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杰
當黃謠的罪惡之手借社交平臺伸向校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都產生了嚴重負面影響。據中國青年報,4月23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13歲的初中女生劉某遭同年級男生王某編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謠言,并在校內散布。劉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學的議論和異樣目光,承受著巨大的身心壓力,罹患童年期情緒障礙,多次實施自殺、自殘行為,家長無奈為其辦理休學。
法院認為,同學關系是原告劉某最主要的社會關系,黃謠在同學中傳播,對正值青春期的她必然會產生聲譽毀損、評價降低的負面效果,故認定王某的行為已對劉某構成名譽權侵害,最終判決王某的監護人賠償劉某醫療費、交通費、補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9162.98元。這一判決,明確傳遞了“黃謠即欺凌”的法治信號。
13歲,正處于人生價值觀、是非觀養成的重要時期。此案對被告王某的影響,不止于判決書上要求道歉與賠償,而是要讓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學會尊重他人,在往后的生活中真誠、善良、友愛地對待同學,并明白人與人溝通時傳遞的真誠和善意才是自身獲得快樂和滿足的來源,而這種心理感受遠比給他人造謠而獲得的短暫心理刺激更加踏實和長久。
校園黃謠實則校園欺凌,也是網絡暴力,這樣的個案并非孤例。在社交網絡深度參與生活的當下,校園黃謠的傳播,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對正處于成長期的學生來說是一種無情的摧殘。這種現象也反映出,未成年人對網絡行為后果的認知缺失。
防治校園欺凌,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形成治理合力,構建“全鏈條防線”。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規定,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一般欺凌者在校內接受批評、教育,可能受到紀律處分,嚴重欺凌者可能被送到工讀學校,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者可能依法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近些年,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和湖北等多個省市已將“校園欺凌”相關內容納入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四川德陽將“校園欺凌”納入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被認定為“校園欺凌”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不得評定為B等及以上等級,按照錄取規則,此類學生將不能被錄取到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明確,針對校園欺凌,學校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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