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椿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發(fā)明釀造工藝的國家,據(jù)考古研究,我國釀酒工藝的確切起源可追溯到新石器時代。21世紀初,賓夕法尼亞大學(xué)和我國考古團隊協(xié)作,通過對河南舞陽賈湖遺址出土材料的分析,發(fā)現(xiàn)了一種由大米、蜂蜜和果實制作的混合發(fā)酵飲料,這一發(fā)現(xiàn)將人類釀酒史提前到了距今9000年。
由于釀酒要消耗掉糧食,民以食為天。雖然我國作為農(nóng)業(yè)技術(shù)最為領(lǐng)先的國家,可是囿于科技不發(fā)達,再加上歷史上戰(zhàn)亂、干旱、洪澇等因素,造成了很多年代糧食并不豐足。于是很多朝代對釀酒進行限制,具體詳情如何?我們就來簡單談?wù)劇?/p>
一、先秦時期酒政
飲酒是一種享受,但是酗酒也很容易壞事。夏桀筑瑤臺寵妹喜好酒而亡(《竹書紀年》),殷紂王愛妲己“以酒為池,縣肉為林”被滅”(《史記·殷本紀》)。西周吸取前兩代經(jīng)驗教訓(xùn),周公旦認為酒是喪亂亡國的原因,于是頒布第一篇成文禁酒令——《酒誥》,令(衛(wèi)君康叔)只有祭祀才能用酒。
但是酒是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于是制定禮儀,從制度上對酒予以管理。并對于用酒的場合、數(shù)量、等級、器皿以及儀式規(guī)程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且有專門的官員管理。《周禮·天官冢宰·酒正》:“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酒正下設(shè)酒人、漿人、凌人、醢人、醯人等職,另有郁人、鬯人、司尊彝等掌管器皿。
春秋戰(zhàn)國時期,諸侯坐大。各諸侯王國在禮儀上延續(xù)遵守周王室的規(guī)定,但是并沒有執(zhí)行禁酒令,而是逐漸放開。《詩經(jīng)》有三十多處記載各諸侯國的飲酒風(fēng)氣。如《小雅·南有嘉魚》云:“君子有酒,嘉賓式燕又思”;《小雅·鹿鳴》云:“我有旨酒,以燕樂嘉賓之心”;《小雅·魚麗》云:“君子有酒,旨且多。”等等。
二、秦漢時期酒政
秦漢時期,國家統(tǒng)一。西漢初期,百廢待興,對飲酒進行嚴格管理,限制群飲。東漢文穎注《漢書·文帝紀》記載蕭何規(guī)定律令:“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漢武帝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由于四處征伐,耗資巨大,為了彌補國庫,于是開征酒稅。《漢書·武帝紀》:“(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榷酤què gū,意思是政府專賣)
然而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榷酤制度在鹽鐵會議上遭到反對,遂被取消,改征酒稅。王莽時恢復(fù)榷酤。東漢時期沿用對酒榷酤的制度,但常因水旱災(zāi)歉,宣布禁止釀酒。
三、三國時期酒政
到了三國時期,間或?qū)嵭袑Yu,但基本上是對酒征稅。由于連年災(zāi)荒,百姓頻遭兵燹戰(zhàn)亂。為了富民,魏、蜀、吳都實行榷酤制度。
如裴松之注引《三國志魏書·卷十二》記載“太祖制酒禁”,遭到孔融反對。《三國志·蜀書·簡雍傳》載:“時天旱禁酒,釀?wù)哂行獭薄!度龂尽菚ゎ櫽簜鳌罚骸埃▍牵┮嫉纫虼藵u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舉罪糾奸,纖介必聞”。
四、兩晉時期酒政
西晉對酒基本上實行禁酒和榷酒制,一般在改元和特殊節(jié)日才允許喝酒。諸如《晉書·帝紀·第三章》:“乙酉(280年)大赦,改元,大酺五日,恤孤老困窮”。《晉書·帝紀·第四章》:“甲子,立皇后羊氏,大赦,大酺三日。”等等。
東晉衣冠南渡,門閥士族勢力強大,手中掌握大量糧食。因而朝廷改榷酒為稅酒,但每逢災(zāi)年政府仍要實行酒禁。如《晉書孝武帝紀》:“太元八年十二月,開酒禁。”《晉書安帝紀》:“隆安五年,是歲,饑,禁酒。義熙三年,除酒禁。”
五、南北朝時期酒政
五胡十六國時期,后趙石勒的酒禁比較徹底。《晉書·卷一百零五·載記第五·石勒下》:“以百姓始復(fù)業(yè),資儲未豐,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以醴酒,行之數(shù)年,無復(fù)釀?wù)摺薄?/p>
北魏統(tǒng)一后,酒政比較寬松,不過也有禁酒。《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志第十六·刑罰七》記:“太宗四年(458年),始設(shè)酒禁,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王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然而到獻文帝即位(466年)又重開酒禁。
北齊北周時期也同樣是時禁時開,并不長久,總體是災(zāi)年一般禁酒。南朝宋齊梁陳朝代,多數(shù)時候政府實行的是以稅酒為主、禁酒為輔的政策。一般情況下,都是開放酒禁,在災(zāi)年頒布禁酒令,不久就成為形式,這里就不贅述。
南朝時,曾經(jīng)一度開放酒禁,允許私人自己釀酒自己銷售,但是官府也設(shè)置酒坊釀酒,來供應(yīng)宮廷御用。這對酒業(yè)的繁榮起到了促進作用。
蕭齊時又恢復(fù)酒類的征稅,且折使輸金。例如東昏侯蕭寶卷寵愛潘妃,奢侈到了極點,飲酒用的“琥珀釧一只值百七十萬”(《南史·齊本紀下》),府帑(tǎng)既竭,肆奪市直,“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以為金涂”。
蕭梁繼續(xù)對酒類征稅,未實行酒榷。直到公元561年陳文帝天嘉二年才恢復(fù)了“酒榷之科”。
六、隋唐時期酒政
