求平衡,認定簡單搬運數據的行為無益于消費者福祉,被訴侵權行為實質性替代了權利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擾亂了大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數據加工主體對于其通過AI生成的衍生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權益,他人若要加以利用開展創新競爭的,應當符合合法、適度、有效益原則,未經他人許可規模化使用他人數據資源且競爭效能上弊大于利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合理界定了數據使用權的權利屬性,依法保護了數據加工主體因提供物質基礎、技術條件和智力勞動而享有的權益,鼓勵對數據進行多樣化、層次性開發以促進數據使用價值復用與充分利用,對構建公平、公開、公正、誠信有序、兼顧各方利益的數據產業競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受理→轉協同→撤訴→司法確認”的審理模式,是“跨級、跨地域、跨部門”二級四部門訴調對接、多元解紛新模式的運用——浙江瑞安市某鞋廠與李某姜、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泉州臺商投資區某鞋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
2024年8月16日,原告浙江瑞安市某鞋廠以被告一李某姜(住漳州詔安縣)、被告二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泉州臺商投資區某鞋廠侵害其“鞋底(ZXC-01)”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案涉侵權產品;被告三停止生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0000元。
法院受理后,即將該案起訴狀等訴訟材料掃描通過法院OA推送至詔安縣法院,詔安縣法院再將前述材料專遞給詔安縣市監局進行協同辦理。詔安縣市監局收到后即著手協助查詢各被告的實際經營場所、住址、經營情況等具體信息,并報請漳州市市監局邀請泉州市市監局、晉江市市監局協同調處。在確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后,2023年9月23日,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漳州中院當天即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并線上進行電子送達。原告撤訴后轉向詔安縣市監局投訴。為快速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訟累,漳州中院繼續聯手泉州中院、晉江法院、漳州市市監局、泉州市市監局和晉江市監局,利用市監局的“益企維”平臺,通過線上視頻參與云協同聯動調解,最終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當場線上分別簽署了二份調解協議書、支付了賠償款。參與調解的兩地法官同時分別就上述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相關專業問題進行指導。兩份協議的當事人分別在線委托詔安縣市監局、晉江市市監局代為向漳州中院和泉州中院申請司法確認。
裁判
申請人瑞安市某鞋廠就其“鞋底(ZXC-01)”專利與李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向福建詔安市監局提出處理請求。詔安市監局受理后,當日對案件主持調解,并達成閩漳詔知法裁字[2024]12號調解協議。詔安市監局經雙方申請人委托,將前述的調解協議代為提交至漳州中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審理認為該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評析
本案亮點是解紛機制再創新。本案將案件常規的“受理→送達→開庭→判決”審理流程轉變為“受理→轉協同→撤訴、司法確認”。該流程是漳州中院向外借力、向內聚能創新的協同解紛機制的先行先試。
自2023年開始,漳州中院以網絡侵權糾紛高發為導向,探索“司法+行政”“管轄法院+近鄰法院”協同并以科技賦能的解紛機制創新。2023年底司法確認的濱州無棣電商侵犯漳州平和柚子經銷商外觀專利的糾紛化解首創“電子數據取證+跨省協同審理+異地司法確認”模式,該案為數字時代跨區域快速維權提供新思路,成為全省唯一入選“2023年度全國十大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4年,漳州中院創新多元云協同聯動“三跨”解紛機制,再次升級協同模式。在本案的審理中,漳州中院生動運用了2023年構建的“司法+行政”“中院+基層法院”“管轄法院+近鄰法院”和異地司法確認等協同機制,利用市監局的“益企維”保護聯盟,升級府院聯動機制,著力打造“雙向協同銜接機制”,形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漳州品牌”,在全國首創了“益企維”+“協同調解”+“司法轉行政”的跨級別、跨地域、跨部門的訴調對接新模式和以科技賦能的多元云協同聯動解紛機制,實現了多贏、共贏。該機制不僅破解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送達難、執行難問題,直接減少中院一審案件的上訴率、發改率,還有利于行政機關精準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是讓企業實現維權“零成本”“零距離”,為優化法制化營商環境和新質生產力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
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予保護——泉州某廣告公司與泉州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泉州某廣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7日經核準取得了第53015974號和第53026423號“半城煙火半城仙”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和第43類。2023年6月5日,泉州某廣告公司向福建省泉州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因取證發現,泉州某餐飲公司未經許可在抖音上開設的店鋪“人間***”內上傳了多張印制了“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字宣傳圖片,售賣茶飲、果汁等飲料,侵害了泉州某廣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泉州某廣告公司訴至泉州洛江法院,請求判令泉州某餐飲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行為;2.賠償泉州某廣告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50元;3.承擔本案受理費。
裁判
