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批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其中一起案例中,陳甲鑫、陳某釗等人將回收的知名品牌二手手機拆卸,更換印有假冒該品牌注冊商標的手機后殼等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機通過7家網絡平臺店鋪對外銷售,數量超2萬臺,銷售金額達4300余萬元。
本案中,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陳甲鑫、陳某釗伙同楊某煜、楊某鋒、陳乙鑫、陳某敏、陳某妹在未獲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將回收的某知名品牌二手手機拆卸,更換印有假冒該品牌注冊商標的手機后殼、屏幕總成,經包裝塑封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機通過7家網絡平臺店鋪對外銷售,數量超2萬臺,銷售金額達4300余萬元。陳甲鑫等人分別非法獲利80余萬元至1萬元不等。其中,陳甲鑫負責進購二手手機及印有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機后殼等配件,陳某釗負責對接手機維修及刷單,楊某煜、楊某鋒、陳乙鑫負責翻新手機并包裝塑封,陳某敏、陳某妹擔任網店客服,并根據客戶所需手機型號對接楊某煜制作相應型號產品。
2021年至2023年,潘某明知其所銷售的手機后殼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將上述產品銷售給陳某丹,銷售金額13萬余元,非法獲利1.5萬元。陳某丹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從潘某處進購后銷售給陳甲鑫等人,銷售金額14萬余元,非法獲利6000元。
長興縣人民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陳甲鑫、陳某釗等7人提起公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潘某、陳某丹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判處陳甲鑫有期徒刑七年、陳某釗有期徒刑五年、楊某煜有期徒刑四年;分別判處楊某鋒、陳乙鑫、陳某敏、陳某妹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分別判處潘某、陳某丹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對各被告人均并處罰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表示,針對翻新手機的定性爭議,檢察機關咨詢行業專家并研究類案,明確拆卸二手手機進行翻新,在翻新過程中更換上帶有注冊商標的冒牌手機后殼、屏幕總成等配件,經過包裝塑封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機進行銷售,屬于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使用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此類行為不僅欺騙消費者,而且往往因質量問題導致權利人品牌信譽下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偵查機關將本案移送起訴時,以部分犯罪嫌疑人翻新手機所得的總加工費除以每部手機的加工費計算得出翻新手機數,再乘以最低銷售金額,認定涉案金額為1085萬元。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涉案網店銷售數據,以關鍵詞搜索交易記錄的方式認定銷售金額,再針對嫌疑人提出的刷單辯解,梳理微信聊天記錄鎖定刷單人員賬戶,結合微信賬單核算出刷單金額為640余萬元,予以扣除,最終認定實際銷售金額為4300余萬元,通過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實現對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從嚴打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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