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酒后駕車倒車時撞到了人,駕車繼續行駛不遠再次倒車時又撞上路邊停著的車子。近日,經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男子宋某被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2024年6月7日晚,宋某在南樂縣城一家飯店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賓館門前,倒車時撞到了在路邊站著的崔某。后宋某繼續駕車行駛到不遠處的另一賓館門前,倒車時撞到了郭某停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崔某受傷的事故后果。經南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8.25mg/100ml。案發后,宋某賠償崔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00元,賠償郭某修車費600元。
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宋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鑒于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系坦白;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案發后宋某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法庭綜合考量依法對宋某做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酒后駕駛人的動作協調性會受到嚴重影響,手腳的配合不再靈活,難以準確控制車輛的方向盤、剎車、油門和擋位等操作部件,極易發生事故。本案中宋某大量飲酒后倒車時撞到了人,駕車繼續行駛不遠再次倒車時又撞上路邊停著的車子,就是很好的實例。兩杯酒下肚,兩次倒車釀禍端!撞傷路人、撞毀車輛,三個月拘役與一萬八罰金,為沖動付出的不僅是自由與金錢,更是他人的傷痛與自己的悔恨。酒駕成本無法估量,莫讓僥幸碾碎人生!
審核:張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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