泉州洛江法院一審認為,泉州某餐飲公司被訴行為侵犯了泉州某廣告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閩0504民初3247號民事判決:一、泉州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于抖音平臺上開設的店鋪“人間***”內使用泉州某廣告公司注冊商標“半城煙火半城仙”進行營業及商業推廣的行為;二、泉州某餐飲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泉州某廣告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含合理費用);三、駁回泉州某廣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泉州中院二審認為,“半城煙火半城仙”與泉州的城市特色緊密相關,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達,在社會公眾中已形成極高知曉度,已成為與泉州城市形象高度關聯的公共文化資源。某藤廣告公司作為本土企業理應知悉“半城煙火半城仙”作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詞所具有的廣泛社會影響力,但仍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意圖借助泉州申遺及文旅熱度將公共文化資源據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藤廣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商標注冊應遵循民法典及商標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標識是一種未付出智力勞動,僅通過搶先注冊就占有并壟斷了具有公共文化價值利益的特權,與商標法下的公有領域保留原則相違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該商標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擁有合法的權利外觀,然而其權利基礎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種惡意注冊的違法行為。惡意搶注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和保護。審理過程中,法院從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出發,對社會上“囤商標”“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為突出表現的商標惡意囤積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從司法的角度彌補了商標因注冊取得而呈現的不足。通過本案判決,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實現了三個效果統一,架起法院判決通向人民群眾樸素公平正義觀的橋梁。
案例七
實景演出類商標,具備商標持續使用時間長、市場份額位居前列、享有良好市場聲譽、廣為全國旅游消費群體知悉等因素的,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印象某公司與武夷山某酒業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印象某公司系“印象大紅袍”商標的權利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41)包括組織表演(演出)、現場表演等。印象某公司于2009年成立,經營業務為“印象大紅袍”山水實景演出及相關文化旅游等活動。印象某公司成立之初,就開始將上述商標用于“印象大紅袍”山水實景演出等經營活動。經過長期使用和大量宣傳,“印象大紅袍”在國內外積累了良好的市場聲譽,占據全國實景演出市場重要份額,廣為全國甚至世界游客們知悉,已經成為武夷山市文化旅游產業的一塊金字招牌。
2019年開始,印象某公司通過旗下公司授權武夷山某酒業公司在其商標注冊核準使用類別以外的酒類上使用“印象大紅袍”商標。因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未按約定交納授權許可費用,商標許可合同于當年9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惡意將“印象大紅袍”商標作為自己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作品登記,并繼續委托他人生產印有“印象大紅袍”商標的啤酒、白酒等,通過線上線下店鋪進行大量宣傳、銷售。
印象某公司為維持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武夷山某酒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一倍懲罰性賠償)及維權支出合理費用共計46萬元。訴訟中,還請求法院先行作出責令武夷山某酒業公司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保全裁定。
裁判
南平中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印象大紅袍”商標能否在注冊核準使用類別以外的商品上受到保護的問題,故而確有必要對“印象大紅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印象某公司使用“印象大紅袍”商標的“印象大紅袍”實景演出廣為全國乃至世界各地游客群體知曉,具有很大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整個“印象大紅袍”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長,在宣傳上持續時間長、程度深、地理范圍廣,享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享受跨注冊類別保護。武夷山某酒業公司在商標授權許可合同解除后,惡意將“印象大紅袍”商標作為自己的作品進行登記,并且大量生產、銷售使用“印象大紅袍”商標的啤酒、白酒等,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行為。依據印象某公司申請,先行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武夷山某酒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武夷山某酒業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考慮到武夷山某酒業公司的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情節嚴重,故而其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結合“印象大紅袍”商標授權許可費以及武夷山某酒業公司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印象某公司要求武夷山某酒業公司賠償46萬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判決:一、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互聯網(包括抖音、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平臺)廣告宣傳中使用侵犯印象某公司第21962337號“印象大紅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二、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侵犯印象某公司第21962337號“印象大紅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并銷毀帶有侵權商標標識的包裝物;三、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四、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印象某公司46萬元。
