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陸薇:原告(房屋共有人,離婚后依協議取得房產)
甲公司:被告(購房方)
房強:第三人(原告前夫,房屋共有人)
涉案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位于房山區,原為陸薇與房強共同共有,離婚協議約定歸陸薇所有,登記用途為商業。
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爭議:
2023 年 6 月 27 日,房強冒用陸薇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 75 萬元出售一號房屋,甲公司支付定金 15 萬元;
陸薇主張合同非本人簽字、未追認,且售價明顯低于市場價,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甲公司抗辯稱屬“善意取得”,主張合同有效,且房強享有 50% 處分權。
離婚協議與產權歸屬:
陸薇與房強2022 年離婚,協議明確一號房屋歸陸薇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房屋仍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房強實際占有房屋。
舉證與質證:
陸薇提交離婚證、離婚協議、筆跡鑒定報告(證明合同簽名非本人所為);
甲公司提交轉賬記錄、網簽信息,主張已支付定金并履行合同。
爭議焦點
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主張:合同未經本人簽字或追認,根據《民法典》第490 條,合同未成立。
被告抗辯:房強作為共有人有權處分,且合同已實際履行(支付定金、網簽),應視為合同成立。
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主張:房強無權處分且合同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存在惡意串通,符合《民法典》第154 條無效情形。
被告抗辯:甲公司不知曉離婚協議,屬善意第三人,交易價格合理,合同有效。
離婚協議對物權的影響: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陸薇所有,但未變更登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件分析
一、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
簽名真實性與追認規則:
合同落款“陸薇” 簽名經鑒定非本人所為,且陸薇明確表示未授權房強代簽,根據《民法典》第 490 條,合同因缺乏當事人合意未成立;
甲公司主張“房強拿合同給陸薇簽字” 但未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二、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
共有權人的處分限制:
房屋雖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離婚協議已約定歸陸薇所有,房強明知處分權受限仍出售房屋,構成無權處分;
甲公司作為商業主體,未審查共有人處分權(如婚姻狀況、離婚協議),不符合“善意第三人” 要件(《民法典》第 311 條)。
三、價格合理性與惡意串通認定
明顯低價的舉證:
原告提交評估報告證明房屋市場價約120 萬元,合同價 75 萬元低于市場價格 37.5%,符合《民法典》第 154 條 “明顯不合理低價” 標準;
甲公司未能提供反證證明價格合理,結合房強與甲公司存在業務往來,可推定雙方存在串通損害陸薇權益的故意。
四、離婚協議的物權變動限制
登記對抗主義:
根據《民法典》第209 條,離婚協議雖約定房屋歸屬,但未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因甲公司非善意,陸薇可依據協議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合同效力認定:
確認甲公司與房強、陸薇于2023 年 6 月 27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 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第 154 條(惡意串通無效)、第 490 條(合同成立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47 條(缺席判決規則)。
后續處理建議:
甲公司可向房強主張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
陸薇可持判決申請撤銷網簽登記并辦理產權變更。
案件啟示
共有房屋處分的合規審查:
購房方對共有房產需核查所有共有人的處分意愿,尤其是離婚后未變更登記的情形,應要求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文件。
善意第三人的舉證責任:
主張“善意取得” 需同時證明 “善意”“合理價格”“登記完成”,缺一不可。本案中因未完成登記且價格不合理,不構成善意取得。
離婚財產分割的物權公示:
離婚后應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避免因未登記導致處分權爭議。
合同形式要件的重要性:
代簽合同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否則可能因缺乏合意導致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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