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猿輔導武漢公司被曝一員工“猝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4月25日,猿輔導的一份內部通告稱:4月23日,武漢公司員工李某某突發意外不幸離世,我們和員工的親人十分悲痛。李某某是公司優秀員工,加入公司的5年時間,工作上愛崗敬業,有責任感,業績表現一貫保持優秀。該員工發生意外期間,正值武漢公司員工倒休假期,當日所在團隊沒有安排加班。
另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猿輔導回應此事件時表示員工李某某發生意外當日所在團隊沒有安排加班,“得知消息后,公司第一時間成立專項工作組,在這幾天的時間里,管理團隊一直陪伴著員工親人度過這艱難的時間,處理好后續事宜。”
據上述通報,該員工發生意外當日所在團隊沒有安排加班,那此種情況能否直接排除工亡的可能?
▲猿輔導回應員工猝死事件 圖據視覺中國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生虎對記者表示,是否系工亡需要走認定流程,但是公司強調當日所在團隊沒有安排加班,并不能直接排除工亡的可能,“自己主動去加班,也是在工作崗位上。如果公司認為他去公司不是干工作的,那就要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否屬于在工作崗位上死亡,要經過專門的流程確定。”
北京京訟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魏子華同樣表示,員工自愿加班,不能認定為“非工作時間”或者“自甘風險”從而直接排除公司承擔工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據此,即使勞動者在未經用人單位安排下主動進行加班,用人單位仍負有法定職責,采取及時勸阻或不向其提供勞動條件等方式,充分保證其休息權。
魏子華還提到,“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用人單位雖不在名義上安排加班,但是給勞動者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業績指標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導致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根本就難以完成,不得已加班的情況,這種情形難以評價為‘自愿’加班。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前述情形,尚需進一步調查。”
4月24日,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局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猿輔導和死者家屬目前還沒有提交相關工亡申報的材料,他們正在準備中,“(死者)是否為工亡,需要經過調查和領導審批。”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前述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胡閑鶴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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