宣判后,武夷山某酒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二審認為,印象某公司的“印象大紅袍”實景演出服務對象包括全國范圍,乃至世界各國的消費群體,占據全國實景演出重要市場份額,在旅游消費群體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構成馳名商標。一審法院判決武夷山某酒業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及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印象大紅袍”為實景類演出項目,其特點在于以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地武夷山的自然山水為背景、以茶文化為主題,把自然景觀、茶文化和武夷山特色民俗文化融為一體。“印象大紅袍”影響力和知名度已經輻射到全國乃至世界范圍,是武夷山市文化旅游產業的一塊金字招牌。本案判決就實景類演出項目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進行了詳細分析,為此類案件提供了參考。同時,本案判決明確了在商標許可合同解除后,仍然繼續生產、銷售使用授權商標的產品,構成惡意侵犯商標權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等責任。此外,該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及時作出了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保全裁定,有效地避免了權利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該案判決彰顯了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力度與決心,有力促進了優秀文化旅游資源的保護、利用和轉化,有效促進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案例八
綜合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合法權益,審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認定“刮碼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與羅某某、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茶葉種植、加工、銷售、科研、出口及白茶文化推廣為一體的企業,經多年經營,該企業旗下茶葉品牌獲得多個獎項,在國內有較大的品牌價值。該公司加盟分布區域包括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浦東新區等全國36個省份或城市,特許經營模式包括統一產品零售價格、禁止竄貨銷售等。該公司生產的茶產品包裝盒附有防偽溯源二維碼,具有防偽與溯源兩個功能。羅某某在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上經營網店,銷售刮除防偽溯源碼的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產品。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認為羅某某的“刮碼銷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要求羅某某賠償損失30000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2225元,電商平臺運營者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
南平延平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羅某某的刮碼銷售行為符合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不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羅某某的刮碼銷售行為明顯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混淆仿冒、商業賄賂等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前提下,若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應當判斷案涉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分別以羅某某刮除的防偽溯源方形碼所具有溯源、防偽兩項功能為角度,從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合法權益三個方面展開分析。
從溯源功能角度出發,1.市場競爭秩序。羅某某破壞二維碼溯源功能雖然不利于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特許經營模式中防竄貨、防低價銷售、制定市場統一零售價目的的實現,但市場競爭過程中,不同的商業主體為了爭奪商業機會勢必產生摩擦和損害,經營者不負有維護其他經營者商業模式以維持現有競爭秩序的義務,故不能以此簡單認定羅某某構成不正當競爭。2.經營者合法權益。在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向經銷商銷售商品的環節中,該公司已經獲取了應得的銷售利益,該公司對嗣后的商品銷售環節中價格的控制,僅是其商業模式,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至于下游經銷商由此可能間接導致的競爭利益受損,系內部競爭行為,不具有適用外部規制予以救濟的必要。特別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明確規定案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這一一般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更應慎之又慎。3.消費者合法權益。溯源功能給消費者提供的主要系產品基本信息,這些信息在產品包裝、相關網站、未被刮除的其他二維碼中已有體現,且此類產品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渠道,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未因溯源功能破壞而受到損害。故,從羅某某刮碼銷售行為破壞防偽溯源碼溯源功能的角度出發,該行為尚不具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的必要。
