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4月25日訊(記者 林堅)4月25日,中證協連發三項修訂過的文件,分別是《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權估值指引》《證券公司金融工具減值指引》,旨在提升證券行業會計信息質量,進一步規范證券行業金融工具會計處理,指導券商科學、合理地對金融工具進行估值和減值,防范金融風險。新規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這一次修訂時隔六年,因此頗具價值。三項《指引》均是2018年首次發布。其中,聚焦估值工作,這六年行業整體金融工具規模持續擴張,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品種日益豐富,金融市場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對券商金融工具估值提出了更高要求;聚焦減值工作,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整體資產規模持續擴張,業務多元化發展,對券商風險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對適用范圍、管理要求、階段劃分標準、模型驗證機制等內容予以補充修訂,持續推動券商提升預期信用損失評估質量。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加強對估值體系的精細化升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強化要求,提高金融工具估值頻率,增加券商使用第三方估值數據相關要求,確保估值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二是完善估值方法,調整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方法,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根據近年市場情況,增加未公開提供估值數據的固定收益品種及風險債券的估值方法。完善相關估值條款,補充有明確限售期的未上市股票、資產管理產品穿透估值、交易所交易不活躍的衍生品的估值條款,加強估值指導。同時,降低成本作為公允價值恰當估計的級次,細化非交易所衍生品估值方法,進一步完善行業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金融工具估值質量。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減值指引》側重從"已發生損失"到"預期信用損失",修訂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證券行業金融工具減值處理,完善金融工具減值計提規范準則,提高券商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評估水平。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問題導向原則,完善指引適用范圍。二是加強對減值工作的保障機制,增加內控制度、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數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明確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要求,細化階段劃分的標準和評估因素,引導行業科學審慎開展減值工作,確保相關信用風險合理評估、準確計量。
《非上市公司股權估值指引》旨在破解"非公開市場"定價難題。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指引適用范圍及估值原則,優化估值關鍵因素,強調估值技術一致性。明確估值頻率,要求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估值。二是細化估值技術,補充完善估值技術適用條件,新增回購價格法。三是豐富參考案例,明確關鍵參數選取的操作步驟,提高對券商的指導作用。
可以看到,證券行業估值與減值管理從"規則遵循"向"風險管理"的實質性轉變。通過構建精細化的估值體系、前瞻性的減值模型和透明化的披露機制,旨在打造"看得清、算得準、扛得住"的行業風險防控體系。
兩大自律監管措施也同步發布。若券商在估值過程不審慎或通過估值調節利潤、財務指標等情況,中證協可以對公司及責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中證協將督促券商做好金融工具減值計提工作,若出現預期信用損失評估不審慎或通過預期信用損失調節利潤、財務指標等情況,會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看點一:新增與調整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適用于券商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券商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管理產品等。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新增兩個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1.補充未公開提供價格數據的固定收益品種估值方法。資產支持證券主要使用市價、第三方價格數據進行估值。實際工作中,資產支持證券次級類缺乏市價、第三方價格數據,估值時需考慮可獲取資產的信用質量、資產集中度及相關性、發行人信用狀況、現金流支付結構和信用觸發機制等因素,在此基礎上采用現金流折現法確定公允價值。
2.增加風險債券估值方法。市場近年頻發債券違約或風險事件,除了參考第三方估值外,綜合考慮擔保方式、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最新信用評級情況、債權人委員會公告等信息,采用一項或多項估值技術自行確定公允價值。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調整原《指引》中金融工具估值方法:
1.調整固定收益品種(不含轉股權)的估值方法。考慮到各券商在實際操作中估值方法的統一,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各類債券、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主要依據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值。
2.調整固定收益品種(含轉股權)的估值方法。含轉股權債券的估值方法由以收盤價凈價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修改為以全價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基礎。
看點二:券商減值計提工作迎監管規范,明確階段劃分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減值指引》要求,券商應基于金融工具的分類與性質,結合自身風險管理實踐及本指引的相關要求,使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評估金融工具的預期信用損失,并依此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預期信用損失是指以發生違約的風險為權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損失的加權平均值。信用損失是指企業按照原實際利率折現的、根據合同應收的所有合同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的所有現金流量之間的差額,即全部現金短缺的現值。
其中,新增減值計提工作應當遵循全面性、真實性、謹慎性、動態性、匹配性和前瞻性原則的要求。
(一)全面性。減值計提應全面覆蓋表內外各類金融工具,相關內部控制和決策審批流程覆蓋減值處理全過程。
(二)真實性。使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評估金融工具的預期信用損失應真實反映券商信用風險水平和預期信用風險變化。
(三)謹慎性。預期信用損失法應充分考慮信用風險管理面臨的各種不確定性,審慎評估計量信用風險損失準備。
(四)動態性。券商應根據自身信用風險水平及外部社會經濟金融等環境變化,動態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法的適用性及其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及時進行優化調整。
(五)匹配性。券商應建立與自身資產規模、業務特點、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體系。
(六)前瞻性。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應當考慮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取的前瞻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觀經濟因素、行業政策和行業環境等。
《證券公司金融工具減值指引》要求,券商應持續完善預期信用損失計量相關工具,確保計算準確性,并逐步開發相關管理信息系統,提高預期信用損失評估的自動化水平。
券商可基于單項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進行階段劃分,有效監控資產信用風險的情況,并定期進行調整:
(一)第一階段:信用風險較低的金融工具,或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應當評估金融工具未來12個月內(若預期存續期少于12個月,則為預期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
(二)第二階段: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未發生信用減值,應當評估該金融工具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
(三)第三階段:當對金融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表明已發生信用減值,應評估整個存續期內的預期信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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