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一項重要權利,當這一權利受到侵犯時,需要通過合理有效的途徑來解決糾紛。
發生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先嘗試自行和解。雙方可以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協商,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礎上,尋求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這種方式最為平和,通常無需第三方介入,也不必嚴格遵循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不過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力。
如果自行和解難以達成,那么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村民委員會對村里的土地情況和各方當事人較為了解,在調解時能夠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依據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地進行疏導,努力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會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鄉(鎮)人民政府也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重要力量。其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同樣會充分了解事實情況,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協調,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與村民委員會調解類似,調解成功后也會形成具有一定效力的調解協議書。
若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有時效限制,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2 年內申請仲裁,且申請仲裁無需繳納費用。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會先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簽收時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是較為正式、權威和規范的方式6。起訴時,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同時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提交能夠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
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途徑。無論是選擇自行和解、村委會或鎮政府調解,還是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目的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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