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擅自在公眾號中使用他人圖片
可能需要承擔侵權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達州市達川區某幼稚園再起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關于預防兒童流感的文章,文內使用了原告張某霖于2023年8月26日創作完成的美術作品“小心流感”,該美術作品已于2024年11月29日由原告張某霖在重慶市版權局完成作品登記。2024年12月10日,原告張某霖將被告達州市達川區某幼稚園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固定,并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達州市達川區某幼稚園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萬元。被告達州市達川區某幼稚園此時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了侵權。
裁判結果
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明理,被告方對自身的侵權行為有了進一步深刻認識,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被告方立即刪除了其微信公眾號中的案涉美術作品,并賠償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企業及個人在內容創作和傳播中必須樹立“先授權后使用”的法律意識,尤其需警惕對網絡素材的“拿來主義”。對于自己的作品,可通過標明原創、添加水印、說明等方式進行權利明示。還可進行版權登記,發現侵權行為及時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供稿 | 民一庭
審核 | 茍渠
復核|寇菊 王浠臣
簽發 | 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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