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朝陽法苑官微消息,因酒瓶設計仿照了中信大廈(中國尊)的建筑外形,還在大廈附近打廣告,而且在大廈附近打廣告并在多家電商平臺銷售,某白酒生產、經銷商被中信大廈業主單位起訴。
北京朝陽法院近日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兩被告公司因侵犯了中信大廈建筑作品的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45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
“中國尊”為北京第一高樓,位于朝陽區CBD核心區,獲得多項建筑領域獎項。中信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認為,該大廈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建筑作品,大廈抽象圖構成美術作品。該公司作為兩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獲得法律保護。
中信大廈業主單位某投資公司發現,有名為“合樽·金樽”“合樽·銀樽”的白酒出現在北京CBD區域的廣告牌上,酒品外形與中信大廈建筑外形相似,且在多家電商平臺售賣。該公司認為,白酒的生產及銷售商存在侵權行為,將兩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開支50萬元,并要求對方公開消除影響。
白酒生產商某酒業公司應訴時表示,白酒酒瓶創意來源于古代商周青銅觚尊,系原創設計,與中信大廈的建筑差異巨大,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白酒的經銷商則表示,自己不具有主觀侵權故意,接到起訴材料后已及時下架了這兩款白酒。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中信大廈外觀設計雖參考了中國古代青銅禮器“尊”的造型,但從整體外觀到局部細節設計,均形成了區別于禮器“尊”造型的具有獨特美感的藝術性表達,具備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建筑作品。
因白酒酒瓶的創作晚于中信大廈的建筑,且酒瓶在設計元素、結構、形態、整體表達形式上與中信大廈建筑作品高度一致,法院認定白酒酒瓶與中信大廈建筑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二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中信大廈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其中生產商涉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經銷商涉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法院結合案件證據綜合考慮依法判決某酒業公司、某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某酒業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合理開支15萬元;某酒業有限公司在上述賠償的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某投資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據“朝陽法苑”稱,目前該案件尚未生效。
酒業內參搜索發現,江蘇華漠酒業有限公司2023年7月發布“合樽酒”,外觀與此次被訴侵權的酒瓶一致。
據華璽集團微信公眾號顯示,江蘇華漠酒業有限公司隸屬于華興控股集團,是一家專業經營酒類的企業,擁有眾多連鎖門店,零售終端合作資源。
旗下擁有多個自有和合作品牌,與茅臺、五糧液均成立合作品牌,并擁有良好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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