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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林浩:原告(購房人)
甲公司:被告(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合同主體)
乙公司:第三人(涉案房屋登記所有權人,與甲公司存在掛靠關系)
涉案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1997 年 7 月交付原告使用,現登記在乙公司名下。
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
1996 年 10 月,林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購買一號房屋,總價 146,300 元,原告分期付清房款;
1997 年 7 月,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原告發現房屋登記在乙公司名下。
掛靠經營背景:
另案查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甲公司以乙公司名義開發項目(掛靠經營),乙公司提供開發資質及證件;
乙公司出具證明,確認甲公司擁有項目銷售權及管理權,相關證件均由乙公司提供。
爭議起因:
原告要求甲公司辦理產權登記,甲公司下落不明;
乙公司以“非合同主體” 為由拒絕協助,稱與甲公司無關聯。
爭議焦點
合同主體與責任承擔:
原告主張:甲公司為合同相對方,應履行過戶義務;乙公司作為登記所有權人及掛靠方,需協助辦理。
第三人抗辯:乙公司非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不應承擔責任。
掛靠經營的法律后果:
原告主張:甲公司與乙公司存在掛靠關系,乙公司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抗辯: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掛靠,涉案房屋登記僅為歷史原因,與原告無關。
產權登記的障礙與協助義務:
原告主張:房屋登記在乙公司名下,需其配合過戶;
第三人抗辯:未參與合同簽訂,無協助義務。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主體認定
合同有效性:原告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的義務:原告已付清房款,甲公司需依約辦理產權登記。
二、掛靠經營的責任連帶性
另案證據的證明力:
之前案件中,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協議”“證明” 顯示,甲公司掛靠乙公司開發項目,乙公司提供資質及證件;
涉案房屋登記在乙公司名下,符合掛靠經營中“以被掛靠方名義辦理產權登記” 的特征。
法律適用:
掛靠經營中,被掛靠方(乙公司)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 條)。
三、第三人的協助義務
登記公示與實際權利分離:
乙公司雖為登記所有權人,但實際開發主體為甲公司,原告通過合法買賣取得房屋使用權;
乙公司作為被掛靠方,需配合處理歷史遺留產權問題,拒絕協助將導致原告合法權益無法實現。
裁判結果
甲公司的過戶義務: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 日內,將一號房屋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為原告辦理所有權證書(登記至原告名下),稅費由原告承擔。
乙公司的協助義務:
乙公司履行相應義務,配合甲公司及原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案件啟示
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
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方)需對掛靠項目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未直接參與合同簽訂,仍可能因登記公示義務被追責。
歷史遺留產權問題的處理:
對于開發主體與登記主體不一致的房屋,購房人可依據實際履行的合同及掛靠證據,要求登記主體協助過戶。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情形:
當第三人實際參與項目開發(如提供資質、登記產權),即使非合同當事人,法院可基于事實關聯判決其承擔協助義務。
證據留存的重要性:
購房人需保留購房合同、付款憑證、房屋交付手續等核心證據;涉及掛靠經營的,可通過另案判決、合作協議等間接證據證明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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