從防偽功能角度出發。1.經營者合法權益。防偽功能的破壞導致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快速識別商品真偽的渠道缺失,客觀上不必要地增加了該公司的經營成本,造成了該公司的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損害。2.消費者合法權益。羅某某的刮碼銷售行為致使消費者無法通過防偽功能快捷方便準確地核驗產品真偽、了解產品是否為回收產品或是否存在二次銷售等情況。且網店主播在銷售產品時僅對被刮除二維碼的溯源功能進行初步介紹,并未涉及防偽功能,不能認定消費者系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購買該產品。故羅某某刮碼銷售行為明顯造成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3.市場競爭秩序。羅某某破壞防偽溯源方形碼的防偽功能,確實造成經營者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難謂遵循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故,從羅某某刮碼銷售行為破壞防偽溯源碼防偽功能的角度出發,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再次,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事先已告知商戶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收到本案涉訴材料后及時采取了事后核查的必要措施,該公司已盡到法定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南平延平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結合案件復雜程度、主張與認定的侵權事實之間情節輕重的差異程度,實際判賠額與請求賠償額的比例,判決羅某某應賠償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10000元,駁回福建某茶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是一起對商業活動中較為典型且爭議較大的關于“刮碼銷售”新銷售模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分析認定的案例。本案審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規定,深入“刮碼銷售”行為所破壞二維碼的溯源功能與防偽功能,從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合法權益三個方面進行剖析并作出準確認定:“刮碼銷售”行為對商品二維碼防偽功能的破壞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該行為對商品二維碼溯源功能的破壞,只是對經營者防竄貨、防低價銷售、制定市場統一零售價的特許經營模式的損害,不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進行規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在規制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同時,一般條款自帶較大的自由裁量性,容易導致案件處理結果的不確定。法官在不得不適用一般條款時更應慎之又慎,在法條涵攝的所有構成要件均滿足時才能適用一般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該案的判決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爭議較大的“刮碼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提供了較強的指導和參考意義,較好發揮了裁判的指引作用。
案例九
深化運用知識產權“三同步”機制最大發揮協同保護效能,讓源頭治理與司法后盾共發力,真正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廣州寶某有限公司與平潭聯合信某超市發展有限公司敖東分公司等人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件
案情
廣州寶某有限公司系中國首家合資企業,設立于1988年。2024年,廣州寶某有限公司發現公司旗下的“飄柔”等洗發產品在福建等區域銷售量大幅度下降,委托市場調查員進行市場調查發現,福建等地市場充斥大量假冒“飄柔”等商標的產品,遂對銷售假冒其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進行公證取證并向法院批量提起訴訟,其中涉及到平潭地區的商家有54家。
裁判
平潭法院發現平潭地區涉訴商家高達54家,遍布實驗區各片區大小型超市、便利店,遂依托與平潭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的《關于建立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指引》,第一時間將相關線索移送平潭市場監督管理局。平潭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述線索,通過設立專班小組同聯合平潭法院對各片區市場展開全面排查,在寶某廠家鑒定人員的配合下,執法、檢查、普法同步進行,共同對涉訴商家發出《關于保護知識產權誠信經營提醒告誡書》50余份,對實驗區同類經營者發出《關于防范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提示書》150余份,將“知假識假辨假拒假”普法活動直接送到經營者中,引導經營者通過正規渠道進貨并保留進貨憑證。
法院依托“三同步”工作指引,區分經營規模、銷售數量、來源抗辯情況等實際情況區分處理,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為本案商標侵權糾紛化解按下“快進鍵”。本案權利人維權主要目的并非獲得賠償,而是希望保護商標市場價值,抓住“制假售假”的源頭,維護市場競爭優勢。聯合執法活動,發現了制假源頭,提升了商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有部分商家主動找權利人代理商合作,權利人的目的得以實現。最終,54件案件其中1件依托“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機制”成功化解,3件通過法院調解并自動履行,其余案件廣州寶某有限公司未再主張。
評析
在該行政調解+司法確認案件中,平潭法院與平潭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全省首創《關于建立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指引》,針對達成調解協議且首次侵權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有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權利人無需再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維權,實現權利人高效便捷零成本維權,切實解決權利人維權難的問題。同時,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協議同步司法確認,在保障行政執法快捷性的同時強化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是知識產權行政調解協議與司法確認銜接流程的有益司法實踐探索。
涉寶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系列案,也是平潭法院深化運用“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機制”,高效化解涉外商標侵權糾紛數量最多的案件。依托上述創新機制,平潭法院真正實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走在前端,源頭治理擺在前頭,司法保護作為后盾,真正實現協同處理、高效辦理,審理一件,治理一片。
2023年7月31日,“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入選全國民營企業產權司法保護協同創新百佳實踐。2023年8月,“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機制”入選福建自貿試驗區第20批創新舉措,被評估為全國首創;2024年7月,入選福建自貿試驗區第十批28項制度創新成果在省內復制推廣;2025年3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公布2024年福建省改革優秀案例評選活動表揚案例名單,“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三同步’工作機制”作為入選案例被通報表揚。
