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外嫁女”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形成的習慣性稱謂,通常是指出嫁后戶口未遷出原村集體的農村婦女,或者戶口遷出后又因為某些原因(如離婚、喪偶)返回娘家的女性,部分農村地區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視其為“潑出去的水”,在農村集體經濟和家庭財產分配中經常處于弱勢。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問題日益凸顯,一些“外嫁女”、離婚婦女等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護外嫁女合法權益?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外嫁女”有關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葉某女自出生就落戶于A村小組,2020年與外村陳某男結婚后,并未將戶口遷出。因某項目建設征用了A小組的集體土地。2024年,A小組召開戶主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小組征地分紅方案,確定可分配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款撥到A小組賬戶時間2023年3月31日為準。死亡注銷或出嫁遷出的不予分配。按2萬元/人標準分配。A小組未向葉某女發放征地補償款。
葉某女聲稱:我并未因為結婚而將戶口遷出,也未享受其他村集體成員權益,我自出生落戶A小組,是A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參與征地款的分配。
A小組辯稱:葉某女為“外嫁女”,其未在A小組處生活,不以A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我們戶主代表會議通過的分紅方案程序合法,方案合理有效,葉某女無權參與分配。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征地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永久性補償,其目的在于維系失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葉某女能否參與A小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關鍵在于其是否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一般應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兼顧有否喪失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并充分考慮是否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葉某女出生后即落戶于A小組,原始取得A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葉某女婚后未將戶籍遷入配偶陳某男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其生活保障基礎并未因結婚而發生改變。因此,葉某女的生活保障基礎仍然需依附于A小組,其仍然是A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獲得相應的征地補償款。
A小組作出的分紅方案、未向葉某女發放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相抵觸,侵害了葉某女的合法權益。
因葉某女具備A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同安法院判決A小組應當支付葉某女征地補償款2萬元。
法官表示,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
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規民約等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決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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