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林浩、林明:購房人(原告,父子關系)
甲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被告)
乙公司: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三人,已吊銷)
涉案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建筑面積106.45 平方米,林浩、林明自 1997 年起實際占有使用,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變更:
1997 年,林浩與乙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支付首付款及分期房款共計 140,506 元。
1999 年,乙公司項目由甲公司承接,2002 年雙方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 338,141 元,付款方式變更為首付 138,141 元(含乙公司已收款項)、按揭貸款 200,000 元。因林浩年齡不符合按揭條件,買受人增加其子林明。
履行爭議:
林浩、林明累計支付房款338,006 元(含乙公司階段 140,506 元、甲公司階段 197,500 元),甲公司主張仍欠付房款及違約金。
甲公司以未付清房款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林浩、林明以甲公司拖延辦理產權手續為由起訴。
訴訟請求
原告本訴:
要求甲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二人名下;
要求甲公司就已付房款197,500 元開具發票;
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
要求林浩、林明支付剩余房款210,229 元;
要求支付違約金262,870 元(暫計)及后續違約金;
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爭議焦點
房屋過戶條件是否成就:
原告主張:已支付全部房款,甲公司應履行過戶義務。
被告抗辯:原告未按期支付購房款,且未辦理銀行按揭,導致無法過戶,責任在原告。
購房款及違約金認定:
原告認為已付清房款,剩余款項僅為百余元;被告主張原告欠付房款及逾期違約金,需按合同約定支付。
發票開具義務:
原告要求對已付房款開具發票,被告以“需交齊全部房款” 為由拒絕。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過戶義務
合同合法性:2002 年《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民法典》第 143 條)。
過戶條件:甲公司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具備過戶條件;原告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且同意付清剩余房款,過戶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民法典》第509 條)。
二、購房款及違約金認定
付款責任:
合同約定首付138,141 元,原告已支付乙公司階段 140,506 元,超出部分可視為提前履行。
按揭貸款200,000 元因原告未辦理貸款手續,構成違約,需承擔付款責任。
違約金合理性:
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違約金,原告主張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被告提供《承諾書》等證據證明原告多次逾期付款,法院結合履行情況認定違約金標準合理(《民法典》第585 條)。
三、發票開具義務
開具發票系合同附隨義務,原告已支付部分房款,被告不得以“未付清全款” 拒絕開具對應發票(《民法典》第 509 條)。
裁判結果
購房款支付:
原告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支付剩余房款 10,135 元及截至 2012 年 5 月 30 日違約金 200,094 元;
以10,135 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三支付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違約金。
過戶與發票:
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項后15 日內,協助原告辦理一號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被告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向原告開具 197,500 元購房款發票。
其他請求:
駁回被告其他反訴請求。
案件啟示
合同履行的嚴格性:分期付款及按揭付款需按約定履行,未完成付款義務可能影響過戶并承擔違約責任。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付款憑證、承諾書等是認定事實的關鍵,需妥善保存;主張違約金過高需提供實際損失證據。
附隨義務的獨立性:開具發票等合同附隨義務不依賴主債務履行完畢,債權人可單獨主張。
企業項目承接的責任:承接方需對原項目債權債務負責,不得因歷史問題拒絕履行現有合同義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