隋文帝建立隋朝后,有鑒于前代眾多弊端,更迭頻仍,因而銳意革新,多措并舉。其中舉措之一就是取消榷酒和稅酒制度。《隋書·志·卷十九·食貨》記載:“(開皇三年(583年)正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罷酒坊,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唐代建立后,在唐初和盛唐時期延續(xù)隋朝制度,同樣對酒免稅。民間可以隨意釀酒,并且不禁酒。這制度一直延續(xù)了二百多年,從而促使釀酒技術(shù)日漸完善,更使得酒文化迅猛發(fā)展。
然而,到了中唐以后,安史之亂使得國力下降。為了增加稅收,于是開始出現(xiàn)了對酒征稅。《新唐書·志·卷四十四·食貨志四》記載:“乾元元年(758年),京師酒貴,肅宗以稟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759年),饑,復(fù)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這還是臨時措施。
隨著宰相楊炎推行“兩稅制”,釀酒被納入正式征稅制度,同時還產(chǎn)生了一個新的稅種,那就是對酒曲(麹)征稅。《新唐書·志·卷四十四·食貨志四》:“廣德二年(764年),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建中元年(780年),罷之。三年(782年),復(fù)禁民酤,以佐軍費,置肆釀酒,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lǐng),醨薄私釀?wù)哒撈渥铩ひ跃熕姆剿鶞悾T榷。”
“貞元二年(786年),復(fù)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免其徭役,獨淮南(江蘇揚州)、忠武(河南許昌)、宣武(河南開封)、河?xùn)|(山西晉南)榷麹而已。元和六年(811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大和八年(834年),遂罷京師榷酤。”
會昌六年,榷麯增加了一處——襄州(湖北襄陽)。除了對酒曲產(chǎn)地單獨征稅,還規(guī)定酒稅和兩稅制不同。《新唐書·志·卷四十二·食貨志二》:“租、庸、課、調(diào)不計錢而納布帛,唯鹽酒本以榷率計錢,與兩稅異,不可去錢”。意思是鹽和酒征稅只能用錢幣不能用布帛折抵。
七、五代宋遼金時期酒政
五代遼宋金時期,由于政權(quán)更迭,戰(zhàn)火不斷,耗資巨大,因而需要大量的財力來支撐。于是這個時期的政權(quán),都延續(xù)了從中唐開始的榷酒制度,實行專營或者“買撲”( 特許經(jīng)營)的方法,以擴充財政。
《宋史·志·卷一百三十八·食貨下七》記載:“五代漢初,犯曲者并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余論罪有差。”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nèi)皆置務(wù)釀酒,縣、鎮(zhèn)、鄉(xiāng)、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建炎三年,總領(lǐng)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shè)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
而金代卻不但實行榷酒制度,而且限制飲酒。如《金史·本紀·卷四·熙宗》記載天會十三年(1135年)金熙宗繼位后,“庚午,即皇帝位。甲戌,詔中外。詔公私禁酒。”成效明顯。
八、元朝酒政
元朝對酒實行榷酤制度,禁止私釀。《元史·志·卷四十七·食貨二》“酒醋課”條:“元之有酒醋課,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額,為國賦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到了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改變?nèi)遏贫龋捎盟纬百I撲”先進經(jīng)驗。《元史·食貨二》:“三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兩。”
九、明朝酒政
明初由于戰(zhàn)火兵燹,糧食短缺,因而戊戌年(1358)十二月,朱元璋陸續(xù)下令禁酒。丙午年(1366)二月下令禁種糯。在經(jīng)濟向好之后,朱元璋便放開酒禁,允許百姓釀酒,同時廢除前朝榷酤制和買撲制等專營制度,對酒征稅。
《大明會典》洪武初年大明令:“凡諸色人等,踏造酒曲貨賣者,需要赴務(wù)投稅,方許貨賣,違者并依匿稅科斷。其自行造酒家用者,曲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曲貨者,須要收買曾經(jīng)投稅曲貨造酒貨賣,依例分納酒課;若系自行造曲,亦需赴務(wù)投稅。”
十、清朝酒政
清朝,酒政制度經(jīng)歷了先寬后嚴、再放寬再從嚴的四個階段。并且對酒進行分類和分地域管理,其中主要是在北方限制燒酒(燒鍋)釀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度白酒的發(fā)展。從而使得北酒逐漸沒落,而技術(shù)和產(chǎn)地向南方轉(zhuǎn)移,從而促進了南酒的興起和繁榮。
清朝中后期,清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道光二十年(1840年)發(fā)生了鴉片戰(zhàn)爭,隨之又有太平天國運動,自此清政府入不敷出,只能增加賦稅。就酒政而言,在中后期開征“酒厘”,稅率百分之一;另外開征“燒鍋稅”,允許領(lǐng)照納稅的商人獲準制造燒酒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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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5榆木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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