案例十
平臺商家委托推廣人通過“達人秀”“種草秀”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商家未盡合理審核義務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三得某控股株式會社與泉州陽某貿易有限公司、楊國某、福建省安溪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梅一某(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溪聞某茶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三得某會社系“三得某烏龍茶”的著作權人,其產品包裝裝潢經過宣傳,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顯著性。陽某公司等生產和銷售的“景福山烏龍茶”產品包裝裝潢與三得某會社的產品包裝裝潢在整體布局、色彩比例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在京東平臺“景福山官方旗艦店”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頁面下方“達人評”鏈接中,多個視頻將三得某會社產品與“三得某烏龍茶”并列做比較,宣傳被訴侵權產品系“三得某烏龍茶”的平替,味道一模一樣。抖音平臺景福山官方旗艦店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頁面下方的“達人秀”鏈接中,亦有多個視頻將“三得某烏龍茶”與被訴侵權產品并列做比較,宣傳被訴侵權產品系“三得某烏龍茶”的平替,味道一模一樣。三得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陽某公司等停止侵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審理中,法院查明,商家使用抖音平臺達人推廣項目時,可以選擇擬推廣商品、推廣達人范圍(全部達人、按條件選達人、指定達人)、傭金率、策略結束時間等。推廣人與平臺簽訂的協議約定,因推廣人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本平臺規則或其他服務條款規定,引起第三方投訴或訴訟索賠的,推廣人應當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陽某公司等提供的商鋪后臺截圖體現,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達人推廣,推廣狀態為推廣中,推廣達人范圍為全部達人可推廣,推廣中的達人有109位。在商品推廣詳情頁中體現,被訴侵權產品傭金類型為固定傭金,生效傭金為20%,生效周期為2024-01-01至長期有效。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三得某會社提交的合作合同、廣告宣傳等證據,可知通過三得某會社的廣泛宣傳,在相關公眾中積累了相當的知名度。另,三得某烏龍茶裝潢通過對色彩、文字、圖案等設計要素的選擇和組合,具有一定獨創性,并在三得某會社的大規模推廣、使用下,產生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陽某公司等生產和銷售的“景福山烏龍茶”產品包裝裝潢與三得某會社的產品包裝裝潢在整體布局、色彩比例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三得某會社享有的著作權。一審宣判后,三得某會社與陽某公司等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陽某公司委托達人秀進行宣傳,多個達人秀宣傳視頻將被訴侵權產品與三得某烏龍茶并列同時出現在視頻中,達人用較為夸張、驚訝的口吻表示找到了三某利的平替,味道一模一樣。視頻以味道與三得某烏龍茶相同,但價格遠低于三得某烏龍茶,具有更高性價比為宣傳要點,具有攀附三得某烏龍茶知名度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達人秀宣傳視頻的制作系商家選擇推廣商品、選擇推廣達人范圍、設置傭金率后,按照達人銷售的情況進行結算。商家與宣傳視頻的推廣人之間系委托關系,商家支付傭金,委托達人制作宣傳視頻推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下方直接展示宣傳視頻鏈接及相關內容。相關宣傳視頻在被訴侵權產品銷售的平臺店鋪中播放,商家對宣傳視頻內容應當知道,但未及時通知受托人下架視頻或者采取手段阻止宣傳視頻傳播,放任宣傳視頻在其商鋪相關鏈接傳播,應當對該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陽某公司等與推廣人、或者推廣平臺關于視頻出現侵權行為由推廣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約定系陽某公司與平臺、推廣人等的合同約定,三得某會社并非該推廣合同的相對方,對三得某會社并無約束力。陽某公司等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一審法院判決陽某公司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三得某公司經濟損失,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評析
本案涉及新型網絡營銷模式(達人秀、種草秀)中的法律責任認定,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電商經濟中,達人秀、種草秀等推廣模式因高效引流能力,成為商家提升銷量的重要手段。本案中,陽某公司等通過抖音、京東等平臺達人制作宣傳視頻,將被訴侵權產品與三得某產品直接對比,宣稱“平替”“口味相同”,迅速吸引消費者關注。本案達人秀推廣視頻通過對比知名品牌,以“性價比”為賣點,實質是利用三得某公司長期積累的品牌聲譽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達人推廣雖然具有商業價值,但商家需審慎把握內容合規性,避免利用侵權或誤導性宣傳牟利。商家通過平臺設置傭金率、選擇推廣范圍委托達人制作宣傳視頻并推廣商品,達人與商家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商家作為委托人對達人推廣內容負有審核義務,即使平臺算法自動抓取視頻,商家仍應當主動監控其店鋪頁面展示的內容。本案商家可以通過后臺操作“精選”“置頂”或者“隱藏”視頻,客觀上也具備實際控制能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商家知道宣傳視頻構成不正當競爭未做反對表示,商家應當與推廣人承擔連帶責任。商家與推廣人之間雖然約定推廣視頻構成侵權時由推廣人自行承擔責任。但合同條款僅約束簽約雙方,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或者免除責任,權利人未參與合同訂立,不受商家與達人之間免責條款的限制。且知識產權侵權涉及公共利益,若允許商家通過內容約定轉嫁責任,將削弱法律對侵權行為的震懾力,損害市場秩序。本案通過厘清平臺、商家與達人的法律關系,確立了商家對推廣內容的審核義務及連帶責任規則,其核心價值在于警示商家,應誠實經營,不能以商業合作中的合同替代對侵權風險的前端管控,唯有主動履行合規義務,方能避免法律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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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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