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二手交易平臺日益活躍的當下,二手平臺交易看似便捷,實則可能暗藏法律風險。此前,小王未經某品牌衛浴公司許可在“閑魚”平臺售賣相關產品,引發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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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小王在“閑魚”平臺開設一家衛浴網店,發布多款產品銷售鏈接名稱、產品宣傳頁面、產品外包裝盒上等多處使用含有“九牧”、“JOMOO”字樣的水龍頭。后被原告某品牌衛浴公司發現。經該公司比對確認,小王店鋪在售的水龍頭不是公司正品。該公司認為小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王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潮州中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小王未經原告許可在“閑魚”電商平臺上開設店鋪,所銷售的商品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屬于同類商品。小王通過“閑魚”平臺的案涉店鋪發布銷售的多款水龍頭,與原告的案涉商標構成相同及近似,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其行為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品銷售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小王主張其銷售的水龍頭系對閑置物品的處理需求,而非以商業經營為主要目的,但該意見與小王在網店發布的銷售鏈接信息不符。法院最終綜合考慮權利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后果等因素酌情判決小王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利用“閑魚”二手交易平臺進行閑置物品買賣的用戶越來越多,很多人不僅售賣二手產品,還打著賣閑置物品的名義,銷售全新產品,實際上銷售的物品數量、價格已經遠超出正常閑置物品的范圍。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作為消費者在轉售品牌產品過程中,應充分知曉自身權益與法律責任。在合法合規前提下行使二次銷售權利,避免侵權行為,積極維護自身在二手交易中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撰稿:中院民三庭 吳麗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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